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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 法》《关于实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和《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
法》《关于实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和《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垦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暂行办法》《关于实行选拔任用干部
             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和《调整不称职
                领导干部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垦办发[2002]3号各分局党委,八一农大党委,总局各直属单位党委,总局机关各部门:
  经总局党委同意,现将《垦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和《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
                               2002年4月12日
  附1:
             垦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垦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地选拔配备和管理企业领导人员,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形式,产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人选,择优委任、聘任。要把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
  二、农牧场领导人员的管理办法
  (一)农牧场党委书记、场长由总局党委管理。其任免调动,由分局党委按规定程序组织考察、党委集体讨论,报总局党委审批。实行聘任制的场长,原则上通过推选聘任、竞争上岗、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方案》和人选事先报总局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选拔结果报总局党委批复后,分局按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
  农牧场党政主要领导要保持相对稳定,任期内一般不应调整。若出现重大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及经组织考察确认不胜任现职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农牧场社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总局党委管理。其任免调动由分局党委向总局党委呈报,总局党委审批;副主任由分局党委管理。
  (三)农牧场副职领导人员由分局党委管理。其中党群副职由分局党委任免。行政副职原则上实行聘任制,通过推选聘任、竞争上岗、民主选举、公开选拔等方式产生,《方案》和人选经农牧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分局党委审核同意,选拔结果分局党委批复后,农牧场场长按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
  三、总局直属非公司制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总局直属非公司制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由总局党委管理。党委书记和实行委任制的行政正职人选由总局党委组织部考察,总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免;实行聘任制的行政正职,原则上通过推选聘任、竞争上岗、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方案》和人选经总局党委同意后,总局党委组织部实施,由总局聘任或解聘;党群副职由总局党委组织部考察,报总局党委审批。行政副职原则上实行聘任制,采取推选聘任、竞争上岗、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方案》和人选经总局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本单位党委组织实施,由单位行政正职按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报总局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总局直属公司制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办法
  (一)总局直属公司制企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由总局党委管理。人选由总局党委组织部考察,党委书记由总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免,党群副职由总局党委审批。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董事、监事由总局党委管理。总局党委组织部考察,总局党委会议讨论确定人选,其中经理人选在确定前须征求公司董事会、党委意见。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董事、监事由总局委派或更换;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由经理提出人选,经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公司董事会、党委同意后,报总局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总局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总局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由总局按出资比例推荐董事和监事。董事长、监事会召集人、副董事长人选,在征求各出资方同意后,总局党委研究确定,并将人选以文件形式分别向公司股东会推荐,依公司章程产生。公司经理人选由公司董事会商公司党委提出,总局党委研究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总局党委组织部备案。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在征得公司党委同意后提出人选,报总局党委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总局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总局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总局按出资比例向公司股东会推荐董事和监事,按公司章程依法选举,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局可向公司推荐经理、副经理人选,公司按章程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五)党政领导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双向进入党政班子。党委书记、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不具备条件的,设专职党委书记并兼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原则上担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召集人),工会主席和一名副主席经过民主程序,以职工代表的身份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分局直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2:
            关于实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要求,结合垦区实际,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和落实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责任制,是选好用好干部的关键环节,也是当前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切实履行干部选拔、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二)完善和落实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责任制,关键是抓好干部的推荐、考察、决策等主要环节,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建立检查和追究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防止选拔任用干部失察、失误问题。
  (三)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制定对下级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检查制度,切实负起责任,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出现失察、失误的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等党的各项纪律规定,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二、实行选拔任用干部推荐提名责任人制度
  (四)党委以组织名义向上级党委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党委书记为推荐提名责任人;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向党委推荐提名干部人选,本人为推荐提名责任人。
  (五)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全面了解掌握所推荐提名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状况,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政绩突出,群众公认,勤政廉政,适合拟任职务需要的优秀干部推荐上来。
  (六)党委以组织名义或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推荐提名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应首先考虑从近期成熟的后备干部中推荐。
  (七)党委以组织名义或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推荐提名干部,必须采取书面推荐提名的方式。党委向上级党委推荐提名干部,要以正式文件呈报;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提名干部,要填写《选拔任用干部推荐提名表》,实事求是地说明被推荐干部的情况和推荐理由。非书面推荐的,组织部门不予受理。
  (八)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推荐提名干部,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受理。各级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提交的《选拔任用干部推荐提名表》要记录明确,妥善保存,以备查核。
  (九)推荐提名人和受理推荐提名的组织部门,均不得向被推荐提名人和其他不应知悉的人泄露推荐提名的情况。
  (十)党委以组织名义推荐的干部或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推荐的干部能否列为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组织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主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意后确定。
  (十一)领导干部不得通过非正常渠道,私下向下级党组织及其领导成员推荐干部人选,或通过暗示、授意等方式对下级党组织任免干部施加影响。
  三、完善选拔任用干部考察责任制
  (十二)各级党委派出的考察组,对选拔任用干部的考察环节承担责任。因考察环节出现问题而造成用人失误的,追究考察组特别是组长的责任。
  (十三)干部考察要实行预告制。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进行考察预告,公布考察对象、考察内容、考察组成员名单、考察组住地、联系方式等,通过发布通知、张榜公布等适当方式向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进行考察预告,接受群众监督。
  (十四)考察组要客观、公正、准确地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通过考察和分析,准确掌握干部的德才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客观地认定干部的主要优点和不足。对干部在工作中取得的实绩、出现的失误以及存在的问题都要考察清楚,并作出准确认定。一时难以搞清楚或把握不准的问题,也要据实汇报。
  (十五)考察干部实行回避制度。考察人员一般不得到自己的原籍和曾经工作过的地方、单位考察干部。凡考察对象涉及考察组成员的亲属、交往密切的同学、同事、战友,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考察组成员要主动提出回避。
  (十六)考察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要坚持集体活动,严于律己,不准吃请,不准接受礼品礼金,不准利用考察之便办私事,不准向被考察对象许愿,不准泄露干部考察情况。
  (十七)考察组成员要认真做好谈话记录。所记录的内容必须“原汁原味”,不得改变谈话人意见。谈话记录本要统一印制,用后由组织部门统一收回,存档备查。
  (十八)考察组全体成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名,没有考察组成员签名的考察材料视为无效。
  四、严格选拔任用干部决策责任制
  (十九)讨论任免干部实行决策责任制。党委领导班子承担集体决策责任,书记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视其在决策中的作用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组织部门要为党委决策当好参谋。认真听取考察组的考察情况汇报,对考察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把关;提出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任免的初步意见,为党委酝酿和讨论决定干部做好基础工作。
  (二十一)干部任免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委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不准搞个人说了算。班子成员要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干部任免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做出决定。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临时动议研究干部任免。
  (二十二)在分局试行干部任免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具体方式是,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由到会班子成员填写《任免干部表决票》,明确选择同意、不同意、缓议三种意见中的一种。当场统计并公布结果,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计票结果宣布任免决定。任免人选只有获得应到会领导成员过三分之二同意票方可通过。
  (二十三)要规范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会议记录。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如实作好记录,不能简化和删改,并存档妥善保管。
  (二十四)严格禁止违反规定突击提拔干部。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工作调动时,不得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五、实行选拔任用干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五)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党的事业带来一定危害的,要追究责任。
  (二十六)各级党委是选人、用人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既要承担本组织选拔任用干部失察、失误的责任,又要认真履行对下级组织进行监督的职责。各级组织部门是贯彻落实这一制度的具体执行部门,有权代表党委对下级党组织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出现的用人失察、失误问题进行检查、监督和处理。
  (二十七)党委或领导干部个人违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推荐明显不具备任用条件或明知有严重问题的干部,以欺骗组织、弄虚作假论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十八)党委和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的干部,如果任职后暴露了任前比较严重的错误,或一年内出现重大问题、发生违纪违法现象,或明显缺乏领导能力、工作不称职,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以用人失察论处。问题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问题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十九)干部考察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出现考察失误的,要区分不同性质,追究相应的责任。对工作经验不足,偶尔出现考察失误的同志,要帮助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工作水平;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作风不深入,造成考察失误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调整工作岗位;对不坚持标准,凭感情用事,而造成考察失误的,调离组织部门;对放弃党性原则,营私舞弊,故意隐瞒考察真相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十)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如果隐瞒和歪曲事实,提供虚假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三十一)由于不认真执行党的干部路线,选拔任用干部的导向不正确或选拔任用干部决策不严肃、不慎重,导致干部队伍思想混乱、整体素质下降,违纪违法现象增多,干部群众反响强烈的,追究党委特别是主要领导的决策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十二)对于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按照《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附:《选拔任用干部推荐提名表》、《干部考察登记表》、《选拔任用干部决策责任制表》。
  附3:
              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工作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加快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步伐,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以适应“三个代表”要求和垦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做好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认定不称职领导干部
  (一)领导干部不称职的主要表现。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重视政治理论学习,理论素养差,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态度暖昧,散布错误言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精神执行和落实不力,政令不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严重失误;道德品德不端,生活作风不检点,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
  2、组织领导能力差,明显不能胜任现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善于处理复杂矛盾和棘手问题,不能独挡一面地开展工作,所负责的工作连续两年处于后进状态。党政主要领导缺乏统班子、带队伍的能力。
  3、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是不团结因素的主要责任者;民主意识差,作风专横武断,个人说了算;形式主义严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和夸大经济成果,为自己骗取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公仆意识差,对职工群众利益漠不关心,因严重官僚主义或工作失职,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办事效率低,服务意识差,导致所分管工作受到较大影响和损失。
  4、廉洁自律存在一定问题。用公款吃喝玩乐,铺张浪费;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礼金贵重物品;利用手中权力和影响为自己、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后果比较严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连续两年未达标;违反中央及上级党委关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影响较大。
  5、事业心差,责任感不强,给事业造成较大损失。工作失职,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以及国家集体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紧要关头,旁观退缩或不听调遣;对本地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政治事件、安全事故或违法违纪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6、工作平庸、政绩差。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期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7、其它原因不适合现任岗位。因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或组织任用不当等原因,不适合现任岗位的领导干部。如有的缺乏履行现任岗位职责必备的业务知识,有的虽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特长,但组织领导能力相对较弱,难以符合现职要求,有的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等。
  (二)区别认定和对待不称职干部
  要正确区别和对待不称职领导干部。要把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同受纪委处分或法律处理的干部加以区别对待;把因客观环境影响,工作一时难见成效的干部同德才平庸、不求进取的干部加以区别对待;把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但工作方法不当而招致少数人不满的干部,同独断专行、为所欲为、严重脱离群众的干部加以区别对待;把改革过程中因某些政策界限不明确造成工作失误的干部,同思想作风不好、以权谋私的干部加以区别对待;把专业技术领导干部同党政干部加以区别对待。
  二、调整不称职干部的主要形式
  (一)结合定期考核进行调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进行年度、任期考核调整。对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连续两年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票超过20%;主要领导连续两年综合测评低于班子成员平均值的,经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要进行调整。
  (二)结合专项考核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干部要及时组织专项考核:
  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在重大事件和关键时刻表现不好的;群众举报有严重问题并且线索较清楚的;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反响强烈的;有其他方面的问题,组织上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考核的,也可以直接采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认定和调整。
  (三)结合经济责任审计进行调整。在审计部门进行常规或专项审计时,发现领导干部未完成工作目标,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存在其他方面的经济问题,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进行调整。
  (四)结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行调整。结合竞争上岗、聘用制、试用期制、考试考核等改革措施,调整不称职干部。
  (五)适时进行集中调整。各级党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相对集中一段时间,对不称职领导干部进行统一调整。
  三、区别情况安排不称职领导干部
  各级党委要结合不称职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多种渠道及时安排不称职领导干部。不称职领导干部安排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免职或解聘。即对不称职干部免去或解聘其职务,视不同情况可保留或取消原级别。也可采取责令辞职、本人引咎辞职的方式进行调整。
  (二)降职降级使用。包括正职降为副职或副职非领导职务,副职降为下一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同时相应降低行政级别。不适应在原地原单位工作的,应调出安排。
  (三)留级降职。即保留原职级,降低一级职务安排适当工作。
  (四)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对机关不称职领导干部,在职数允许范围内,可以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五)平级调整。即平级调整到适合本人特点和专长的其他领导岗位。
  (六)离岗培训。对虽然不胜任现职工作,但有发展潜力的,可以安排到党干校、大专院校或其他干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也可以派到基层锻炼。培训或锻炼结束后,根据考核情况,重新安排适当岗位。
  (七)离职分流。根据本人专长,机关可向企事业单位、事业可向企业单位分流。若个人申请自谋职业,经履行有关程序后,应予准许。
  (八)提前退休。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如本人要求,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九)辞退。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四、被调整干部的有关待遇
  按照职务与待遇一致的原则,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职务变动随之改变待遇。
  (一)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平级调整工作岗位的干部,按新岗位确定有关待遇。
  (二)留级降职的干部,按原级别享受生活待遇。
  (三)降职后的国家公务员其工资待遇按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干部降职,按新任职务享受工资和生活待遇。辞退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辞退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四)离岗培训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期间享受原工资待遇,培训结束后按新任职务确定有关待遇。离岗培训的事业单位干部,按有关规定确定待遇。
  (五)提前退休的国家公务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要大力宣传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有利于干部能上能下的良好环境;要关心爱护被调整干部的工作和生活,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干部正确对待职务的变动,使其在新岗位上积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明纪律,反对好人主义和无原则的迁就照顾,对无理取闹、纠缠不休、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要按照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对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努力、进步明显、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和鼓励,符合提拔条件的,可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合适的领导职务。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措施,改进工作方法。
  本意见适用于总局、分局两级机关,总局、分局所属的社区和事业单位。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