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黑垦发[2002]7号各分局党委,八一农大党委,总局各直属单位党委,总局机关各部门:
中共中央日前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方位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它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特别是对于垦区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对于建设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对于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的学习贯彻《条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垦区各级党委要把《条例》的学习贯彻,作为在组织工作中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级党委中心组要制定学习计划,专门安排时间,集中学习,进行专题讨论。垦区各单位要组织各级组织部长和组工干部的学习班、培训班,把《条例》的学习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使之成为练好业务基本功的重要教材。要突出重点,在掌握精神实质上下功夫,把握住“五个突出”和“四个结合”。《条例》突出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干部工作的要求,突出了选贤任能、不拘一格,突出了扩大民主的基本方向,突出了干部工作程序的严密性和完整性,突出了选拔任用干部的纪律和监督。各级党委要把学习《条例》与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江泽民总书记“5·31”重要讲话结合起来,与深入学习贯彻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总局党委(扩大)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在学习中,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结合垦区干部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本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新机制,做到学以致用。同时,各级党委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条例》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行使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通过学习宣传,达到各级领导干部熟悉《条例》,组织人事干部精通《条例》,广大党员干部了解《条例》,职工群众知道《条例》,进一步弘扬正气,凝聚人心,营造科学良好的用人氛围和积极健康的舆论导向。
二、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办事,努力完善选贤任能的科学机制。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认真遵守执行《条例》,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基本办法和扩大民主、强化监督等要求办事。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事,是党的重要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严格执行《条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不允许个人说了算。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上,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审批。组织(人事)部门在自身建设上,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遵照《条例》工作,严格履行程序,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经常了解下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学习贯彻《条例》的情况,及时给予指导。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本单位本部门干部工作中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结合贯彻落实总局党委(扩大)会议精神,不断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及时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措施,用好的作风和好的制度选出作风好的人。
三、各级党委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干部监督工作,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干部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照《条例》,认真查找和解决在于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总局党委组织部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条例》学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着重检查各级党委对《条例》的学习情况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及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干部监督工作,重点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以保证《条例》的实施能真正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在执行《条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
200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