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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医疗事故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医疗事故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关于印发医疗事故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垦局文[2003]76号各分局,八一农大,总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的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医疗事故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03年4月15日
  附:
             黑龙江省垦区医疗事故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件》,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垦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垦区范围内各级、各类依法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当事医务工作者依法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农垦总局、分局卫生局是垦区判定医疗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
  总局卫生局负责垦区范围内涉及患者死亡、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等医疗事故的判定;
  分局卫生局负责辖区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的判定。
  第四条 医疗事故判定的程序:
  (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过失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机关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将与医疗过失有关的门诊、住院病历等医疗文件进行封存;对可疑的药品、残留输液注射器具和输血袋等进行封存保留,必要的送交有关机构进行检验并取得检验结果。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应当进行尸检,尸检应在48小时以内;具备尸体冷冻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疗机构和患方应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判定工作。
  (二)总局卫生局在接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后,对于造成患者死亡的,要责令医疗机构明确患者死亡原因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判定事故等级。
  (三)分局卫生局在接到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后,疑为一级或二级医疗事故,应当立即向总局卫生局报告;疑为三级或四级医疗事故,应立即组织调查,判定事故等级。
  (四)如果因患者或家属的原因造成卫生行政部门无法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停止判定工作。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调查结束后15日内做出判定结论,形成书面文件交当事医疗机构、患者或其家属。医疗机构、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事故判定结论不服的,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技术鉴定程序申报。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