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
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
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关于进一步理顺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
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黑垦发[2003]7号各分局党委,八一农大党委,各农牧场(社区)党委,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及各分公司,总局、分局各直属单位,总局机关各部门: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业股份公司)上市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的通知》(证监发[2002]32号)要求,2002年6月末农业股份公司所属各分公司与所在农场(工厂)社区在业务、机构、人员、资产、财务上实行了“五分开”,开始按新体制运行。由于以种植业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的特殊性,且国内外尚无可资借鉴范例,运行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为进一步理顺农业股份公司管理体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党群组织关系
(一)成立中共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农业股份公司党委)。农业股份公司党委在总局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农业股份公司党委由7人组成。设党委书记1人,由董事长兼任,副书记2人,党员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同时设专职党委副书记1人。党员副总经理、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进入党委会。
成立中共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农业股份公司纪委)。农业股份公司纪委接受总局纪委和农业股份公司党委的双重领导。农业股份公司纪委由3人组成。设纪委书记1人,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委员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农业股份公司党委、纪委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党委工作部,与人力资源部合署办公。
农业股份公司所属在哈子公司,其党组织由农业股份公司党委领导。农业股份公司所属哈市以外的子公司、分公司党组织实行垦区系统属地管理。党建工作以分局、农场(工厂)社区党委领导为主,农业股份公司党委协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分局、农场(工厂)社区党委领导为主,农业股份公司党委协助。农业股份公司分公司机关设立党总支,隶属农场(工厂)社区党委,分公司党员经理任农场(工厂)社区党委副书记,一名党员副经理任党委委员。管理区(车间)基层党组织关系隶属农场(工厂)社区党委。分局、农场(工厂)社区党委,要切实承担起统揽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全局,推进辖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农业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党委书记由总局党委管理。考察这些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由总局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报总局党委讨论决定。其中,行政职务经总局党委决定后,由农业股份公司依法选举、聘任或解聘。
农业股份公司领导班子副职由总局党委组织部管理。考察这些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由总局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决定任免这些领导职务,由总局党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报总局党委审批。其中,行政职务经总局党委审批后,由农业股份公司董事会依法选举、聘任或解聘。
农业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由农业股份公司党委管理。其中哈市以外的子公司、分公司经理、副经理由企业所在分局党委协助管理。考察这些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由农业股份公司党委负责组织,请分局党委派人参加。调整子公司、分公司领导人员要听取所在分局、农场(工厂)社区党委的意见。决定分公司、子公司主要领导人员的任免调动,需事先征求总局党委组织部的意见,并报总局党委组织部备案。
农业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机关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的拟任人选,由子公司、分公司经理提名,子公司、分公司负责组织考察。其中,哈市以外的子公司、分公司考察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要请所在农场(工厂)社区党委派人参加。调整中层行政管理人员要在听取所在农场(工厂)社区党委的意见后,由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按管理权限聘任或解聘。农场社区和农业分公司共设的管理区主任、副主任、书记、副书记、助理,由农场社区党委管理,拟任人选的考察,由农场社区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农业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派人参加,报农场社区党委讨论决定。
(二)成立农业股份公司工会委员会(简称农业股份公司工会)。接受农垦工会和农业股份公司党委的领导。农业股份公司工会设主席一人。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农业股份公司在哈以外的子公司、分公司设立机关工会,管理区设立基层工会,均隶属农场(工厂)社区工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职工代表在农场(工厂)社区、子公司、分公司职工中按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每年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农场场长(社区主任)和子公司、分公司经理分别报告工作,由全体职工代表审议。
农场(工厂)社区、子公司、分公司所计提的工会经费,统一划给农场(工厂)社区工会,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子公司、分公司所属职工的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由子公司、分公司计提上解。租种农业分公司土地的农场社区职工的工会经费,按档案工资计算应上缴的数额,摊在土地承租费中,由农业分公司计提上解。农场(工厂)社区其他人员的工会经费,由农场(工厂)社区计提上解。
(三)农业股份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共青团组织,参照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办法设立和工作。
二、理顺行政管理关系
农垦总局是省政府主管农垦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经省人大、省政府授权和委托,负责对垦区社会行政工作实行系统管理。农业股份公司的社会行政工作,由总局、分局、农场(工厂)社区实行系统属地管理。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管理。农业股份公司负责与所属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报总局或委托所在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农业股份公司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总局委托所在分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农业股份公司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农场(工厂)社区社会保险;农业股份公司职工退休、工伤由公司劳资部门组织申报,总局或委托所在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农业股份公司的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原则,由农业股份公司确定本部门和各分公司劳动工资计划,并上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发布执行。
(二)审计管理。农业股份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置专门审计人员,审计管理体制和财务体制保持一致,接受总局(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农政管理。农业分公司所在农场社区的植检、种子管理、农机监理、粮食管理等行政执法职能由农场社区承担,经费由农场社区负责,在负责本农场社区行政执法工作的同时,参加分局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四)外经贸管理。外经贸工作由总局对农业股份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外贸进出口、外资、外经工作,以及指导性指标的下达、统计工作等。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业股份公司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绿色、有机、无公害食品的开发和管理,由总局统一管理。
(六)生产技术服务管理。妥善处理农业股份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和总局、分局生产技术服务部门的关系。在农业生产的长远发展规划、种植业结构调整、重大农业科技项目、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产品市场开发等方面的宏观决策,农业股份公司要依据总局总体经济发展战略,并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制定。农业股份公司负责公司农业生产计划、主要栽培措施、农艺标准、考核方案的制定;接受总局、分局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参加所在分局组织的岗位培训、经验交流和现场观摩等活动。
(七)信访工作管理。农场(工厂)社区信访办是辖区内信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农场(工厂)社区区域内各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信访责任主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农业股份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要设立信访机构或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与本企业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子公司、分公司的信访工作向农业股份公司和所在农场(工厂)社区负责,并接受分局信访办的指导。分局和农业股份公司的信访工作向总局负责。
(八)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分局、农场(工厂)社区的安全部门,对辖区内子公司、分公司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农业股份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要配备专职人员或成立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工作既要对农业股份公司负责,又要接受分局和农场(工厂)社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分局和农业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向总局负责。
(九)武装工作管理。农业股份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对武装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对民兵教育训练、组织整顿、国防动员等大项军事活动,要在人员、时间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和保障。
(十)社会治安管理。农业股份公司及各分公司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由总局、分局、农场(工厂)社区综治和政法部门实行系统属地管理。各分公司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三、理顺财务管理关系
农业股份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与其所在农场(工厂)社区是不同的法人实体。农业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以货币资金形式按月向农业股份公司预交利润,农业股份公司按月向总局(总公司)预交应分配的红利,总局(总公司)通过分局按月从农业股份公司分得的红利中向农场社区拨付补助经费,浩良河化肥厂由总局直拨。总局对社区机构人员实行定项限额补助性的农场(工厂)社区事业费拨款渠道不变。农场(工厂)社区企业经营性收入和社区社会事业收入部分,实行预算管理,继续留归农场(工厂)社区使用。
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农场(工厂)社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农场(工厂)社区财务计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批准日常财务业务收支并决定重大财务事项,接受所在分局和总局财务、审计部门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农场(工厂)社区和农业分公司分别按照农业股份公司财务制度、农业(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行核算和管理。
四、理顺投资项目管理关系
(一)计划投资项目管理。农场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法人。总局继续以农场为单位向国家争取投资,用于农业股份公司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总局对农业股份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农业分公司和农场社区共同编制,经农业股份公司同意后形成申报材料(前期工作费由农业分公司承担),由农场按基本建设程序经分局报总局后,由总局汇总报送国家。总局下达投资计划后,项目由农场与农业分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共同组织实施。国家投资的拨付、项目的监管等由农场负责;项目的建设、验收、决算由农场委托农业分公司负责。项目建成后,国家投资在农场形成资本金,配套资金在农业股份公司形成资本金。国家投资形成的并由农业分公司使用的资产,可由农业股份公司支付折旧费、购买或置换。农场社区是公益性事业建设的投资主体,由农场社区进行总体规划,通过总局向国家争取专项建设资金。总局(总公司)在农业股份公司年度股份分红中留出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资金,以保证国家投资项目配套和农场社区急需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农业股份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农场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设备或资产在农业分公司使用但债务仍留在农场社区的日本政府贷款,由农业股份公司按照折旧摊销年限,以货币形式分年度支付给农场。农业股份公司上市时剥离到农场的开发银行贷款由农场偿还,资金由总局、分局、农场多渠道解决。
(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项目管理。农场农业综合开发办设在农业分公司,负责办理农场和农业分公司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农业分公司承担经费开支和管理开发办公章,接受分局农业开发办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项目工作流程与非上市农场相同。农业分公司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经农业股份公司审查同意,并与总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对接后确定。农业分公司设立农业开发专门账户,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的“三专”管理。农业开发中央财政资金由总局经分局拨付到农业开发专户。农业分公司配套资金要按有关规定拨人农业开发专户。农业分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的安全、管理、使用、偿还和决算的编制。项目完成后,由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归农场所有,农业分公司租用或支付折旧费,也可在三年建设期满国家验收后,办理资产置换手续。配套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农业分公司所有。农业综合开发上报材料需加盖农场公章或农场法人代表印鉴时,农场应给予办理,相关责任由农业分公司承担。非种植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农场组织实施并负相关责任,配套资金由农场解决。
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办法,参照上述“农业综合开发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水利投资项目管理。农场社区设水务局,依法履行辖区水行政管理职能。农业分公司的水利建设工作,接受所在农场社区水务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农场社区会同农业分公司共同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经农业股份公司同意后由农场社区水务部门编制上报,前期工作费用由农业分公司承担。农业分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水利项目,由农业分公司提出,按审批权限报批。国家投资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农场社区会同农业分公司提出,经农业股份公司同意后,由农场社区水务部门按审批权限报批,匹配资金由农业分公司筹集。水利建设资金保持现有拨付渠道不变。匹配资金由项目所在农业分公司负责筹集,并按有关规定拨付到位。农场社区水务局负责征收各种行政收费。水费等经营性收费,按水利工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征收的原则进行征收。各种行政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按规定比例上缴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和农业分公司自筹资金直接投入的水利配套项目,由农业分公司按照总局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并接受所在农场社区水务局的检查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国家投资新增国有资产归总局所有,农场享有法人财产权,农业分公司以缴纳折旧费方式租赁使用。农业分公司配套投资新增资产归农业股份公司所有。
(四)林业、畜牧业投资项目管理。农场社区林业部门负责辖区林业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农业分公司继续执行“五分开”前已落实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等政策。总局将退耕还林计划下达给农业股份公司,由农业分公司和农场社区共同组织实施。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林权按比例归荒山荒地所有者和投资造林者。退耕还林涉及的国家粮食补偿金和国家现金补助,由总局通过农业股份公司拨付给农业分公司。退耕还林(含匹配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涉及的每亩50元苗木费补贴,由总局通过农业股份公司拨付给农业分公司,由农场社区林业部门统一设计规划,专款用于购置苗木,不足部分由农业分公司补足。农场林业部门负责退耕还林项目相关材料的上报和验收。农业分公司在享受国家政策补贴的8年中,给予农场林业部门设计管理费,前3年每亩6元,后5年每亩4元。
畜牧业项目投资,由总局直接投给农场社区。在“五分开”前,各农业分公司已落实的扶持畜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
(五)交通公路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省交通厅投入垦区的省、县级公路养护建设资金,仍按上级要求投给省、县级公路所在农场社区,由农场社区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并按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实施。农场场部连接国家和省、县级公路的专用公路,由农场社区出资进行养护和建设;由农场场部至管理区、居民组的专用公路,由农业分公司出资进行养护和建设。交通部门收取的交通规费,扣除按上级规定上缴部分后,按公路养护里程分别投资给农场社区和农业分公司,用于专用公路养护和建设。公路建设和养护所需要的人员、车辆的义务工及建勤资金,由农场社区和农业分公司按照各自的人数和车辆分别提取,并共同组织落实。
(六)科技课题资金项目管理。总局继续按照科技项目及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对分局、农场社区及农业分公司进行管理。总局通过分局科技管理部门,对农场社区及农业分公司的科技立项、课题管理、成果鉴定、科技奖励等进行统一管理。农场社区和农业分公司共同承担的总局、省(部)及国家的重大科技攻关、开发、示范、推广项目,由分局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原来由农场社区承担尚未完成和结题的科技项目及课题,仍由农场社区继续组织实施。在维持其项目(课题)负责人、主持人、实施计划及成果权属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项目管理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从“五分开”至项目完成和课题结题期间的匹配资金,由受益单位负责。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
黑 龙 江 省 农 垦 总 局
200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