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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垦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垦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垦区国有
              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垦发[2003]9号各分局党委,八一农大党委,总局、分局各直属企业,总局机关各部门:
  《垦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试行)》,业经总局党委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
                           黑 龙 江 省 农 垦 总 局
                               2003年9月15日
  附:
                 垦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企业运行机制,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根据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及《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本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营者年薪水平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
  (二)规范收入分配,增加经营者收入透明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签约上岗,先审计后兑现。
  (四)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局直属企业由总局负责,分局所辖企业由分局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垦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工商运建服企业,考核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总局、分局领导兼任的,考核对象为公司经理。本办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统称经营者。
               第二章 年薪的核定
  第四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薪、风险收入组成。
  第五条 经营者基薪,首先按本企业上年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主营业收入、净利润四项指标折算后的综合评定值确定基数,然后根据企业上年净资产收益率进行调整。
  (一) 基薪基数按下表确定:


  综合评定值=资产总额×30%+所有者权益×20%+主营业收入×30%+净利润×20%
  情况特殊的企业可以单独确定。
  (二)根据本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在全国同行业中所处的档次,对经营者基薪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即为经营者基薪。调整系数为:
  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达到全国优秀值以上的,基薪基数乘以1.4;达到良好值以上的,乘以1.2;达到平均值以上的,乘以1;达到平均值以下的,乘以0.8;达到较低值以下的,乘以0.7;达到较差值以下的,乘以0.6。
  第六条 经营者的基薪收入由企业根据资产经营责任书确定的标准,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风险收入由总局(分局)按年度考核业绩评定书确定的金额及支付办法兑现。
  第七条 经营者风险收入根据经营者完成的考核指标确定。
  第八条 考核指标原则上由年薪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本企业前三年经营情况和当年企业财务预算,并综合考虑市场因素之后确定。
  第九条 考核指标包括净利润、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两项资金占流动资产比重、企业职工工资发放率、赢利现金保障比率等。指标确定与考核办法如下:


  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两项资金占流动资产比重=(应收账款+存货)÷流动资产总额X100%
  企业职工工资发放率=实发职工工资总额÷应发职工工资总额X100%
  赢利现金保障比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净利润×100%
  加分时最高不超过该项指标权重的50%,扣分时以该项指标权重为限。
  第十条 对亏损企业设定扭亏指标。下达的指标与上年实际亏损额之间的减亏额视同利润。
  第十一条 对企业考核指标的核定,要剔除非经营性损益等客观因素所造成的经营业绩变动。
  (一)出现下述情况,在考核时增加利润或所有者权益:
  弥补非任期内的历史潜亏。
  上级无偿划出国有资产。
  按规定实行资产评估导致资产减值。
  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企业减利或资产减值。
  国家、省、总局认定的导致企业减利或资产减值的非企业自身因素。
  (二)出现下述情况,在考核时减少利润或所有者权益:
  上级投入资金。
  上级无偿划入资产。
  接受捐赠。
  按规定实行资产评估形成的资产增值。
  国家、省、总局认定的导致企业增利或资产增值的非企业自身因素。
  第十二条 经营者风险收入确定办法:
  (一)经营者完成考核指标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时,其风险收入基数按下表确定:


  档次和档次之间风险收入计算方法:
  风险收入=所在档次风险收入+每一分所得风险收入(小数点四舍五入)
  每一分所得风险收入=[上一档次风险收入(万元)-下一档次风险收入(万元)]÷5
  (二)风险收入基数确定后,再根据本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在全国同行业中所处的档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即为经营者的风险收入。调整系数与第五条第二款相同。
  (三)考核得分50分以上(含50分)、70分以下时,经营者风险收入为零。
  (四)考核得分50分以下时,对经营者提出警告;第二年仍然只得50分以下时,终止执行资产经营责任书,重新聘任经营者。
  (五)考核得分30分以下时,终止执行资产经营责任书,重新聘任经营者。
                 第三章 考核与兑现
  第十三条 实施本办法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议案。对控股企业,总局(分局)以最大股东身份向企业股东大会提交经营者年度考核和奖惩议案,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全资企业直接按本办法实施考核和奖惩。
  (二)核定指标。年薪管理领导小组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委托审计部门或由审计部门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和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经营者考核指标。
  (三)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总局(分局)与企业经营者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责任书具体载明签约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考核指标、经营者年薪、考核方式等需约定的事项。
  (四)年度考核。每个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年薪管理领导小组委托审计部门或由审计部门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根据审计部门审计报告考核企业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下达经营者业绩评定书(上市企业依据所公布的年报进行考核)。经营者业绩评定书主要包括企业运行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年度经营业绩评语、经营者的风险收入额度及支付办法、下一年度经营者基薪、下一年度企业指标等。业绩评定书是兑现经营者奖惩的依据。
  (五)任期届满考核。资产经营责任书一定三年。经营者任期届满或离任,年薪管理领导小组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委托审计部门或由审计部门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经营者进行离任审计。经营者经营期满可以重新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
  第十四条 经营者年薪计入企业成本。
  第十五条 经营者风险收入兑现要以上缴资产收益为前提。资产收益收缴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风险收入的支付与管理:
  (一)企业在收到经营者业绩评定书后,将年度风险收入总额的60%以现金形式兑现给经营者,40%用于购买公司国有股(包括所配售的股份);上市企业经营者年风险收入中的60%以现金形式兑现给本人,其余的40%在接到业绩评定书后的20个交易日内从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国有独资公司经营者风险收入的60%以现金形式兑现给经营者,40%作为风险金抵押给企业。以后年度照此办理。
  (二)经营者以风险收入认购的股份或股票由公司管理,经营者享有除处置权以外的各项权益;经营者离任三年后,可以获得股份或股票的完整所有权。国有独资公司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在经营者离任三年后,确认企业无该经营者任期内造成的潜亏或虚盈情况后,返还给经营者。风险金在抵押期间可按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三)非上市企业经营者获得公司股份完整所有权后,可以向公司股东、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无人购买时,由公司按当期净资产折算后回购,回购后的股份所有权归公司。
  第十七条 经营者任期内发生潜亏、虚盈时,等额扣减经营者股金(风险抵押金),扣减额以审计年度累积的以风险收入人股的股金(形成的风险抵押金)为限。情节严重者,终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该经营者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  控
  第十八条 年薪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审阅企业相关财务报表。企业每月10日前向年薪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年薪管理领导小组认为必要时,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有关报表或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 年薪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提供企业经营情况监控报告,遇到异常情况时随时汇报。
  第二十条 当企业持续出现异常情况时,年薪管理领导小组应组织专项调查;情况严重时,可委托审计部门对企业进行审计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据此向总局(分局)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年薪为含税值,其个人所得税由经营者自行缴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管理层收入分配需报年薪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原则上,董事会、监事会其他成员按其所在岗位领取薪酬。经营层副职可按经营者基薪的1:0.7以下比率核定岗位工资。经营层副职可以享受奖金,但不比照经营者享受风险收入,奖金发放由企业自主决定。经营层副职的奖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经营者风险收入的100%,最高不超过150%。
  企业党委书记根据其在企业中兼任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务领取薪酬。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按规定领取年薪后,不再享受本企业支付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工资性收入及各种单项奖。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原档案工资保留,并随企业职工一起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本人所享受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以档案工资为计算依据。
  第二十五条 总局成立年薪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长:吕维峰。副组长:王家旭、胡成真。成员:陈平、沈秀芝、谭占龙、奚河滨、郭来滨、张秀兰、徐丰年、张帆、姚桂荣。总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体改办(企管部)。主任:陈平(兼)。成员由上述部门派员组成。
  分局设立相应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总局党委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局体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