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引进优秀人才暂
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引进优秀人才暂
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引进优秀
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垦发[2003]11号各分局党委,八一农大党委,各农牧场(社区)党委,总局、分局各直属单位,总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黑龙江垦区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力实施人才战略,是各级党委的中心工作,是各级党政领导任期内的重要职责。打破常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引进各类优秀人才,才能保证垦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必须不断强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的认识。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常在、但求常来”的新的人才观,实现人才共享、技术共享和成果共享。必须大力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努力营造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和有利于人才发展的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宽松的社会环境。
各用人单位是引进人才工作的主体,要从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方案。在引进外部人才的同时,要注意发挥垦区现有人才的作用。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
黑 龙 江 省 农 垦 总 局
2003年9月15日
附:
黑龙江垦区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垦和人才开发战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垦区发展、创业,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智力支撑,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并结合垦区实际,制定垦区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垦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引进以下八个方面优秀人才:
(一)垦区重点学科、新兴学科、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研究开发能力的创新型高科技人才和学科带头人;
(二)懂技术、善经营,具有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的复合型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科技含量高、市场发展前景广阔的发明专利和创造性的专有技术,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专业人才;
(四)熟悉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运行规则,勇于开拓国内外市场的高层次营销人才;
(五)能承担并带领有关科技人员开展重点科研和技术攻关的科技人才;
(六)通晓国际金融、经贸、法律的专业人才;
(七)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八)垦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高级人才、专门人才和长远发展需要的后备人才。
第三条 引进优秀人才的方式、方法:
(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用人单位制定招聘计划,确定引进人才的条件、标准、岗位和报酬,委托垦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自行组织招聘。要根据所需人才的专业、层次等不同,分别面向省内、国内或国(境)外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二)吸引高等院校毕业生。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到省内外高等院校特别是全国重点院校走访、招聘,按专业需求,引进一批品学兼优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来垦区工作。
(三)利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招收博士进站进行课题研究,出站后留垦区工作或通过其它方式继续为垦区服务。
(四)从知名企业聘请。有针对性的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企业问的联系,高薪聘请高层次管理、外经贸、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人才。
(五)与高校和科研单位联合。重点科研攻关项目所需人才,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的知名企业中高薪聘用。
(六)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采用多种方式不定期到国(境)外组织招聘和引进工作,吸引国(境)外有名望、有重大科研成就的专家、学者来垦区讲学或工作,特别是海外留学人员和华侨、华人中的高级人才。
第四条 按照单位实际和优秀人才的意愿,可采取调入、聘用、兼职、参与课题研究、技术攻关与开发、技术咨询、领办、创办企业等多种形式引进优秀人才。
第五条 建立优秀人才“柔性流动”机制。不受其国籍、户籍、身份、人事关系等方面的限制,依法与之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工作项目协议,或与其所在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用人协议等。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办理调动手续并迁户口;
(二)不办理调动手续,不迁户籍关系,长期在垦区工作;
(三)不转任何关系,定期或不定期在垦区工作;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者课题研究,提供智力服务;
(五)用人单位与人才协商确定的其它方式。
第六条 对原单位不予放行的人才,本人采取辞职、自动离职或其它形式来垦区工作的,经人事部门认定,承认其原有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在工资、奖励等方面可以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企业引进急需的优秀人才,不受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限制,可以根据其自身条件和岗位需要聘任。
(二)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工资待遇完全放开,按照贡献与收益挂钩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待遇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确定工资报酬。
1、双方协商,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工资;
2、以技术、工作项目为核算单位,实行项目工资;
3、科技成果(含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作价人股,参与收益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优秀人才协商确定;
4、给予期股、期权奖励。
(三)为企业引进科技项目或在技术转让中牵线搭桥,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有功人员,自该项目投产之日起,可连续两年由企业给予新增税后利润3~5%的奖励。
(四)在企业兼职的高级管理人才,为企业减亏增盈取得成效的,经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后,按合同兑现。
第八条 事业单位引进硕士学位以上研究生,允许突破编制和工资总额等限制。工资待遇参照第七条第2款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要根据科研项目、课题及实验室建设等需要,保证所需科研项目经费。属总局重大科研项目或攻关课题,总局有关部门应优先立项,并在经费上予以保证。
第十条 引进垦区急需的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总局或用人单位一次性提供30万元以上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引进单位要匹配必要的资金,保证工作用车,保证学术交流与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一条 在垦区工作一年以内的优秀人才,用人单位应提供临时住房一套或每月发给不少于1000元的住房补贴;工作一年以上的优秀人才,用人单位提供一套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住房(使用权)和3万元以上安家补助费;在垦区工作满8年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补贴标准由企业与优秀人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进入垦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提供使用面积70~80平方米住房一套(使用权),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家具。总局或用人单位每年提供不少于8万元的博士后经费。
第十三条 对高级专家及各类高层次人才,在不损害原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原单位同意,可同时在二个以上单位兼职,实行双职双薪或多职多薪。
第十四条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视岗位重要程度确定8万元以上的年薪(税后)。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在垦区工作期间,按照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统筹保险的投保和接转事项,并享受相应待遇;“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人才,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合同或协议中作出约定。
第十六条 非公有制单位引进的人才,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选拔专家及劳模评选等方面,享受与国有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在垦区工作一年以上的人才,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按规定和惯例每年安排健康疗养、体检或休假。
第十八条 从国(境)外引进的优秀人才,除享受工资、住房等优惠政策外,参照国际惯例,与用人单位协商其它方面的待遇。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制定对优秀人才工作业绩考核办法和测评标准,对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专业技术及管理能力进行科学的考核测评和认证,用人单位要确保引进人才质量。
第二十条 垦区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须根据本单位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引进规划,每年提出并向总局人才服务机构报送人才引进和使用计划,明确专业、层次、数量、年龄、性别、待遇等具体条件和标准,使人才引进有的放矢。
第二十一条 人事部门要建立高效的人才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汇总分析本地区人才结构、人才需求和人才流动状况,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引进人才实施宏观调控,并对用人单位及承办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人才库,提供及时准确的人才供求信息。总局、分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提供优质、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领导与引进人才联系制度,对引进的优秀人才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思想上沟通,充分听取优秀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及时研究解决,为他们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引进优秀人才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引进省级学科带头人和进入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需报总局人事局审批或审核、备案,引进其他人才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垦区重点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其它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急短缺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六条 垦区内部流动的优秀人才,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其能力、水平和贡献率达到外引人才标准的可参照同类待遇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引进优秀人才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