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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推进农场(社区)组织结构调整 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推进农场(社区)组织结构调整
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关于推进农场(社区)组织结构调整
             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黑垦发[2003]6号各分局党委,八一农大党委,各农牧场(社区)党委,总局、分局各直属单位党委,总局机关各部门:
  为适应垦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的要求,现就推进农场(社区)组织结构调整,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依据
  随着垦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逐步深入,国有农场的微观经济基础发生了深刻变革,对农场组织结构调整和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客观要求。
  (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日臻完善,家庭农场已成为“四自”经营的主体。国有农场由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向国有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发包经营,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生了深刻变化。
  (二)实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打破了国有国营的经济格局,国有资本从场办企业退出,非国有经济迅猛发展。国有农场已成为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和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经济区,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
  (三)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战略,围绕垦区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推进同类企业资产重组,形成了一批跨农场、跨分局乃至跨系统的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国有农场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权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
  (四)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挂牌上市,与存续农场在业务、机构、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运行,使存续农场的主营业务、资债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根本改变,存续农场的企业属性已发生重大变化。
  (五)农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农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现代农业技术装备优势得到充分发挥,推进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了农业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对加快农场城镇化进程提出了迫切要求。
  (六)近年来,一些农场在优化组织结构,撤并农业生产队,减少管理层次、降低管理成本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提高了工作效率,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种地职工负担,深得广大职工群众的拥护。
  (七)实现省委提出的“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战略目标,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彻底革除制约垦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使垦区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要求。
  二、关于调整农场(社区)管理机构设置
  国有农场既是农业企业,又依法负责场区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工作,具有企业经营与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双重职能。在国有农场内部实行政企分开,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向。要继续巩固农场内部政企分开的改革成果,根据农场类型和工作职能,进一步调整农场(社区)内部管理机构,整合部门职能,建立职能配置合理、机构精简、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农场(社区)管理机构。
  (八)按照总局规定的农场划型标准(黑垦局办文[2001]40号),非上市大中型(Ⅰ、Ⅱ、Ⅲ)农场,继续按照社区与农场的政企职责分工,分别履行社会行政管理与企业经营职责,在内部政企分开机构设置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社区管理机构,按照“扁平式”管理模式压缩农场管理机构。
  (九)小型(IV、V)农场和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各农业分公司所在农场(以下简称“存续农”),要转变管理职能,把工作重点从国有企业经营转向社会行政管理、社会公共服务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按照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相对分工的原则,设置社区与农场管理机构。
  (十)各农场(社区)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能自主确定,不强调上下对口,部门之间可合并合署。农场(社区)管理人员编制,原则上控制在12~60人之间,平均每场38人,根据农场规模和职能定位,由分局区别情况具体确定。总局、分局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农场(社区)增加本部门人员编制。
  (十一)哈尔滨分局所属香坊、红旗、青年、闫家岗农场,土地经营规模小,社会行政职能少,可集中设立哈尔滨分局城郊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城郊农场社会行政管理工作。农场保留牌子,进行公司制改造,专司企业经营职能。有条件的分局也可集中设立小型农场社区管理机构,或集中设立某些社会行政部门。
  (十二)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各农业分公司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编制由农业股份公司自主确定。本着企业利润最大化和减轻种地职工负担的原则,精简分公司管理机构,压缩机关管理人员。
  (十三)理顺农政执法机构管理体制。将现有林业科、畜牧科、水务局从农场机关分离,保留牌子,分别与林业管理站、畜牧兽医管理站、水利管理站合并,视同分局相关执法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农场辖区的行政执法和技术指导服务。各行政执法机构财务单独核算,纳入社区预算管理。
  (十四)组建农业专业协会。适应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坚持组织引导、农户自愿的原则,组建各类专业协会,作为民间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本行业技术指导和产前、产中、产后经营服务,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五)理顺公安干警与农场内保人员的关系。把公安干警与农场内保人员、消防人员区分开来.根据城镇治安管理规定,由农场社区及驻在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治安员、保安员和消防员,业务工作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指导,费用由农场社区及驻在企事业单位承担。
  (十六)理顺检察、司法机构管理体制。将现有检察室、司法分局从农场社区机关分离,纳入分局检察院、司法局派出机构管理,尽快争取解决专项编制和财政经费补贴。
  (十七)理顺社会保险机构财务体制。农场社会保险分局和农业风险互助办公室,是总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农业保险公司派驻农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管理费用应从保费或申请专项经费解决,不再纳入农场社区财务预算管理。
  (十八)农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由分局与农场社区协商确定,报总局体改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检法司机构人员编制,由总局编委办核定或调整。社会保险和农业风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派出机构核定或调整。
  三、关于推进农场(社区)公益事业单位改革
  全面推进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机构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减少财政和农场补贴,降低社会公共服务成本,减轻农场和职工负担。
  (十九)按照国家新规定的编制标准,结合垦区中小学办学实际,重新核定农场社区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将农场教育科人员纳入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管理,分离超编人员。进一步调整中小学校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积极创造条件,推进集中办学,提高办学效益。原则上场办高中向分局集中,分场小学、初中向农场集中。
  (二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幼儿教育,推进场办托儿所、幼儿园面向社会有偿服务,实行自收自支或民办民营。调整职业教育布局,整合资源,发挥功能。
  (二十一)全面推进农场社区广播电视机构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实行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改变财务预算管理方式,变差额补贴为自收自支。
  (二十二)整合文化体育资源,实行一体化综合服务。本着“健全功能、完善设施、整合资源、强化服务”的原则,以现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为基础,通过人力物力资源整合,将原有的文化馆、俱乐部、电影院、图书馆、纪念馆等合并,建立综合文化中心,承担农场社区的综合文化体育服务工作。工作人员专兼结合,经费定项限额补贴。
  (二十三)全面推进医院经营体制改革。坚持多元化投资、社会化服务和企业化经营的方向,变农场独家出资为多元主体投资,变企业自我服务为面向社会公众服务,变经费差额补贴为经费自收自支。改制方式,可以分局中心医院为龙头,通过资产重组组建跨农场的医疗集团;可以吸收社会法人、自然人资本,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托管制经营;小规模医院或卫生院可改为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改制后的医院,可以保留非营利性医院性质。
  (二十四)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建设。根据农场医院经营体制改革方向,将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职能从医院分离,设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挂妇幼保健站牌子,承担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人员编制按总局确定的编制标准执行,日常经费来源由事业收入和农场社区定额补贴解决,特殊疾病防控费用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二十五)基层卫生所担负着基层广大群众医疗服务、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结合基层居民点布局调整,合理调整卫生所布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基层卫生所实行有偿服务,农场社区根据所承担的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等社会工作给予定额补贴。
  (二十六)农场专用公路实行道路养护承包责任制。按专用公路里程,配备专兼职公路养护人员,养路工人实行合同聘任制,费用定额包干。用好管好养路费返还资金,落实好义务工及建勤资金,拓宽专用公路养护资金渠道。
  (二十七)加强社区物业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组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农场社区环境卫生、供水供热和社区治安等公共服务,本着“谁受益、谁交费”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依据有关规定合理收费。也可借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办法,推进公共服务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实行股份制经营或民有民营。
  四、关于调整农场(社区)基层管理机构
  生产队是国有农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延续下来的一级管理组织。目前垦区生产队总数2248个,管理人员多达11173人,每年管理费开支至少3亿元。随着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主体地位的确立和科学管理手段的进步,生产队作为农场(社区)的派出机构,其管理功能逐步弱化,改革势在必行。
  (二十八)继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强化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重构农场(社区)基层管理组织,撤销分场、生产队建制,整合管理资源,集中设立管理区。农业分公司与存续农场(社区)共设管理区。管理区建制名称,可沿用历史名称,也可重新命名。
  (二十九)管理区作为农场(社区)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和委托,负责辖区经济建设和社会行政管理工作,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责,引导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代行农场和农业分公司土地、森林、草原、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发包和承包费收缴职能。
  (三十)根据现有居民点分布、耕地规模和人口数量情况,管理区规模原则上控制在耕地5万亩左右、或人口2500人左右。实行三级管理的大型农场,依托原分场设立管理区,如管理半径过大再依托中心队加设管理区。实行两级管理的中型农场,依托中心生产队设立管理区。耕地面积在5万亩以下的小型农场原则上不设管理区,由农场(社区)直接管理。
  (三十一)管理区不是一级核算单位,实行会计报账制,会计人员委派制。管理区作为基层统计单位,对管区社会经济进行全面统计。农业分公司与存续农场(社区)共设的管理区,其管理费用由农业分公司承担。
  (三十二)管理区设主任、副主任、经营管理助理、社会事务助理、报账会计(兼统计)等职位。管理区成立党总支、工会分会、团总支,负责管区党群工作。上市农场管理区干部以农场(社区)党委管理为主,农业分公司协管。
  (三十三)党政群团领导人员实行交叉任职。民兵连长、治保主任等社会职务实行兼职。管理区管理人员编制5人,规模大的不超过7人。
  (三十四)管理区所在地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属居民自治组织,主要负责社区服务、环境卫生、社会治安、文化普及和计划生育等群众性自治工作。居委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3名,由居民民主选举产生。费用补贴由农场(社区)承担。
  (三十五)撤销生产队建制的居民点实行居民自治,由居民民主选举居民组组长,负责居民组的管理和服务。居民组长实行误工补贴,补贴标准由农场(社区)自主确定。居民组根据党员人数设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群团组织比照党组织设立,党群团组织领导人员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居民组名称按自然数排序命名。
  (三十六)本着先整编、后搬迁的原则,将撤队设区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搞好农场社区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居民点搬迁规划,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土地整理复垦政策和住房按揭贷款政策支持,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和居民逐步向小城镇转移,推动农业规模经营,加快农场城镇化进程。
  (三十七)凡撤销建制纳入搬迁规划的生产队,今后不再新增生活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再审批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在居民全部搬迁前,要维护好现有生活设施,保证正常生活服务。要执行居民搬迁政策,本着先易后难、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和引导居民分期分批搬迁。居民点搬迁后作为作业区的,要维护好“三库一场”等生产设施。边境生产队和与农村交叉、毗邻分布的生产队,其居民点可暂不搬迁。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这次农场(社区)组织结构调整,是垦区管理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对推动垦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要本着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理顺管理体制,精简管理机构,减少管理层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确定改革目标,制定改革方案,认真把握政策,积极审慎推进。
  (三十八)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管理,引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上岗机制。坚持干部“四化”标准,优化人员结构,建设一支精干、务实、廉洁、高效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三十九)从有利于精兵简政,有利于人才资源开发利用,有利于社会稳定出发,制定人员分流政策。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发挥特长,领办创办农业服务实体或中介服务组织;通过合资、合作兴办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养殖场或从事个体养殖;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兴办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私营企业。
  (四十)各分局、农场要按照总局改革的总体部署,解放思想,统一认识,按程序、有步骤地推进改革。要搞好思想动员,引导干部和职工积极参与改革,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作用。改革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职代会监督执行。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及各农业分公司,要积极支持并主动参与这次改革。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
                            黑 龙 江 省 农 垦 总 局
                               200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