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加强国(省)营农场的党与群众工作的指示》
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加强国(省)营农场的党与群众工作的指示》
(1952年8月4日)
为加强国(省)营农场的党的工作与群众工作,改变目前对国(省)营农场党与群众工作领导上的不统一情况,兹决定国(省)营农场的党与群众工作,统一由所在县的县委领导,县的工会与县的团委布置工作时,须经县委审查,以保证行动与步调的一致。
凡境内有国(省)营农场的县的县委,应定期讨论农场工作,以加强农场的党与群众工作及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保证农场业务工作有效的进行。并须按农业生产季节向省委做报告。各省委应把此项报告抄送省农业厅与东北农业部的党组,以便及时地解决国(省)营农场所提出的问题。
各国(省)营农场场长或党委书记,凡合乎条件者,可吸收参加所在县的县委,不合条件者,在县委讨论有关农场工作时,应让其列席会议,此项应参加县委的人员名单,即由各个省委审查决定,各个省委以加强对国公营农场的领导与检查。为了便于对国营、公营农场工作的研究,可在农委下设国营、公营农场工作科或组。
东北农业部今后有关国营农场的计划、指示、命令、通报等,应一律抄送各省农委及所在地县委各一份,以利工作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