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子恢副总理在牡丹江农垦局的讲话(节录)
邓子恢副总理在牡丹江农垦局的讲话(节录)
(1960年10月17日)
我第一次来北大荒,主要目的是了解情况。这几天听取了农垦局的汇报,在下面看了几个农场、几个生产队,召开了几个座谈会。现在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就下列几点提出初步意见,供同志们研究参考。
一、对农场的工作估计
我对这几年农场工作的估计,可归纳为四句话:成绩巨大,问题不少,前途光明,责任重大。全垦区农场由无到有,由小到大,现有耕地620 万亩,职工14万人,几千台拖拉机。因此,头一句话是:成绩巨大。记得1957年整个农垦部只有1500多万亩耕地,现在全国农垦系统已有7300万亩耕地,大跃进以来,搞了这样大的家业,谁看到都会高兴。第二句话是:问题不少。不论农场体制、场队规模、生产管理、工资制度,都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未能及时加以解决,就影响到农场的生产率和商品率不能提高。第三句话是:前途光明。1958年以来,有些人对农垦事业估计低了,认为农场没前途,公社前途大。现在可以明白,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农场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现在虽然占全国的耕地面积不到5%,但农场可以扩大耕地面积,将来要达到10%、20%,甚至更多,而且公社将来也要变为全民所有制。因此,农场的前途是光明的。第四句话是:责任重大。由于农场发展,国家对农场要求提高了,农场担负的责任也就更重大了。
二、当前农场的基本任务
首先,是提供尽可能多的商品粮,经济作物和畜产品。这个任务很重大,也很光荣。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而粮食又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假若全国农场在三、四年以后每年能向国家提供100 亿斤商品粮,这对农场本身的发展,对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对巩固工农联盟,都将起极其重大的作用。因此,不要小看农场提供100 亿斤商品粮的重要性,不要认为这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情,而要把这个任务看成是巩固工农联盟,促进工农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
其次,是继续扩大耕地面积。全国农垦系统,从1957年以来,增加了4000多万亩耕地。这是很大的成绩。但这还很不够,从全国耕地来看还只占百分之四点几。我国农业生产一个大缺点是耕地不足,按全国人口计算,每人只有二亩三分地,按农村人口计算,每人也不到三亩地,因此今后农业生产光靠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是不行的,必须多种多收与高产多收相结合,必须两条腿走路,除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外,还必须积极扩大耕地面积。而农场在扩大耕地面积上更具有优越条件。一是便于边疆远地开荒,二是有较多的机器。农场扩大耕地面积,又是扩大全民所有制财产,这是建设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一项重要任务。但农场开垦荒地也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选择地进行,应先开好地,后开坏地;先开岗地,后开洼地(指水利工程过大,一时不容易排水的洼地);先开近地,后开远地,不然就会造成浪费。牡丹江农垦局620 万亩耕地,今年只播种390 万亩,原因除拖拉机不够用外还有些洼地因为水利工程未完成不能播种,从此也可以看出当时垦荒有一些盲目性。
再次,要从总结机械化经验,提高生产率,降低成本,搞好大型农场的经营管理等方面向人民公社示范。现在看来,农业机械化并不简单。我们农场已取得了一些机械化半机械化的经验,这是很宝贵的,但还不够完善,需要逐步地认真地加以总结,整理出一套大型机耕农场比较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经济核算制度,作为人民公社将来发展的榜样。
最后是提供各种良种。如小麦、大豆、畜禽等良种,农场都必须大量培殖,除自给外并供应人民公社。帮助人民公社发展生产,这也是一种义不容辞的光荣任务。
三、农场的经营方针与生产项目的安排比例
农场任务明确了,农场的经营方针,我想可以归纳为三句话,即“以粮为纲,农牧并举,多种经营”。为了迅速提高商品粮,农场的经营方针,头一句话当然就要“以粮为纲”,粮食是一切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没有粮食就不可能有畜牧业的发展,也不可能有其他与粮食有关的副业的发展,因此以粮为纲不仅是国家的需要,也是农场本身发展的需要,不仅以粮食为主的农场需要如此,就是以某种经济作物为主的农场和牧场也必须力争口粮和饲料自给。第二句话是“农牧并举”,一切农业生产(包括粮食、经济作物在内)离不开肥料,而在目前情况下农场的肥料来源也要重视人畜粪肥,即使将来有了大量的化肥供应,也必须有一定比例的有机肥料,因此农场发展畜牧业,不仅为了提供肉食与畜禽产品,以满足国家出口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更重要的是从畜禽身上取得粪肥,有了发展的畜牧业才有农业的丰收,倒过来有了农业的丰收,大量供应了畜禽的饲料饲草,才有可能取得畜牧业的大量发展。这里可以看出农牧业存在着互相依存的关系,所以作为农场来说,农牧并举的方针是不能动摇的。但农场也不能单打一地经营农牧业,而必须兼营与农牧业有关的其他事业,如农产品加工,机件维修、农具制造,农场本身必要的交通运输和电力供应,农闲季节的各种副业,以及在农场周围有条件及主观力量许可的情况下经营些林业、水产业、造纸业等,这是一个现代农业企业在经济核算上所不可少的事业,因此,第三句话是“多种经营”。但农场的多种经营不能离开以农业为主,否则会放弃农牧不务正业,那就不能算是农场了。这也是违反社会分工的一种不正确的方针。
根据上述经营方针,我对农场的生产项目的安排比例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首先,要确定农业和工业的比例。虎饶垦区35万人口,14万名职工,但在农业生产队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尚不足7 万人,一半以上的职工都是搞炼铁、炼钢、铁路、林业等等。这也可以叫做主次颠倒,不务正业。我认为今后农场至少要有70%至80%的劳动力搞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副渔)。当然国家在农产品收购价格上也有些问题,光搞农业要赔钱,这也是一个原因。我想农产品价格问题,可以另外设法解决,但农场不能因为农产品价格低,就用大量的劳动力从事非农业生产。
其次,要农牧并举,不仅从一个农场来说要农牧并举,就是生产队和生产队以下的排(或叫小队)也要农牧并举。前天854 农场的同志说得好:畜牧业要遍地开花。所有生产队下面都有畜牧排,而排之下又有畜牧组,这样农场各级和职工家属都养猪羊、养三鸟,这就是说每个生产队,每个排(小队)都种粮食,又养猪、羊,养三鸟,一方面饲料饲草本队可以自己供应,另一方面,畜禽所积粪肥又可以就地下田,这样不仅畜牧业的饲料、饲草可以自给,不靠外援,无脱供危险,而且粪肥输送,草料运转又可以大大缩短距离,减少运输力,这是一举两得的事情。现在我们有些地方把农场与牧场机械分开。有些在一个农场之内又把农业队与养猪队、养鸡队分开来,这样粪肥下田与草料供应就要远距离运输,徒然增加运输力的浪费,这对整个农场生产是不利的,必须逐步加以改变。当然在草原上的专业牧场不可能农牧并举,但也必须力争饲料口粮自给,而决不能靠外来供应。另外象牡丹江农垦局这样的地区,地多人少,是否可以采用牧草轮作制,以便更好地进行农牧并举,有些洼地排水困难,是否暂时不去垦荒,而留作草地,以便发展畜牧业?这也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第三,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也要大体规定个比例。目前适当减少些经济作物的播种面积,扩大粮食播种面积是必要的,如油菜这里平均亩产只有十几斤,南方的油菜叫小春作物,是为了多种一茬,不占大田,产量也高。这里只种一季,占用大田,是正产品,因此亩产十几斤就不合算了,不如种大豆榨油多。如每亩能产50至60斤以上,或者收了油菜还能赶种一茬菜,那就可以考虑多种一些。冬黑麦目前还处在试验阶段,也不要多种,可种几亩地作小面积的试验。今后凡是推广新的品种都必须分三步走:(1)重点试验;(2)多点试验;(3)大面积推广,这也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不得违反。甜菜产量高,但用工多(主要是收和运),可以种一部分,但甜菜要就地加工,没有洋设备可用土办法加工成半成品,然后向国家交售半成品。过去,这里的甜菜用火车运往几百公里外的佳木斯和哈尔滨去加工的做法,是很不合理的,这对运输力是个极大的浪费,而浪费运输力,实质上是对生产力的一种破坏。
第四,粮食作物品种的安排也需要有个比例。在安排粮食作物种植计划的时候,既要照顾到国家的需要,也要照顾到农场本身和职工生活的需要;既要照顾到人吃的,也要照顾牲口喂的;既要照顾到用的,也要照顾到烧的;既要照顾到客观需要,又要照顾到实际可能;既要照顾到当年生产,也要照顾到来年的茬口安排;既要适合于机耕,又要适合于人畜力情况;既要照顾到好的天气,又要预防到坏的气候。因此,农场对粮食品种的安排,不要过份提高小麦、大豆的比例,而对用途广泛的高粱、玉米、谷子和比较高产的红薯、土豆等也要有适当比例。这些比例上面可以提议,但不要定死,定死了下面没有机动余地,就不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结果又要形成瞎指挥。一般粮食作物,上级可以只要总产量,品种可以让农场和生产队按具体情况去各自安排,以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四、农场的管理体制
听了农垦局同志汇报,在下边看了一些场队,几个座谈会又了解了一些情况,我觉得农场在管理体制上似乎层次太多,机构重叠。如垦区各农场都分为总场、分场、生产队、排四级,再加上农垦局就成为五级制。宁安农场则分为农场、管理区、生产队、农工组,也是四级制。一般说来,多一层机构不仅增加编制,而且在工作上也多一层手续,容易助长官僚主义作风。因此,我建议农垦局同志考虑一下,是否把农场由四级制改为三级制,即:农场、生产队(应改称生产大队或管理区)、生产小队(即现在的排)“三级管理、三级核算”制度,在比较小的农场和生产队也可以实行两级体制,即:农场、生产队两级管理、两级核算。如实行这种体制,则总场、分场可合为一级,是否进一步考虑把131 个分场合并为50至60个农场?这样每个农场管理十五、六个生产队也不算太多。如果大家同意这样并,那么现有14个总场就可以大部撤消,把干部下放到农场,加强农场领导,只留三、四个总场改为农垦分局,作为农垦局派出机构,管理那些比较远的农场,这个方案,不一定适当,只供同志们考虑,当然要改变农场体制,必须经过详细的调查研究,细致安排,不宜草率从事。关于农场各级职权划分似乎也不大明确,究竟那一级是基本核算单位,那一级是包产单位,各地不一,有的场,分场是三包单位,宁安农场则以管理区作为三包单位。看了农垦局起草的条例,其中总场分场两级职权似乎相差不多,这样下面也很难工作。因此我建议,关于各级分工是否以现在的生产队作为经营农业生产的基本核算单位,生产小队作为管理农业生产的基层组织,即包产单位,而农场则为总合经营统一核算单位。我现在分别来谈一下:
首先,应确定生产队是农场搞好农业生产的基础,今天我们的农场虽然有了不少机器,但仍然是半机械化农场,需要大量人力,即使将来有了更多的机器,也仍然要靠人驾驶,所以人的劳动积极性还是农场搞好农业生产的决定因素。农场的人在那里?绝大部分在生产队,从这方面来说,把生产队这一级搞好,是决定农场生产好坏的基本环节。另方面,现在各场的生产队,小者五、六千亩地,大者一两万亩,拖拉机也多固定在生产队里头,这里的生产队实质上等于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因此,生产队不应该作为包产单位,而应该作为农场管辖下的基本核算单位,不过它只是经营农业生产的基本核算单位。
其次,在生产队之下的生产小队(现在称为排)则是基层管理单位,实行三包制度(即包工、包产、包成本),在一个生产队之下分设四、五个或者六、七个小队,这是专营农牧业的基层单位,除此之外,还有机务队,运输队,畜牧专业队等单位和仓库,晒场等设备。
再次,农场担负什么任务呢?我想,农场应该是总合经营统一核算单位,因为农场除了经营农业的生产队之外,还有经营其他生产的各种单位,如各种农产品加工厂、副业队、运输队、机器站,以至还有发电厂等单位,这些单位都应该是基本核算单位。所以农场就应该成为各种生产总合经营的统一核算单位。农场的任务不仅应该管好农业队,而且应把其他生产单位管理好,使之能为农业生产服务。
最后,农场归属问题也应该明确规定,据说,有些省属农场,专、县两级都去指挥,给予任务,而两级所给任务往往又不一致,弄得农场无所适从,这对生产也是不利的。今后应该规定一个农场只能服从一个上级,如系省办农场,则地县委只能在政治上加以领导,不能给予农场提任务,更不能调用干部、机具与农产品,如属县办农场,则省、专农垦部门只能在业务上给予指导。而不要分配任务或调动物资。垦区所属农场也应该如此。总之,一个农场只能对一个上级负责,不能多头领导,以避免混乱现象。
五、关于场、队规模问题
由于生产队是农场的基础,要研究场队规模,首先应确定生产队的规模大小。现在农场的生产队规模大小不尽适当,854 场有一个生产队23000 多亩地,纵横20多华里,职工下地来回要走两个半小时,这不仅人畜下地费时费力,拖拉机下地也要浪费许多油料,这是对生产不利的,这样大规模的生产队显然对生产是不利的。但从分场来看似乎又小了一些,垦区共有131个分场,700 多个生产队,每个分场平均只管5 、6 个生产队似乎又太小了。生产队下面的排也多少不一,有的队分为5 、6 个排,有的队又只有3 个排,宁安农场生产队之下,除了机务队经营570 垧麦地之外只有3 个农工组,管理230 垧杂粮,每个组只有9 个固定工人,其余都是临时工。从此可以看出调整场队规模也成为农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大家意见似乎可以作如下初步规定:
(一)由于农场一般都是机械化或半机械化,而且将来还要发展,因此农场的生产队似乎拥有耕地6000亩到10000 亩左右为宜,大的可以扩大到15000 亩地,拖拉机则配备4 个标准台到10个标准台,每个标准台负担1500亩耕地,普通农工则配上120 人到150 人,多的可到180人。为了减少职工下地跑路时间,生产队面积半径可限在三、四里以内,最多不超过五华里,这个规模望同志们研究一下,当然这只是一个大体规定,各地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地形交通条件与居住条件适当加以伸缩。
(二)生产队之下除机务队、畜牧队之外,一般可设4 、5 个小队,多至6 、7 个队。规模较小的生产队,也可以不设小队包产,而直接管辖若干临时作业组,实行季节包工。为了便于职工下地干活,以后职工宿舍不要过于集中,最好一个小队建立一个居民点。有人说居民点分散,对职工文化娱乐工作不方便,究竟是生产重要?还是文化娱乐重要呢?我认为农场居民点的设置应该从便利于职工生产出发,让职工下地少走路,至于文化娱乐如果多采用民族形式,如拉胡琴、吹箫、打拳、耍大刀、大鼓、快书等,即使居民点分散一些,似乎也不会不方便。
(三)农场规模大小则看它管辖多少生产队,多少直属单位和地形、交通条件来决定。原则不宜太大,也不宜太小。如果一个农场可以管十五、六个生产队,那么农场规模可以拥有耕地20万亩左右,如再加上一部分牧草轮作土地和直属厂队,有的农场也可以扩大到30万亩左右。
六、生产队的管理制度
既然生产队是农场经营农业生产的基本核算单位,那么把生产队的管理制度建立好,整理好,就成为农场当前工作的重要问题。我认为农场生产队对农业生产的管理制度,基本上可以仿照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农场与人民公社有不同之点,也有相同之点,不同点是农场属全民所有制,人民公社是集体所有制,农场生产队所生产出来的产品,除了按规定提奖外,其余应全部上交国家,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的产品就由他自己支配,除了应征公粮和按等价交换原则完成统购任务外,上级不能调用,如果无偿调用,就是犯法,就要彻底赔退,在这方面人民公社与农场是根本不同的。但在生产管理制度上则双方基本相同,因为双方同属农业企业,都具有农业生产的特点,如分散性,野外作业,手工操作,生长周期长等双方并无不同,当然农场在机械化方面比公社要多一些,从而在管理制度上也有些不同,但今天农场还是半机械化作业,大部分还靠手工作业,基本上仍与公社相同,因此,在农业生产管理制度上农场应该参照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有关条文和自己的具体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我认为如下几种制度可以首先确定下来:
一、是“四固定”制度,即是农场将土地、耕畜、劳力、农机具全年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生产队对三包单位生产小队也应实行四固定,上级不得任意调动。这是一切生产企业无例外的确定制度。拿工厂来说他要车间完成所交任务,必须把一定的机器、工人、电力等固定给车间使用,如果工厂乱调机器或技术工人,那么车间便无法进行生产,更无法完成任务。部队也是如此,每一个连队必须给他配备一定的兵员、武器、弹药,固定给他使用,如果上级随便抽调其兵员、武器,那么连队便无法担负所指定的战斗任务。当然在目前我们拖拉机不足的情况下,有些农场将拖拉机由农场统一调剂使用,而不能固定在一个生产队,这是可以的,但就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尽可能把较少的拖拉机组成包车组固定到生产队,不要随便调动,如因机器太少不能再分散,必须农场集中使用,也应尽可能指定某一包车组固定担负几个生产队的耕播任务,而不要随便调换。
二、是总包干制度,这是生产队对农场承担的生产责任制,把总产量、总产值、成本总数、工资总额四项都承包下来。前几天虎林农场新乐生产队与某分场签订的明年四包合同可供各队参考。所谓四包就是:
(一)包总产,生产队把由农场固定下来的耕地,按商定的总产量包死,超产部分按五、一、四分成,即五成上交农场,一成留在生产队,四成交小队职工按实做工分分配。明年改变提成办法,把今年超产上交部分都加在总产之内,因此,明年超产部分除了留二成在生产队外,其余全归职工分配。今年生产队包总产,又包单产,职工们不愿意额外开荒,也不敢在田边地角及玉米茬里多种豆类和蔬菜,因为他们怕多种多收,农场会增加他们的包产总数,这对鼓励职工生产积极性是不利的。因此,签订明年的四包合同,便改变这个规定,改为只包总产,不包单产,并明确规定包总产后,额外开荒,三年内不计算包产,生产队在田头地边及玉米茬里多种的豆、粮、蔬菜也不上交,都归生产队支配,在完成包产的前提下生产队还可以额外搞些副业生产,如编织、进山采木耳、种药材、打猎、捕鱼等都可以。
(二)包产值,这是指除种农作物以外经营的其他副业和蔬菜等生产。
(三)包成本,把合同里所订的化肥、农药、农机具修配费,机器所需油料,牲口饲料和医药费等开支都包死,多用不报销,节约不上缴。
(四)包工资总额,即按整个生产队职工全年所应领的工资总额按月交生产队,由生产队按劳动定额自行支配。
虎林农场新乐生产队这种四包合同已经不同于三包制度,而成为总承包制度,农场只要按合同规定给生产队按月或按季支付工资和成本,生产队即按合同向农场上交粮食总产量和副业总产值,其余超产部分生产队自行支配,农场不再提成(因为农场应分一半的超产提成明年已并入包产之内)。生产队对于作物品种的安排,耕播季节、技术措施、劳动定额,额外开荒,搞副业等也可以因地制宜,机动行事,农场不乱指挥。该队支部书记把这个制度叫做“上死下活”,他说,上面不定死,下面就不能活动,这两句话讲得很生动,这样双方义务权利都订得一清二楚,上面不瞎指挥,减少许多麻烦,而下面又可以机动行事,可以大大调动干部和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这对搞好农业生产是最有利的。
三、是三包奖赔制度,这是生产队给排(小队)的生产责任制,即包工、包产、包成本,这与人民公社所定的三包制度完全一样,三包之后可以全奖全赔,也可以三七分成或四六分成。因为农业生产是野外作业,生产小队,又多手工操作,只有实行三包奖赔制度,职工为了多得超产粮,才更能提高出勤率与劳动效能,也才能预防瞒产私分与浪费成本等现象。
四、是超产分成办法,上面说过生产队对农场包总产,包产值,按五、一、四分成奖励,也可以四、四、二(即上交四成,职工分四成,队留二成)或者三、二、五分成(即上交三成,队留二成,职工分五成),以便更能调动职工积极性。当然如仿照新乐生产队把上交部分包入总产,包死产的办法则更简便。生产队对下属生产小队的包产提成,可以三七分(即生产队提三成,职工分七成),可以四六分(即生产队提四成,职工分六成),也可以包死产,把包产数提高,超产部分全归职工分配。这里要说明一点,就是农场超产分成不必全奖实物,可以大部分奖现金,这一点与人民公社稍有不同,但鉴于目前物资供应不足,超产部分也不应全奖现金,而必须奖一部分(如10%左右)粮食或其他实物,这是目前的实际问题,农场同志必须深切体会。
此外,还有拖拉机手也应参加超产分成,因为超产与他们的劳动分不开。但拖拉机手按照什么标准来计算分成呢?这不能按拖拉机耕作地亩来计算,也不能完全按拖拉机手出勤工作日来计算,这两种计算方法都不很公平,是否可以按拖拉机手在该小队的实际出勤E1加上20%至30%作为分成计算的标准呢?请同志们去和职工商量一下再定。
生产队和生产小队在分成中留下部分如何处理?我认为可以一部分(如按留成数的30%左右)作为职工集体福利之用,另以一部分(20%左右)奖励劳模(包括干部职工在内),其余部分则作为生产队和生产小队的公积金,从事副业生产,或作为抵付下年减产赔补之用。这种公积金是生产队和小队两级的小集体财产,不属于全民所有,农场无权支配或调用,这在人民公社是合法的,在农场允许不允许呢?我看,应该允许,在全民所有制中存在一部分小集体所有和职工个人小私有作为全民所有经济的补充和助手,有什么不好呢?可能有些同志害怕因此产生资本主义和职工的自发思想,这是不切实际的想法。因为这是职工额外劳动所创造出来的财富,不是剥削别人,也不是偷盗来的,以后也不可能用来进行剥削或投机倒把行为,这怎么能说是资本主义呢?刘少奇同志在东北、内蒙林业工作会议上指示林场要允许职工和家属种自留地,养牛、羊,养三鸟,要允许林场职工搞点小集体生产,并要林场用拖拉机帮助他们开点荒地。少奇同志这一指示是绝对正确的,国营林场可以搞小集体,小私有,为什么农场就不允许呢?
五、是季节包工制度,人民公社生产队之下一般还分设若干1 临时作业组,实行按季节按农活包工制度,这也是一种生产责任制。生产大队向下实行四固定,把土地、劳力、耕畜、农具等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生产小队则向生产大队实行三包,担负起生产责任,但一个生产小队负责的耕地也不少,如果生产小队不将所属社员划分几个作业组,实行季节包工制,那么耕作也肯定搞不好。所以这也是农业生产管理上一个极其重要的制度。生产小队按耕作季节,按所定农活计划,划分一定地段,把各地段内的农活派给指定的临时作业组去负责进行,并商定农活做到什么规格,什么时间完成,完成后包给多少工分,等到作业组做完农活,经小队干部检查合格后即按照所包工分计算。在这个时间内,如作业组因为工效提高,实做劳动日少于包工数不扣工分,反之,多做了工数,也不补工分,这就叫做季节包工制或小段包工制。临时作业组对有些农活需要集体干的(如割麦等)就全组下地,分头进行;有些农活,不需要全组集体干的,而三、两人就可以干的(如梨、耙、播等)则把农活分头包给几个人去干;另外有些活可以个人干的(如锄草、间苗、补苗等),则包给个人或包到户去干。这叫做“责任到组”,“责任到人”,或叫“包工到组”,“包工到人”。也叫“组包片、户包块”。这是人民公社在农业管理上行之有效的几种包工制度。我想农场用手工操作的普通农活也可以照此仿行。
六、是劳动定额,评工记分制度,人民公社的劳动定额是按一个中等劳动力一天能做到的农活定为一个工作日,按照这个标准,由生产大队通过社员代表会议,将所有农活都分别订出不同的劳动定额,社员做工多少就按照这种定额记工分,作业组包工也按照这个定额计算,如果几个人集体干的活,则把集体包下来的工分经过对个人的评工记分,分给各个人。这也是人民公社生产管理上的一个重要制度。农场现在虽然是等级工资制,是按时计工,但也要有一个劳动定额,才好规定各人每天应做的任务。将来如果改用按活计工按工付酬制度,更需要实行这种制度。现在推行超产奖励,职工要按出勤劳动日分成,更需要有劳动定额,把各人实做工作日登记起来,分成时,才好计算。因此,农场的生产队也要研究推行这种制度。
七、是仓库、晒场、圈栏、粪窖、灰屋等设备,这是每一个农业企业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建设。为了尽可能节约运输力,这些设备都不登过分集中,仓库一个生产队至少要设一个或几个。晒场应该每个小队有一个,而且要尽可能用洋灰,至少用三合土修筑,以免雨季泥泞、谷场晒不干,招致霉坏损失。牛栏、马厩、猪圈、粪窖、灰屋等应尽可能分散一些,最好研究田头积肥,以便粪肥就近下田,减少运输力。
此外,中、小型农具应该固定到作业组,小农具则固定到人,最好归职工所有,由各人自备,自管,自修,自用。听说有些农场规定不分大、小农具都由生产队统一保管,职工使用时要由作业组先打条子向生产队临时领取,这种费时误工的不合理制度应立即改变。
七、关于工资制度
农场现行的工资制度是等级工资制,也就是计时工资。有些农场按等级工资实行了月薪日计,这比之完全计时工资有所改进,但仍然没有改变计时工资的性质。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不同。工业生产是高度集中,农业生产是高度分散;工业生产是室内作业,农业生产是野外作业;工业生产是机械操作,农业生产是手工操作。工业生产(指机械化程度较高和生产自动化的大工业)是按小时计算产量,因而工人实行计时工资是合理的,但农业生产则生长期长,生产成果必须到收获季节才能体现出来。既然农业生产不能按小时计算产量,而农场工人实行计时的等级工资制,也就不合理了。农业生产的手工业生产也不同,手工业生产做一件是一件,可以实行按件计工,而农业生产做完一段农活还得不到产品,所以也不能实行按件计工。按照农业生产的这些特点,就确定农业工人的工资必须实行按活计工和超产奖励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根据这个原则和农场现行的工资制度,并参照各地职工座谈的初步意见,我提议目前农场工资可以采取如下几种形式:
(一)对一般行政管理干部,机关职员和技术工人,如拖拉机手、汽车司机、马车驾驶员、炊事员等,可以仍然实行等级工资制度,不另改变。
(二)对一般从事手工操作的普通农工,应实行按活计工,按工付酬制度,即根据农场和生产队所规定各种农活的劳动定额,按职工每天完成多少定额,做多少农活记工分,而后再根据农场所定的工分值付给现金报酬。(一个劳动日多少工资,由各农场参照周围社会平均工资规定后报上级批准,这个工资宁可低些,让职工在超产提成中多分一些。)这与旧社会农民雇短工计算工资差不多。所不同者是农场工人除了按活计工外,到收获后还可以参加超产分成。而旧社会雇工则无此权利。
(三)超产分成,这也是工资的一种形式,这种工资形式对农业生产来说是一种很合理的重要制度。上面说过,在农业生产中一切农活都只是整个生产过程的一个过程,无论所做农活多少好坏,在当前并不能成为产品,而必须等到完全收获以后,才能确定丰歉。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每一种农活,每一个生产过程,又对农作物收获起一定作用,到了作物收获前后还往往因为灾害关系,变丰收为歉收,甚至把已收获到手的产品霉坏或者冲毁流失,因此,农业生产的工资必须与超产分成相结合,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使大家对每一种农活,对每一个生产过程都关心负责,把农活做好,为了抢季节救灾害,还须大家做些额外劳动。因此超产分成便成为农业工资的一种重要形式,超产分成越多,对职工积极性的鼓励就越大,所以超产分成不能太少,减产也必须处罚,就是这个道理。
(四)除了上面三种工资形式外,农场还要加一种“差额补贴”,这是因为各农场都有一部分转业军人和工龄较长的老工人,这些人原来工资比较高,如果实行按活计工,超产分成,这些人的工资可能要降低,甚至降低很多,这也不好,为了照顾这部分人的收人能够大体维持原来水平不太降低,就要采取“差额补贴”的办法,这就是把他们的工资分作两种形式支付:一种是作业工资,要他们从实做农活中去取得,另一种就是差额补贴,照他们原工资,除了作业工资以外,不足部分由农场给以补贴。譬如,一个老工人月薪是50元,而所在农场平均的作业工资是每个工作日一元,每月以出勤26天计算,作业工资是26元,那么这个老工人的差额补贴就是24元。这24元的补贴工资是固定的,那26元的作业工资就靠他自己在劳动中去取得。如果他一个月实做了35个工作日,那么作业工资就是35元,再加补贴24元,共是59元。反之,如果他只做20个工作日,只得作业工资20元,那么他一个月就只能收入44元了,这就要看他自己积极不积极,所以这种差额补贴工资,既照顾了这些老工人,又鼓励他们去劳动,这是一种比较妥善的办法。但这只是改变等级工资制的一种过渡办法,以后农场招收普通工人,不应再采用等级工资制,而一开始就应该实行按活计工,按工付酬,加超产奖励的新工资制度,以免以后再扩大这种差额补贴。
八、关于“自留地”和自给地
今年垦区试行“自留地”(这个名称不适当,可以叫做园田地)和自给地制度,对农场职工及其家属按人口给予三分地,作为自己种植瓜菜小杂粮的园田,另外每人又给二亩地作为口粮自给地,多产多吃,少产少吃。
现在看来,“自留地”制度应该普遍推行,并允许他们养些家畜家禽,搞些家庭副业,在土地多的农场对职工及其家属增加到每人五分地都可以,这样可以把职工家属中半劳力、辅助劳力都使用起来,劳动创造物资,既可以改善职工生活,又可以增加社会财富,减轻农场对职工家属的供应,他们自给有余的东西还可以卖给农场,或卖给职工自办的供销合作社。这样做,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有些同志认为农场是全民所有制,怕职工家属种了自留地会产生资本主义,这种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关于自给地制度,在东北土地这样多的地方,农场为了提高商品粮,实行这种制度看来也是可以考虑的。土地少的地方则不能机械搬用,而应该仍然由农场统一规定基本口粮标准按月配给,为了调动职工积极性,也可以从基本口粮中抽出20%,作为劳动口粮,按各人出勤劳动日分配,以体现多劳多吃政策。
关于自给地的经营方式,现在有些农场把自给地从大田中划出来,由职工家属组成小集体进行生产,并在生产队中指定一个副队长专责管理,自给地所收粮食按价供应各人口粮,超产部分按出勤劳动日分配,这种方式基本上可以推广。但有些农场据说由于自给地与大田界限划得不清楚,以至有些家属把大田庄稼长得好的插上自给地的牌子,这种现象要注意纠正,自给地与大田距离应远一些,界限必须划清楚,以免再发生公私不分,损公利私的现象。此外另一种情况也值得注意,譬如象新乐生产队那样,生产队把总产量产值包死,超产部分都归生产队支配,象这样的队自给地是否可以同大田合起来耕耘,而不必另外划开耕种,只是在包总产时不要把自给地计算在内,另一方面在分配超产粮食时职工家属参加耕作的劳动力也应该参加分配。这种合起来的经营方式是否适当?望同志们再与职工商量看!
九、关于机务工作
农场有两类性质的问题,一类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即我上面所说的农场管理体制,生产队管理制度、工资制度、自留地等问题。另一类是机器与人的关系问题,即机务工作,这个问题我这次了解情况不多,对机务工作也不熟悉,因此提不出很多意见,但也感觉到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
首先,是如何提高机器利用率。垦区现有的拖拉机一半不能使用,这当然有客观原因,如外国进口货型号很多,配件买不到,国内又不能配制,加上油料供应不足,油的质量也不好,这些客观困难要设法加以解决。但我认为目前主要应该从主观上去寻找办法,譬如把机器在一个场一个队里固定下来,不要随便调动,机器负担地亩与作息时间,检修保养等也要有一定制度,驾驶员与助手也应固定不变,驾驶技术与修配技术如何提高等。这些方面工作的好坏可能与机器使用率高低有很大关系。
其次,是拖拉机与畜力并用问题,在目前我国机器不多、经验不足,而机器使用又受许多限制(如中耕不利、雨天不能下地等)的情况下,是否研究每个生产队少用几台拖拉机,增加一些牲口,增加一些人力。在机件齐全,天气好的时候则多用拖拉机,在拖拉机出毛病或者雨天,则多用牲口和人力,必要时向邻近公社雇一些临时工,这样两条腿走路,对农场似乎要主动一些。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多找一些临时副业,以便使用拖拉机时多余的人畜力有事情可做。或者在人畜力使用时把拖拉机多用于开荒工作。总之在目前情况下不要只从全盘机械化着眼,而应该多考虑两条腿走路的办法。
再次,如果采用两条腿走路的办法,那么目前各场队的拖拉机配备就可以重新调整一下,并应把现在的所谓“临时工”、“合同工”等人力转为正式工,固定下来(只要不再采用等级工资),并尽量吸收所谓“盲流”,这样做对农场生产与国内人口调剂都有好处。我国关内冀鲁豫等省人口太稠密,必须向关外特别是吉、黑两省移民,而农场吸收外来自流人员,是最经济的办法。
最后,拖拉机与生产队或生产小队之间的关系是否采取代耕方式?即拖拉机替生产队或生产小队代耕土地,而按所耕土地的数量和质量收取代耕费,拖拉机手并参加代耕队的超产分成。拖拉机所需要的机件维修、油料消耗、折旧费,职工薪资支付等都由机务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再计算在生产队的成本之内,生产队的成本核算,只计算代耕费。如果这种方式可以采用,那么生产队的机务队与农场的机务站应该自成系统,建立自己的一套管理制度(当然拖拉机仍应固定在队或固定代耕对象,不能乱调)。而机务队与生产队之间的代耕关系则采用合同方式,把双方义务权利都在合同上明确规定,共同遵守,不得违背。这些办法,我只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是否适当,望大家研究。
(注:以下还有工会工作、领导方法两段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