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属国营农场基本情况和今后意见(节录)
黑龙江省属国营农场基本情况和今后意见(节录)
(1961年12月13日)
根据以农业为基础,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方针和农牧场当前情况,今后必须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普遍进行整顿,在整顿中,要认真解决下列问题:
一、努力恢复和发展生产。在2 、3 年内,把机器全部修复好,并补充一部分新机车,顶上不能修复的报废旧机车。建立健全机务管理制度,争取突破用机械栽培中耕作物关键,摸出一套适应当地特点的耕作制度;要使麦类比例大的农场的麦类、大豆和其他作物达到5 、3 、2 的比例,在保证现有土地面积的基础上,扭转耕作粗放局面,争取把单位面积产量大大提高一步,并稳定下来。
二、进一步贯彻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方针,无论农场、牧场都要实行农牧结合,并要在生产队中做到亦农亦牧。在2 、3 年内,谷物农场要保证在粮食商品率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使畜牧业的比重由现在占总产值的百分之七八,逐步上升到15%到20%。畜牧场要做到口粮、种子、饲料自给。各农牧场都必须根据条件,积极发展农、牧、副业的产品加工业。建议轻化工业部门应将乳品、皮革、造纸、制糖等加工业的投资,适当投放在农场一部分,建立就地初步加工和制成品的工业。
三、调整场队规模,改进管理体制。经过整顿,场队规模要调整到:谷物农场一般耕种土地7 万亩左右,生产队耕种15000 亩左右。畜牧场一般饲养大牲畜500 头左右,生产队饲养大牲畜100 头左右。现在的6 个大型农场,应实行分场独立,两级管理,两级核算,总场部变为联合性质的管理机构。
四、改革工资制度,改善职工生活。目前应普遍的推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工资制度,并继续试验和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行产量工资制,畜牧和手工劳动的副业可实行计件工资。同时要在搞好生产的基础上,切实搞好职工生活,作好劳动保护工作。农场要和农村一样,贯彻劳逸结合制度,如数分给职工自留地,允许职工发展家庭副业。
五、加强经济核算制,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要在发动群众、检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基础,以经济核算制为中心,以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管理、物资管理为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建立民主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群众路线。
六、整顿职工队伍。要切实确定人员配备定额,根据定额,现在固定工人不足的一定要配足,临时工固定下来。认真精减机构和非生产人员。农场各级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要分别精减到占生产人员的5%,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日常农牧生产战线的劳动必须保证占70%以上,农忙季节不少于80%。从精减中要抽出一批优秀干部,充实生产队的领导核心,加强生产队的领导力量,并应定下来,今后几年内不要调动。
七、加强党的领导。农牧场内党的组织,要在领导农场的整顿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场长负责制,在加强政治工作,发扬党内外民主,贯彻群众路线,树立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方面,摸出一套经验,建立起党的工作的正常秩序。
除内部很好加以整顿外,从农场外部还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国营农场中实行“四定”、“四包”。国家对农场实行定规模、定人员、定资产、定供应;农场对国家包产量、包上缴任务、包成本、包工资总额。今后国家必须保证四定,凡因“四定”影响农场生产完成,均由农场主管机关负责。农场必须保证“四包”,超额上缴产品计划按比例奖励,完不成上缴计划应给予适当惩罚。或采取上死下活的大包干办法,上缴任务定死,职工工资、口粮根据完成上缴任务情况有一定的伸缩性。
二、国营农场在行政上必须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不能多头领导。今后属于那一级管理的农场,所有权、生产管理权、产品处理权、物资调动权统一归那一级,并由那一级负责投资、主要物质供应和盈亏。农场的各项计划、生产安排、产品销售,统一由主管部门单独计算不列入地方计划。地方组织对上级直属农场主要负责督促检查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组织各部门作好物资供应、交通运输等工作,帮助农场完成生产任务。上级的农场行政领导部门对地方农场也应加强行政业务领导。
三、国营农场的企业机构与政权机构应该分开,单独成立农场乡政权组织,在县和农场党委双重领导下,专门负责政权工作,经费开支由地方负责。
四、国营农场生产所需要的资金、物资、设备、必须纳入国家计划,独立户头,保证如数按期供应。属于国拨物资,由农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计划,统一组织供应,减少周转环节,属于地方负责供应的生产、生活物资,单独列入地方计划。
五、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国营农场的领导。必须满腔热情的爱护、扶持农场事业的发展。为了切实加强国营农场的领导,各省和国营农场数量较多的专区(市)、县都应设立专管机构。各级党政组织,必须把农场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讨论农场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在领导方法上必须采取全面支持和正面教育的办法,充分调动国营农场各级组织、全体职工的积极性,要不断地深入国营农场调查研究摸清规律,正确的对国营农场进行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