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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子恢副总理关于国营农场问题给中央、主席的报告

邓子恢副总理关于国营农场问题给中央、主席的报告



          
                 (1962年2月18日)中央、主席:
  我从去年六月间开始注意研究国营农场问题,曾经两次听取了农垦部党组汇报农场情况,以后又带工作组视察了北京市南郊农场、牡丹江农垦局几个农场及黑龙江省属宁安农场,听取农垦局及农场干部汇报,召开了几个生产队座谈会,并由工作组帮助虎林农场新乐生产队及牡丹江种马场几个生产队订立了总承包合同。8 月底经过哈尔滨、沈阳又向黑龙江省委及东北局农办汇报了视察情况及改进农场经营管理意见,9 月初回京后又召集农村工作部、农垦部、农业部干部做了报告,并由他们起草了国营农场试行工作条例草案。这个草案经谭震林同志同意曾印发各地重点农场进行试点。11月间东北局、西北局农办召集各农场干部会议时又讨论这个草案,做了一些修改。兹将我对农场了解情况和改进意见分别报告如下:
  一、自从大跃进以来,农场已有很大发展,全国农场耕地面积从1957年的1500万亩发展到现在的6150万亩(划给劳改农场400 万亩,给军队200 万亩,从公社合进来的500 万亩在外),其中农垦部直属三大垦区(牡丹江、合江、新疆)共有2000万亩,橡胶种植场257 万亩,现有农场职工274 万人、拖拉机3 万多标准台,载重汽车6000辆、大牲畜154 万头、猪羊783 万头。1961年总播种面积5381万亩,生产粮豆49亿斤,棉花38万担,上交国家商品粮豆11.5亿斤、棉花34万担,鱼、肉类4 万吨、橡胶4000吨、牛奶5.3 万吨、鹿茸4.2 万两、人参19.2万两;农场的经营管理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培养了一批骨干。因此应该肯定农场成绩是巨大的。
  二、农场也存在不少问题,集中表现在劳动生产率低与农产品的商品率低两个方面。统计1961年农场粮食播种面积占全国粮田总播种面积2.3%,但粮食产量只占1.7%,1961年粮食亩产平均只有117 斤,而全国人民公社平均亩产是170 斤左右。一般机械化农场一个职工一年平均生产粮食3500斤左右,虽然略高于人民公社畜力手工生产的水平,但商品率仅23%,而人民公社商品率则在30%以上,这和农场的技术装备农业机械化水平是不相称的;同时也说明农场的生产潜力很大,说明农场的优越性还没有得到发挥。以粮食生产为例,今后三五年内农场耕地面积可能达到7000多至8000万亩,如以70%左右即5000多万亩来生产粮食作物,再增加必要的机器和化肥,亩产平均达到250 斤至280 斤(这并不算太高),那么粮豆总产量即可达到125 亿到150 亿斤左右,商品率如提高到60%以上,每年即可为国家提供70亿至100 亿斤商品粮,等于今年或去年全部进口粮食,这对促进工农业发展巩固工农联盟将有极大意义,而完成上述要求,在今后三五年内是应该达到也是可能达到的。因此,我认为今后考核农场成绩大小应以农场劳动生产率与产品的商品率高低为主要标准。但要达到此目标必须找出造成目前农场生产率低、商品率低的根源,并逐步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改进。
  三、目前农场劳动生产率低有物的因素,又有人的因素。所谓物的因素就是农机具损坏率大,机件不配套,维修能力差,耕作机械、收获机械与运输灌排机械配合不齐全,特别是整个耕作过程尚未系统机械化。耕耙播机械化了,而中耕、收割、运输还是手工操作多。这就造成已垦土地重新抛荒,粮食收不回来。加上耕畜配备少,遇到雨季,机械不能下地,往往粮食成熟后收不上来,或者收割后打不了场,招致霉坏损失。所谓人的因素,就是农场在生产管理上还存在一些不合理制度。,从而阻碍了职工生产积极性的发挥。这些不合理制度:首先,是生产资料(包括耕地、机器、劳力、耕畜、农具等)不固定,经常变动。其次,是农场对生产队(基层核算单位)没有建立明确的生产责任制,没有实行严格的包产奖罚制度,实行了的也是时常变动,偿罚不明。第三,是未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各级职权不明,上级权力统得过多过死,甚至农作物的种植品种、播种面积、耕播和收割时间都由上面机械规定,造成瞎指挥,生产队不能因地因时制宜,影响增产。第四,是工资制度长期实行按时计算的等级工资制,职工多劳不能多得,少劳也不少得,同工不能同酬,这是一种平均主义又不公平的不适合于农业生产的不合理的工资制度,由于实行这种工资制度,造成职工出勤率低,有些农场职工出勤率低到40%。
  为改正上述缺点,我们起草农场工作条例时,着重调整农场内部人与人的关系,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这个草案规定:(一)农场对各生产队应坚决实行四固定,把耕地、耕畜、人力、农具等固定下来,不要经常调动;至于拖拉机多的农场可固定给队使用,少的由农场统一调配使用;(二)农场对生产队应实行总承包超产奖励制度,把总产量、总产值、总投资、工资总额等,都订在合同内,实行上死下活办法;(三)生产队在生产上应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之权,上级不得瞎指挥;(四)采用五种工资形式,即行政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机务工人仍实行等级工资制,普通农工采用按活计工、按工付酬或评工记分制度,有些手工作业则实行按件计工制,转业军人及老工人原工资比较高的采取差额补贴制度,为便于鼓励农工增产,对生产队职工采取超产提成的奖励工资制度,并给予提成部分10%左右的实物奖励。这些规定在某些农场进行过试点,效果很好。关于机器问题,另作处理,但提出机、马、牛相结合的方针,即在目前条件下,农场不能完全靠机械化,而必须配备一定的牛、马,实行两条腿走路。
  四、至于农场商品率不高,除了劳动生产率低这一重要原因外,还由于:第一,地方政权与企业合一,如牡丹江农垦局同时又是虎饶县人委,把地方行政机构及为社会服务行业人员,均列入农场编制,由农场负责粮食与副食品供应。第二,场社合并,这几年有些农场把人民公社一些大队,甚至整个公社合并起来,工资供应由农场包起来,产品归农场调配,这比之公社单独经营,按征购上交农产品还少,实际上得不偿失。第三,从事农业生产第一线职工比重太小,如牡丹江农垦局职工总数14万,在生产队从事农业生产的工人不到7 万人,其他人员却超过了7 万人。第四,农场机构重叠,层次太多,非生产人员比重大,如牡丹江农垦局下辖14个总场,131 个分场,720 个生产队,生产队之下又分几个排(等于生产小队),实际上成了五级制,这样当然增多了机关脱产人员,有些场达到总人数的30%。因此我们在农场条例中便规定了几条:(一)农场与地方政权分开;(二)合进来的人民公社除少数插花地外应根据群众意见退出去,独立经营;(三)确立农场体制,缩小层次,一般农场实行两级管理、两级核算体制(即农场、生产队),少数较大农场也可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制(即农场、分场、生产队),并规定一个农场或分场可以管辖10个以上生产队,以减少机关干部和服务人员;(四)确定农场规模,不宜过大,机械化谷物农场的生产队负担耕地10000 亩左右,至多15000 亩,半机械化及人畜力经营的生产队,应在5000亩以下或相当于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农场规模原则以拥有10万亩左右为宜,最多不超过20万亩;(五)对现有工业企业进行调整,裁撤一些对农业生产无关而主客观条件又不具备的工业企业,尽量减少非农业生产人员,把这些人下放生产队,充实农业生产第一线;条例规定在生产队从事农牧业生产人员应占到职工总数的70%至80%;(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规定一个农场只有一个上级,避免多头领导,不允许非直属上级任意调用农场的人员、机具、耕地和物资,化大公为小公。
  五、由于农场职工家属一年年增加,这些家属有些人可以参加农场劳动,有些人则不适宜,因此,条例中规定对职工和其家属可拨小量土地作为他们的自留地,种植一些蔬菜、粮食,饲养家禽家畜,并搞一些家庭副业。有些人愿意自己盖宿舍,亦允许归他们私有。在超产奖励部分,除大部分按劳分配外并允许留一部分在生产队作为生产队积累,扩大再生产,并解决职工集体福利所需和以丰补歉之用。因此,国营农场在全民所有制基础上,便存在着一些小集体小自由,我认为这对全民所有制经济是一种补充,它对全民所有制将要起巩固作用,而不会起破坏作用,这与少奇同志对东北林业会议指示精神是相符合的。有些同志怀疑这种作法会削弱全民所有制,怀疑超产分成会妨碍产品归国家调配这个原则,这种顾虑是不必要的,因为超产分成是农场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农场正式工资可以低一些),由于农业生产周期性比较长,目前人工操作比重还相当大,又是野外作业,难于管理等特点,这种超产分成制度,是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和提高劳动效能的必要措施,而且这种分成又只给10%左右的实物奖励,包产以内及分成外的产品完全归国家调配,这对全民所有制并没有削弱。当然机械化程度比较高的农场分成比例可以低一些,半机械化农场比例可以高一些,这在条例上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超产提成奖励从农场来说,则是不可缺少的合理的制度。
  六、鉴于农场人数一年年增多,农场离城镇较远,商业部门在农场很少甚至没有供应点,物资供应不正常,农场上交国家农产品又没有实物奖售规定,这对职工生活影响很大。有许多农场不仅没有布匹供应,甚至连针线、火柴、月经纸都买不到,因此,条例第37条规定:农场应组织职工消费合作社,在生产队设分社,切实解决职工日常生活的经常供应。职工自产的农畜产品和其他副业产品需要出售时可由消费社组织收购,第20条又规定:农场完成国家计划调拨任务以外的产品,在满足农场本身需要后,属于统购物资的必须出售给国家规定的收购部门,不属于统购物资的可以出售给国营商业部门,也可以售给消费合作社。
  以上报告和国营农场试行工作条例(随函附上)是否妥当,请审查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