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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成立东北农垦总局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成立东北农垦总局的决定》



        
                (1962年11月18日)
  一、为了加强黑龙江省东部地区现有国营农场的领导,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粮食的商品率,开发三江平原,建设商品粮基地,更有利于农林牧副渔的综合经营,特决定成立东北农垦总局。
  二、东北农垦总局是农垦部的直属局,是农垦部在东北地区的派出机构;同时受中共中央东北局和黑龙江省委的领导。东北农垦总局的任务是直接领导和管理农垦部直属的牡丹江农垦局、合江农垦局所有企业。
  三、东北农垦总局设在佳木斯市。总局成立后,撤销牡丹江农垦局和合江农垦局。总局机关编制暂定300 人,从撤销的2 个农垦局的人员中调用(物资仓库、供应站人员在外)。现有供应站、机械修理厂都不变,一切物资供应工作和供应渠道,也仍保持现状。
  总局下设立若干分局。分局是总局的派出机关,只管农场的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不是一级经济核算单位。
  总局、分局机构建立以后,现有各总场有的撤销,个别保留,有的改为农场,实行农场、生产队两级管理,以农场为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一个农场的规模不宜过大,以便于经营为原则。
  四、为了统一党、政领导,决定将原属牡丹江专区管辖的虎饶县划归合江专区领导,同时在分局所在地建立区一级党政机构(建立区委和区公所)。
  五、东北农垦总局建立的步骤,可以是从上到下,也可以从下到上,应力求不影响各个农场冬季的备耕工作。
  六、东北农垦总局局长、副局长列入中央管理的干部名单,由国务院任命。
  七、决定将完达山林区划归东北农垦总局经营管理。关于完达山林区的开发以及东北农垦总局和东北林业总局的工作关系,按中央、国务院“关于东北农垦总局与林业总局相互协作的几个问题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