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转发《国营农场领导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批示
中共中央转发《国营农场领导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批示
(1962年11月22日)
现将“国营农场领导管理体制的规定”发给你们,中央原则上同意这个规定,望即研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中央。
国营农场应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营农场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它必须依靠职工群众,建立健全的经济核算制度,厉行增产节约,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为国家提供更多的商品粮和工业原料,为社会主义建设积累资金。
国营农场必须改进经营管理制度,应该参照工业七十条的精神,进行整顿,以达到巩固、充实、提高的目的。
1962年11月22日
附:国营农场领导管理体制的规定
自1958年大部分国营农场领导管理体制下放后,在农场生产计划、物资供应计划、产权、人权、财权和产品的处理权等方面,产生一些混乱现象,带来一些损失。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根据集中统一的精神,必须对国营农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就实行这个管理原则的有关具体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国营农场是全民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应该按国营企业的管理原则管理。国营农场的生产计划权、产品处理权、资产管理权、人员调动权(所谓“四权”),集中于国家所指定的管理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农垦部是国务院统一领导国营农牧企业、事业(包括公私合营农牧场,不包括归农业部管理的示范繁殖的农牧企业)的行政业务部门。全国国营农牧场的生产财务计划和生产资料供应计划,都由农垦部审核汇总,上报国务院和国家计委。农垦部对全国国营农牧场,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和工作的督促检查。
(三)地方国营的农牧场,要按照规模的大小、任务的轻重和管理的便利与否等条件,分别划归省营或者专区营、县营,实行分级管理。哪一级经营的农场,就由哪一级根据上级的计划,行使企业的“四权”。
凡是划归专、县经营的农场,都要由省、市、自治区报农垦部备案。
地方各级国营农场的计划、投资,和统配物资的供应,都由农垦系统逐级汇总平衡,纳入国家计划。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东北农垦总局所属的国营农场;广东省的海南、湛江、汕头、广西自治区的玉林和南宁、云南省的思茅、红河、临沧、德宏、文山和福建省的龙溪(包括同安)
等地的橡胶和热带作物垦殖场,都是中央直属企业,由农垦部直接管理,“四权”属于农垦部。
(五)国营军马场,由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农垦部共同管理。
(六)劳改农场和国营华侨农场,分别由公安部和中侨委领导管理。
人民解放军和各机关、团体、企业自办的农场,由各单位自己管理。
(七)农垦系统的国营农场,不论归哪一级管理,都必须将生产、财务、物资等计划的执行情况及人员编制的情形,按期逐级上报农垦部。
对于上条列举的各系统自办的农牧场,农垦部也有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责任,它们所需要的统配物资,也分别由中央或者地方的农垦部门归口汇总,列入国家计划。
(八)除国家指定的国营农场管理机关外,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处理农场的产品、调动农场的资金、物资和人员。任何机关,不得把国营农场的土地资源和财产划作机关农场,或划给其它单位。已经划出的土地、调出的资产和人员,一般都要收回。如有特殊需要,必须占用国营农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资源时,由省、市自治区报国务院批准。
(九)国营农场党的工作,统一归农场所在地的县委领导。有些大场或跨县的农场,可以归地委领导。当地党委、政府,对于国营农场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计划,有检查、督促、建议之权。国营农场的党和行政负责人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
国营农场的政法、文教、卫生、交通、邮电等事业,统归当地政府办理。对于垦区和农场自办的文教、卫生事业,当地政府也要实行业务领导。
(十)国营农场所需要的由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统配物资和部管物资),统一由农垦部归口申请,平衡分配,报经国家计委、经委及有关部门分别下达,由省、市、自治区组织订货。
国营农场职工的生活用品和属于地方供应的生产资料(包括劳保用品),应该列入省、市、自治区商业等有关厅、局计划内,按照农场集中或分散的情况,由省、市、自治区拟定具体供应办法。
(十一)国营农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之后,凡划归农垦部直属或省、市、自治区管理的农场,产品直接归中央或省调拨,不再承担县的购粮任务;划归农垦部直属的农场也不再承担省的购粮任务。
除橡胶垦区粮食供应列入国家计划外,为保证按比例地、因地制宜地发展某些经济作物,可以允许农垦系统,在一个省(市、自治区)的范围内,在垦区、农场之间,统一调剂粮食供应,以有余补不足。
国营农场的产品,除了按国家计划调拨的以外,其余的产品,由农场主管机关与同级商业、外贸、供销合作社等部门,直接签订购销合同,并且依质论价,切实做到公平合理。
国营农场所生产的优良种子、种畜、种禽、种蛋,除农场按需要自己留用的以外,都归省、市、自治区农场管理机关和农垦部调拨。
(十二)国营农场的税制,由农垦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