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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国营农(牧)场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节录)

黑龙江省地方国营农(牧)场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节录)



          
                   (1962年)
              第一章 性质、任务和经营方针
  一、国营农场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它的一切生产活动,服从国家的统一计划,它的产品由国家统一调拨。它按着国家规定上缴利润和缴纳税款。
  农场对职工的劳动报酬,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二、农场的基本任务是:(一)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产量,降低成本,向国家提供更多的粮食、畜产品和工业原料,为社会主义建设积累资金,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二)充分利用资源,发挥设备效能,不断扩大生产;(三)为农业技术改革培养人才;(四)培养和推广良种和种畜;(五)总结与积累现代化农牧业生产经验,加强和周围人民公社的团结,向农村人民公社示范。
  三、农场应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谷物农场以粮为主,农畜结合;畜牧场以畜为主,畜农结合。农场和牧场均应积极发展林业,因地制宜地发展工、副业生产。
                  第五章 经营管理
  二十、农场必须遵照勤俭办场的原则,认真执行经济核算制度,厉行节约,增加生产。各场都要组织好场部、生产队和小组的群众性核算工作,使人人算细帐,人人讲成本,通过定期的经济活动分析,挖掘潜力,提出措施,促进生产,降低成本,做到有秩序地进行生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十一、加强计划管理。农场必须有年度的生产、财务、成本、物资供应、劳动工资、设备维修、增产措施、基本建设等计划。每个生产季度制定阶段计划,生产队把小段作业计划当成制度,坚持下去,使整个生产过程都能够有计划的进行。
  农场的计划必须既服从国家计划要求,又要符合实际情况;既要鼓足干劲,又要留有余地;既要有主业计划,又要全面安排;既要自上而下,又要自下而上,把计划建立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
  为了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正确处理国家、农场和生产队之间的关系,国家对农场实行“五定”:定生产规模;定人员和机构;定固定资产;定流动资金;定物资供应。农场对国家实行“五保”:保证完成产量任务;保证完成上缴任务;保证完成成本计划,并力求降低成本;保证不超过工资总额;保证主要设备使用年限。“五定”是国家对农场规定的生产要求和提供的生产条件。“五保”是农场对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根据这个原则,农场对生产队可实行“四定”:定规模、定人员、定资产、定供应:“四保”:保证完成产量任务;保证完成成本计划;保证不超过工资总额;保证设备使用年限。
  二十二、各场都要建立和健全场部、分场、生产队、小组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和健全生产、技术、劳动、供销、运输、财务、生活、人事等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责任制;建立和健全每个职工的岗位责任制。使全场每个人和各项工作,都有明确的责任,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
  二十三、加强技术管理。各场在生产上必须尊重科学技术原理,严格遵守各项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技师(包括农业技师、畜牧技师和工程师)在场长或副场长的领导下,对各该技术工作,分别负全部责任。要建立各级技术管理机构。各级有关技术工作的专职人员,在技术工作上,必须服从技师的指挥。重要技术文件必须由技师签署。目前没有条件设技师的场,技术工作要有专人负责。
  各级技术人员,都必须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总结群众的实践经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尊重技术人员的意见。
  重要的技术革新,都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既要尊重技术人员有科学根据的意见,又要尊重工人群众的实践经验。
  二十四、加强劳动管理。各场都必须作好定员工作,按定额配备人员,改善劳动组织,加强生产第一线,精简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第一线人员,农忙时应达到80%以上。各场都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各项作业劳动定额,据以衡量每个职工的劳动成绩。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提高职工的出勤率。每个职工要做够规定的劳动时间。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要作好农忙、农闲劳动力的调配运用,特别是农闲要为农忙作好一切准备工作,合理使用并节约劳动力,提高劳动生产率,要有计划地举办业余文化、技术学校和短训班,不断地提高职工的文化和技术水平。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不断改善劳动防护设施,解决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增加人员、招收工人时,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私自招工。对于经常旷工,破坏劳动纪律的职工,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农场有权开除。重视组织职工家属参加农场劳动,应该根据自报确定每个能参加劳动的职工家属、参加农场劳动日数。
  二十五、农场的一切固定资产和物资,必须加强管理,逐项造册登记,建立严格的保管、领取、使用、清点制度,实行定额发放、包干使用、交旧发新,节约奖励、损坏赔偿的办法,切实用好、管好、维护好。
  二十六、农场必须根据国家财政制度要求,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事,节约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杜绝贪污浪费。流动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生产的产品必须及时销售,生产物资必须按定额贮备,定期清查盘点,减少积压。
  农场的会计主管人员由上一级主管机关委派,生产队的核算员由场部直接委派,实行双重领导,同级无权撤换。财务会计人员必须按时记帐、结帐,定期公布帐目和开展经济活动分析,财会人员对一切不合乎手续、制度的开支,有权提出意见和不予报销。对违犯财政纪律行为有权越级上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