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委《关于组织远征垦荒建设新山村的指示》
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委《关于组织远征垦荒建设新山村的指示》
(1965年5月17日)
各地、市、县委、特区党委,各专署、市、县、特区人委,东北林业总局、各管理局、林业局,东北农垦总局、农垦各分局:
从1949年到现在,我省城乡人口增加了一倍以上,而耕地面积的扩大不到1/4.由于人口增长快,耕地增长较慢,就使全省每人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由1949年的8.4 亩,下降到现在的5 亩。按农村人口计算,每人平均占有的耕地已由11.5亩下降到7.8 亩。特别是有些山区,由于人多地少,有的群众盲目地在陡坡开荒,破坏了水土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现象。这一情况,如不及时注意采取措施,必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从生产上说,除着重提高单位面积产量、逐步建设稳产高产农田以外,还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增加农业生产。
我省地区辽阔,荒地资源丰富。这些荒地大部分分布在山区、半山区,自然条件一般较好,适宜于各种农作物的生长,并有各种丰富的天然资源,有利于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但一般距离现有村屯较远,宜于组织群众远征垦荒、另建新山村。多年以来,许多山区人民公社生产队就已经开始了这项工作,增产了粮食,疏散了人口,收到了显著效果。事实证明,这是一种在原有生产队的基础上一分为二、走群众路线来扩大耕地面积的行之有效的办法。现在,应该把组织群众远征开荒、建设新山村的工作提到山区、半山区各级党和政府议事日程上来,使这项工作更加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起来。为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组织远征垦荒、建设新山村,必须坚持自力更生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开垦荒地应该同保护森林资源和搞好水土保持相结合,贯彻以粮为纲、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在远征开垦山区宜农地的同时,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有组织地把原有的坡耕地退耕造林,绿化秃山秃岭,搞好水土保持。
二、远征垦荒建设新山村,根据各地经验,有两种形式:一是以经营原有熟地为主,同时组织到几十里以外开荒。为了远地近耕,在开荒地点先建“地窝棚”,后建新山村;二是全部开垦新荒地。以上两种形式,究竟采取哪一种,各地可根据经济力量和物资条件经过群众讨论决定。
三、建立新山村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件工作:
1.新村应该建立在荒原面积较大、水源充足、地势和气候适宜的地方;要经过勘察规划,有计划地进行,防止盲目施工,造成损失。
2.做好思想工作,坚持自愿原则。要向群众说明远征垦荒的重大意义,宣传发展新山村的美好前景,提高群众认识,明确发展方向;说明建设新山村是一件复杂艰巨的工作,要有艰苦奋斗、勇于克服困难的精神,使群众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3.必须配备坚强的干部,形成强有力的领导班子。选择在群众中有威信、有工作能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带队;配备政治上坚强和有生产经验的骨干社员参加,保证垦荒建村工作的顺利进行。
4.实行边生产、边建设的方针。农忙季节集中力量搞生产;农闲时组织社员突击修建房屋,做到生产、建设两不误。只有首先搞好生产,新村的建设才有物质基础,才能巩固。
四、对远征垦荒建设新山村有关的具体政策,现作如下规定:
1.凡是为了建设新山村所开垦的荒地,一律从播种当年起,免纳农业税5 年(其他集体开荒或国家开荒也按此规定);但在留足“三留”后,应积极向国家出售余粮。
2.新山村所需用的土地,应经过勘察,作好规划,由公社审查,报县人委批准。
3.新山村的建房和修造农具所需要的木材,可就地采伐使用,一律免征育林费(新村建设计划完成后,所需木材仍按规定纳育林费);为防止乱砍滥伐,应事前提出计划,经县林业部门审查,报县人委批准。由当地林业站指导根据抚育原则进行采伐。
4.新村必须在平地上开荒。少数必须开坡地者以十度以下为限,严禁在十度以上的陡坡地上开荒。开荒如需砍掉树木时,要经县人委批准,报省林业厅备案。
5.远征垦荒的开荒费,应由新村、老村合理负担。凡先建立“地窝棚”开荒,两三年后再建新村者,在建村前所收获的粮食仍归原队所有,开荒费由原队负担。凡当年开荒当年建村的所需开荒费,由于新村的开荒地5 年内免缴农业税,新村可负担开荒费的2/3 ,老村得到迁往新村社员留下的熟地,可负担开垦荒的1/3.老村坡耕地退耕还林的,新村所需开荒费由林业部门按规定付给。
6.新村生产经营独立核算时,对原来老队所有集体财产、债权债务、车马农具等,都要经过双方协商,合理分担。既要保证新村能够进行生产,又要不影响原单位的正常生产,做到合情合理,新、老单位的社员都满意,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
7.所有的流入户(不论省内省外)到新村落户者,都要向生产队缴纳当年生产费,数目可根据不同情况由群众议定,可在当年分配中一次扣齐或者两三年内扣齐。今后没有县以上政府正式发给的职工、干部、学生证明者,一律不享受下放户的待遇,以增强生产队扩大再生产的经济力量。
8.远征垦荒所需开荒费,自行筹措有困难的,银行应以生产设备贷款积极给予支持,这些贷款限于3 年、最多5 年内还清。
9.所有的新山村,都必须本着“靠山吃山,吃山养山”的精神,保护好山林资源,建立严格的防火制度,严禁乱砍滥伐;严格执行狩猎和采集山产的规定,做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相结合;合理利用土地,搞好水土保持工作。
五、远征垦荒、建设新山村,必须依靠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力量。在此基础之上,各行各业应予以有力的支援:商业部门要合理设置供销网点,及时供应生产、生活资料和收购山、副产品;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帮助改善交通条件,车马、人行道路由群众自行修建,较大的桥涵由交通部门帮助设计,指导施工;邮电部门要调整或增设邮递人员,及时将信件、报纸和邮寄的钱物等送到新村;农机部门要优先安排拖拉机代耕和调剂运输工具;教育部门要积极安排儿童就学问题;卫生部门要增设医疗点,安排好医疗工作;文化部门要定期组织电影放映队、剧团、演唱团等,到新山村演出;林业部门对日常所需木材、烧柴等要妥善加以解决;民政部门在发放救济金和救济物资时,对新山村的困难户应给予适当照顾。总之,有关部门,都要从自己的业务角度出发,把支援远征垦荒、建立新山村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纳入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六、组织远征垦荒、建设新山村,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山区的各级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必须把它当作发展农业、建设后方的一个重大问题,统一安排,加强领导,既有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又要有专人负责,经常深入新村,检查了解情况,具体帮助解决问题,推动垦荒建村工作的开展。平原地区有可垦荒地的,也要仿照上述办法进行。
为了使远征垦荒建立新山区的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必须对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人力、财力、物力等情况,进行研究,搞好全面规划,本着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统一安排垦荒、建村工作。凡没有经验的地方,要先选少数队进行试点,摸取经验,然后逐步地、一批一批进行,做到建立一个新山村,巩固一个新山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