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牧局《关于加强国营农牧场领导改革管理体制的意见》
黑龙江省农牧局《关于加强国营农牧场领导改革管理体制的意见》
(1972年1月10日)
省生产指挥部党委并省委:
我省现有国营农牧场319 处,耕地800 万亩。根据省委关于加强国营农牧场领导,改革部分大型场管理体制的指示精神,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有利于发展全民所有制农业经济的原则,对全省国营农牧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省国营农牧场分别划分为:49处农牧场及其6 个附属单位(附名单)由省领导(其中山市种马场、勃利种马场、大山马场、齐齐哈尔种畜场由省农牧局管理);呼盟、大兴安岭地区和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的原地、市属农牧场,由地、市领导;各县(旗)所属农牧场、良种场、果树场等仍由市、县(旗)领导。各农牧场的人员、物资、资金和计划由各级农牧场主管部门分别统一管理,凡领导关系变更的农牧场,在接交衔接工作未落实前,仍由原主管部门和有关供应单位照常管理和供应。省属农牧场的党政工作,实行省、地(或县)双重领导。
二、各级革命委员会都要加强对农牧场的管理。省成立国营农场管理局,在省属农牧场集中的黑河、合江、嫩江、绥化四个地区,设立地区国营农场管理局,管理省属农牧场。农牧场多的呼盟、大兴安岭地区和哈尔滨、齐齐哈尔市要设立相应的农牧场管理机构,加强对其所属农牧场的管理,这两个地区和两个市所属农牧场的业务,统一归口于省国营农场管理局。其余市、县(旗)所属的农牧场、良种场、果树场业务,统一归口于省农牧局。
三、加强农牧场的政权建设,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前身是劳改局管理的大型农牧场恢复公安分局,行使县级公安权力。其他大型农牧场也要建立相应的公安保卫组织。黑河、合江地区国营农场管理局设立公安处,为地区人保部门的派出机构,直接领导所属各农牧场的公安保卫工作。
四、各级党委要根据党的路线和政策,加强党对国营农牧场的领导,把国营农牧场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国营农牧场的问题。省国营农场管理局和地区国营农场管理局建立党委,领导省属农牧场的党政工作。省属农牧场党委要主动的接受地方党委领导,及时请示汇报工作。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国营农牧场,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国营农牧场全民所有制财产要很好地保护,严禁平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