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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营农场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营农场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2年1月7日)
  根据中央、省委和农垦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农场实践经验,对进一步加强、完善我省国营农场生产责任制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生产责任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使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垦区从各级领导机关到生产队、班组和每个职工,都要层层明确各自在经济上对国家应负的具体责任,同时把每个职工的经济利益和农场的经济效果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以求为国家、企业创造更多的积累,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地增加职工的收益。回顾3 年来的情况,垦区在实行财务包干的基础上,遵照中央(1980)75号文件和省委、农垦部有关指示精神,普遍推行了以基本工资加奖励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改善了经营管理,促进了生产发展。但是,由于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存在只奖不赔、职工劳动报酬与企业经营成果联系不够紧密等弊端。因此,决定从1982年起,在垦区积极推行浮动工资、联产计酬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二、推行浮动工资的农场,要实行包干到队,承包到组。具体办法是,以生产队为单位,职工工资一般以37元(或32元)为杠,以上部分实行级差保留,按月薪日计支付;以下部分的70%(或80%)为作业工资,平时按个人完成定额工分支付;以30%(或20%)为产量工资,联系年终产量和经营成果付酬。凡完成国家计划指标的单位,如数返还产量工资,超计划盈利和亏损计划减亏的单位,按规定比例从超利润部分提取分配基金,完不成产量利润计划(或减亏计划)的,按未完成计划的比例相应减发其产量工资,直至全部减完。
  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要注意搞好本单位综合平衡,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楚,三者利益处理得当,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给本单位的主要经济指标。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使企业多留,适当提高职工收入水平。职工分配部分最高不超过农场经营利润的20%。
  三、在积极推行浮动工资的同时,允许有的农场及场内一些生产队继续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制度。实行这种奖励制度的奖金限额必须按国务院(1980)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由于实行浮动工资与专业承包责任制,各级下达的年度产量、成本、利润等计划指标,应尽量订得切实合理。一般按前3 年或5 年(特大灾年除外)的平均先进水平做依据为宜(1982年下达财务计划时,要考虑大豆提价收入直接归队的因素);还应根据各单位自然条件、设备状况、人员构成和人均负担土地面积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也要考虑农场投资回收的不同情况,避免在同一地区发生回收率高而分配少,回收率低而分配多的不合理现象,使计划指标订得先进合理,又留有余地,既要使职工通过努力有产可超又要防止压低指标,让职工多分。
  五、实行浮动工资、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场基础条件不一,情况比较复杂,要允许多种劳动组织,多种计酬方法,多种责任制形式同时存在。
  六、国营农场不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必须保持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不变。不准把生产资料无偿划归个人所有,不准把全民所有制解体为集体或个体经济。在实行责任制过程中,要充分发扬农场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发挥机械效能,推广先进技术,搞好农业基本建设,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