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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在全国农垦商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节录)

刘江在全国农垦商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节录)



           刘江①在全国农垦商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节录)
                  (1987年8月31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农垦系统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通过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推行“财务包干”、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兴办家庭农场,使农垦企业有了生机和活力。八年来(1979—1986年),全国农垦系统的年工农业总产值由94.2亿元增加到188.9 亿元(均按1980年不变价计算),翻了一番;农垦企业由亏损转为盈利,8年累计盈利56亿元,其中1986年盈利9.6 亿元;职工收入有了较大幅度提高,文教、卫生、福利等各项事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农垦商业是农垦经济的三大支柱之一,在农垦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随着农垦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搞活流通已经成为发展农垦商品经济的重要环节。为了加速农垦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农垦的实际情况,对今后农垦商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垦商业的发展方针
  中共中央[1986]8 号文件指出,“农垦商业要适应职工家庭农场和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以推动生产、搞活流通、方便生活为宗旨,做好供销服务。”根据这一精神,我们认为农垦商业工作的发展方针应该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立足农垦,面向社会;坚持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的经营体制;坚持为垦区的工农业生产服务,为方便职工生活服务,为活跃城乡市场服务,为外贸出口服务。各垦区在贯彻农垦商业的发展方针中,应当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农垦商业与农业、工业的关系。农垦商业与工业、农业的关系,是生产和流通的关系,生产决定流通,流通促进生产。商业是农业和工业的“窗口”,农业和工业是商业的基础和依托。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农垦商业要在为农垦工农业生产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过程中使自身得到发展,从而保证农工商综合经营的良性循环。农垦商业在为大农场服务的同时,要重点解决好为家庭农场服务的问题,切实解决家庭农场存在的“买难卖难”问题。
  二是农垦商业内部国营、集体和个体的关系。在垦区内部要打破国营商业独家经营的格局,积极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他们提供方便,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经营活动,使之成为农垦国营商业的补充。要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经营形式结合,多条渠道流通,使农垦的产品四通八达,货畅其流。
  三是农垦商业同国家商业和供销社的关系。国家商业企业和供销社是我国商业的主渠道。我们农垦商业是国家商业的组成部分,应该通过各种方式,主动和他们建立关系,发展联合,共同为搞好商品流通而努力。
  四是发展农垦商业和活跃城乡市场的关系。农垦商业在开展购销活动中,必然与社会上各部门、各产业发生联系,必然进入整个流通领域。因此,农垦商业在为农垦服务的同时,还要为社会服务,积极参加城乡市场流通,为活跃城乡市场作贡献。
  (二)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加强对商业工作的领导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近几年来,全国农垦的商品流通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由于受自然经济、产品经济和供给制的影响,在部分领导干部中仍存在着一些旧观念。要使农垦商业工作跟上全国商业体制改革的步伐,从事商业工作的同志和有关领导一定要结合当前改革的实践,不断学习,继续提高对商品流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新一切妨碍商品经济发展的旧观念,树立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具体来说,要改变统购包销、产品经济的旧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新观念;改变“重生产、轻流通”的旧观念,树立搞活流通,促进生产的新观念;改变多年单纯用行政办法管理经济的旧观念,树立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办法管理经济的新观念;改变封闭的、保守的旧观念,树立社会主义竞争的新观念,等等。只有改变旧观念,树立新观念,才能在搞活社会主义商品流通中开拓前进。
  在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商业工作的领导。我们农垦搞农业是老本行,搞工业也有一定经验,但搞商业还是一个新课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农垦经济也逐步向现代化商品经济转化,商品流通工作的任务将会越来越重,对农垦商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加强对农垦商业的领导不仅要思想重视,而且要措施落实。
  各级农垦管理部门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中,要转变机制,强化流通管理职能,要有主要领导同志分管商业工作,并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商业管理机构设置。
  加强对农垦商业的领导,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搞好农垦商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长、短期发展规划,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要增加对农垦商业的投资,改善商业工作条件。
  加强对农垦商业的领导,要抓好职工队伍建设。在干部的配备上,要选拔那些思想觉悟高、年富力强、有经营头脑的骨干,安排在领导岗位上,不能把商业部门当作安排老、弱、病及照顾亲属的场所;要提高职工素质,还要搞好业务培训工作;要关心职工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解除后顾之忧。
  各级农垦部门,加强对农垦商业的领导,主要通过政策、法规、审计、信息、规划等手段搞好监督和指导,不要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业务,束缚企业的手脚。要主动向当地政府部门汇报农垦商业工作的情况,取得他们的指导。要加强与商业、工商、财政、银行、税务、物价和商业科研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为农垦商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深入改革,增强农垦商业企业的活力
  (1)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扩大企业自主权。行政管理部门把应当下放给企业的权利全部下放给企业,扩大企业的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针对农垦商业的实际情况,可从下面五个方面扩大企业自主权:一是经营自主权。允许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自己确定购销渠道、经营方式和服务项目。二是计划管理权。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各种承包指标,作为企业年度计划,由企业自行管理实施。三是财务管理权。企业有权按有关规定支配利润留成,有处理积压、残次商品和财产损失的权力。四是人事管理权。企业有权在编制内确定内部机构和管理人员,有权在计划内择优录用职工,拒绝各方面安排不适合商业工作的人员。五是工资奖金分配权。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范围内,企业有权决定内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
  (2)全面推行经理负责制。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行经理负责制。经理是法人代表,对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负有全面责任,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目前尚未实行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应尽快实行。对于已经实行经理负责制的企业,要有步骤地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经济审计制,使企业领导既有权力,也有动力和压力,促使他们为搞好企业而努力。农垦商业企业也可通过招标、投标来确定经营者,把竞争机制引进来,使真正的企业家、能人涌现出来。
  (3)完善企业的各种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大中型农垦商业企业内部,应适当划小核算单位,把承包指标落实到科室、班组、柜台或个人,使职工收入与企业的经营成果直接挂钩。为此,可把奖金和一定比例的工资捆起来浮动,也可以打乱基本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和奖金的全额浮动。有的企业可以采取联销、联利、联服务质量的“三联”计酬办法,也可以进行“百元销售利润工资含量”的试点。对于一些小型的零售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业可试行租赁制,既可以是集体合伙,也可以是职工个人承租。对于已经实行了承包租赁等形式的企业,还应不断完善提高,解决好如何增强后劲,自我发展和保证国家财产完好无损等问题,引导企业不断健康发展。
  (4)进一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农垦商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要从实际出发,坚持“自愿互利,扬长避短,形式多样,共同发展”的原则,以企业之间的联合为主,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联合。既要巩固发展多年来有效的农商联合、工商联合、商商联合、批零兼营等商品流通形式,又要利用农垦商业在城镇的网络,发展同地方工、商、建、运、服等企业的联合,巩固扩大农垦商业在城镇的阵地,最大限度地扩展农垦商品经济的辐射范围。
  对于农畜产品的流通,要以农场为依托,以加工为突破口,发展多层次的经济联合,朝着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方向发展,要充分发挥各中心城市商贸大楼的作用。有条件的垦区和农垦商业企业,可以在城镇和商品集散地,建立农垦贸易中心和批发交易市场,实行开放式经营。为了发挥农垦资源和拳头产品的优势,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可以考虑组建农垦系统内的跨地区的生产销售联合企业集团,形成农垦商业的群体优势。还可以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在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参加其它系统的企业集团,以利更好地发展壮大自己。为了扩大出口创汇能力,农垦商业还可以主动与农场及其所属工厂联营,建立出口商品基础,逐步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出口生产体系。
  ①刘江,时任农牧渔业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