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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场总局工商局《关于支持企业搞活、加快市场建设,发展个体经济的报告》(节录)

黑龙江省农场总局工商局《关于支持企业搞活、加快市场建设,发展个体经济的报告》(节录)



                   (1988年4月26日)
  一、支持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措施,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执行服务于改革的重要任务。
  (1)根据有关规定,允许全民、集体和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允许企业承包、租赁企业;允许跨行业承包、租赁企业。
  (2)企业被承包或租赁后,按照法人看待,允许改变其核算形式,在银行开立帐户,充分保证企业实行自主经营。
  (3)对不便管理又长期亏损的分支商业点,服务点以及小食品加工厂等,允许拍卖转制,转变经营方式,提高经济效益。
  (4)已经实行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允许组织多余人员、分离人员集体或个人兴办符合自己意愿的产业。对开办条件不完全齐备和一时难以定向的一般企业,各级工商部门要支持开业,发给临时营业执照,以保证合法存在和发展生产经营。
  (5)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其经济性质不变。参加承包、租赁经营的国家职工和参加并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职工以及随拍卖企业转制没办理停薪留职的国家职工,其原有职工身份不变,主人翁地位不变。
  凡实行上述承包经营的,各级工商部门要给予热情帮助,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登记核准开业。
  (6)企业为增加收入,解决个体工商户经营条件问题,允许原企业出租柜台等设施。
  二、支持场(队)办企业,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场(队)企业是垦区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场(队)经济发展了,实现财务状况进一步好转就有了希望。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支持场(队)企业的发展。
  (1)积极支持场(队)兴办就地取材,为生产生活和社会服务的企业,如:加工业、商服业、采掘业和建材业等。
  (2)支持农场及职工多方位个人独资、企业联投、集资办企业和能人离土进人口稠密地办商、饮、服务业、工业和运输业,以促进垦区商品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3)为了加快发展场(队)企业,工商部门要放宽核准场(队)企业开办条件,允许将借、贷款视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要有资金担保单位;在经营范围上,只要企业有本事,除专控项目外一律放宽核准,生产企业可以生产跨行业产品,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五金交电、建材化工等,即使是专控商品,只要本地区、单位紧缺,影响生产生活的,经工商部门出证允许企业搞一次性代购、如:汽车、钢材、木材、油料等,根据招工制度已经改革,企业只要有固定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场所,允许企业将招聘的工人视为企业的从业人员。
  (4)为利于私人、合伙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其形式上享受与企业同等待遇,发给企业营业执照,由个体管理。支持他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
  (5)企业名称的核准。只要在同一个行政管辖区内不重名、混同,允许不体现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和适当大字号的原则,对生产省内外较有名气产品或单位在省内外有声望的,根据企业要求允许使用特定地名或冠农垦、省名。批准权限不变。
  (6)设在场内集散地中心商业企业,允许放开兼批发紧俏商品和收购业务,以促进垦区商品流动,带动个体工商户发展,满足消费者需求,活跃本地经济。
  (7)凡生产省内外拳头产品的企业,工商部门要支持他们设立批发经营机构(企业),使商品在企业内实现二次利润,增加企业收入。对一般销售不佳的产品,允许企业采取委托、承包对外推销,工商部门要积极予以签证。
  (8)对经济成份发展不平衡的地方,允许企业有偿为个体工商户、(联户),提供企业名称、帐户和对外签订合同,购买原材料以及销售产品等实行挂户经营。允许企业间在经营范围内委托开展收购、推销业务,如:土产、山产、农业付产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商品等,以勾通场际内外商品流通,发展垦区经济,富场、富民、富企业。
  (9)支持场(队)企业与城市企业签订协议,建立产品销售厨窗、技术信息源地以及通过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等方式与大中型企业建立多种经济联合体,强化自身生产经营能力和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后劲儿。
  (10)允许企业组织多余、编余人员兴办小型专业技术联合体,去承包专业项目,如:修理、安装、运输、水利和建筑工程等。
  (11)在扩建基建兴办企业资金偏紧的情况下,工商部门要支持农场充分利用民问闲散资金开办金融企业,补充融通,发展垦区的生产、教育、福利等事业。
  为加快发展场(队)企业,方便基层,各级工商部门除继续实行简化审批登记手续外,下放非独立核算企业核准登记发照权和签发临时营业执照权,分局以上工商局均可直接实施登记核准。
  企业需增项的,在不违反专控、专卖规定的前提下,经同级工商部门同意后即可实行,允许在两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支持科研部门同经济单位的结合,推动科研兴垦区的事业。
  科研单位是潜力极大的生产力部门,科研兴垦区是一条重要的途径,各级工商部门要大力支持科研单位同经济单位的结合。
  (1)支持科研单位与工程设计部门、各级机关、大专院校或企业合作,开展引进吸收、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接受委托攻克产品质量,降低材料消耗,论证技术改造等实体性经济活动。
  (2)为了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作用,允许编余科研人员开发技术改造,信息提供、人才培训,技术指导,或停薪留职个人、集体兴办、联办和承包、租赁科研科技咨询服务性企业。
  (3)科研体制在深化改革、工商部门要允许科研单位及其他科技人员辞职、停薪留职、受聘或利用业余兴办、领办、承包、租赁企业和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单位。科研单位成立的科技咨询服务企业,允许兼营与开展本业务有关的项目,如:植保服务单位兼营代购服务用的农药、化肥及药械器具等。
  (4)科研单位同生产企业联合后,允许相互兼并发展科研生产型企业,转让科研成果或开展技术、开发性活动,如:科研、设计、生产、销售等综合性工程。
  (5)工会组织是各路科技人才之家,各级工商部门要支持工会组织科技人员从事有偿的技术咨询、科技攻关、技术传授、可行性论证等活动。
  对以核拨事业费为来源的科研事业单位及利用分离、多余人员或办有对外经营活动的单位,工商部门要予以及时核准发照。凡是科研单位进入企业或与企业联合需要办变更登记的,要积极给予办理。凡科研单位办咨询服务机构的,其资金额度可以放宽。
  四、支持大中型企业增强活力,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大中型企业在垦区经济地位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工商部门要继续支持大中型企业深化改革活动。
  (1)支持大中型企业深化改革,划小经营单位,放权于下属,强化竞争机制,增加经济效益,凡是划小经营核算单位的都要及时核发营业执照,保证合法经营权。
  (2)放宽大中型企业经营范围,允许生产经营企业开拓新的生产经营领域,实行多种经营。
  生产性企业可以跨行业经营,物资企业可以在垦区经济区中间地带开设物资交易中心以及开辟专业市场,商业企业可以同垦区内外开展代寄销联销业务。
  (3)允许大中型企业利用本单位的设备、技术、人才等开展对外承揽加工、修理、储藏、运输、建筑、安装、制造和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将储藏设备、专用线路、服务设施实行对外开放经营、租赁经营或组成专业技术队、公司从事上述经营活动。
  (4)大中型企业实行放开经营以后,因受场地限制或对外便于开展经济交往,对具有多种功能的企业,如:多产品、多服务项目等,允许使用几个名字,挂几块牌子,亦发给相应的营业执照或根据其分支机构需要可以发给同总店、总厂相一致的营业执照付本,为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竞争,创造宽松条件,增强企业活力。
  (5)大中型企业具有生产经营管理正规和社会经济交往经验丰富的特点。对长期经营不景气的小型企业,允许大中型企业对其承包或租赁或拍卖转制经营,工商部门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为了充分发挥大中型企业中科技人员的作用,允许企业组织在岗科技人员为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搞技术服务活动,如:勘察设计、技术攻关、办班培训等;离退科技人员个人或集体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和自办企业。
  五、支持企业间横向经济联合,使横向经济联合体进一步发展。
  企业间实行横向经济联合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趋势,工商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和保护。
  (1)允许企业参加两个以上经济联合体,多方受益。几个企业也可聘任一个代表人。
  (2)垦区生产的名牌产品深受省内外消费者欢迎,工商部门要支持这些企业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开展商标使用许可的联合,增大优质产品产量,优质优价,为垦区多创收。
  (3)支持垦区生产技术性协会、学会组织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合,对垦区内外开展专业技术咨询服务,考察论证活动。同时,支持以骨干企业为基础,联合科研、院校等单位组成企业集团,共同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材料及生产新工艺和新技术等。
  (4)允许企业在商品流通中企业问开展互惠互利,平等有偿的联销、展销和委托销售等方式的经济联合,活跃垦区市场,促进垦区商品经济的发展。
  (5)支持企业单位将垦区外的优质产品生产技术,管理能人、原料资金引进垦区开展联合经营开发垦区经济,如:矿产资源、农付产品深加工等共同受益。
  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的帮助经济联合组织拟签联合协议或合同书。凡紧密型经济联合企业工商部门要及时发给营业执照,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允许使用第二名称,积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引进外商投资兴办垦区企业,是中央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践,对加速垦区经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各级工商部门在审批外资企业申请登记时,凡由工商部门报批的,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到快审、快签、快转。对已经核准在建企业,经常了解其各方特别是外商履行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七、支持各级机关组织机构的改革工作。
  (1)允许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成立的社会性(经济技术)团体受机关委托开展行业上的有偿咨询服务。如:产销输通、技术培训、新产品鉴定、技术攻关、信息提供、引进转让、技术推广、可行性论证、行检行评等。
  (2)对实行政(行)企分开的经济技术单位成立的企业单位,应予以支持,及时给予核准登记;对生产经营管理型的可不予照发。从事种、养殖业的单位原则上不办理营业执照,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有利种、养殖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办理营业执照。
  (3)管局、总局及事业单位离休退休的老干部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个人或联合兴办服务性企业,如:建市场、办福利事业;允许在职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或有经营管理、组织能力的机关干部经批准领办、承包和租赁企业;为了充分发挥以上离退休人员的革命积极热情,允许他们办多种经济性质的工商企业,工商部门要给予热情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