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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关于鼓励出口创汇若干问题规定》(节录)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关于鼓励出口创汇若干问题规定》(节录)



                 (1988年)
  一、出口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生产出口商品企业的出口供货额(或出口创汇额)、出口计划完成率(或合同履约率)、产品合格率三项指标,作为指令性计划下达,列为考核出口企业的主要指标。
  二、出口商品的分类及管理。按国务院规定,第一类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大宗的、资源性的,对保证国家出口收汇关系重大的出口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除国家外贸总公司统一经营的品种外,由有出口经营权的总局外贸公司经营。第一类商品非经省政府批准,货源不准外流,全年出口计划完成后可放开经营。农场完成出口任务,农场可放开经营;管理局完成出口任务,管理局可放开经营;总局完成出口任务,可全部放开经营。
  第二类是国际市场容量有限、有配额限制和竞争比较激烈、价格比较敏感、对确保国家出口收汇关系较大的出口商品,按省下达计划列名管理,由总局外贸公司经营,首先保证出口计划的完成,然后放开经营。
  第三类是除第一、二类以外不列名的出口商品,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放开经营。第一、二、三类出口商品中实行出口许可证和出口配额(包括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按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附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三、出口商品生产的物资供应(一)定购粮:遵照国务院、省政府下发《关于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挂钩实施办法》的精神,总局按省规定调整为每百公斤交售粮优先供应10公斤化肥、3 公斤柴油,各企业要将专项安排的这部分油、肥与合同定购任务(包括出口大豆)挂钩兑现。企业用不完的油、肥指标退回总局生产资料公司和燃料公司后,按平、议价计算的差额返还给企业。
  (二)加工产品:1 、对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材料、燃料等要优先供应。国家分配的原材料不足时,物资局要积极组织计划外货源;外贸公司要积极向省多争取一些“以进养出”的外汇进口一部分短缺原材料;边贸公司通过易货方式进口的主要原材料首先安排用于出口商品生产;外贸公司要优先接受企业委托,使用企业留成外汇组织进口,纳入外贸进口计划并协助企业办理进口许可证及对外订货和减、免税手续。对进口的短缺原材料,只能用于出口产品生产,不能转卖。
  2 、对大豆浸油厂的计划内溶剂油分配实行与出口任务挂钩的办法,工厂与外贸公司直接签订豆粕供货合同。
  四、外贸专项贷款。外贸公司通过中国银行等渠道解决专项用于出口收购的贷款,优先安排给出口积极性高、信誉好的出口企业,用于生产有出口前途的商品。
  五、出口运输。为适应外贸出口发展的需要,总局成立包装储运公司,统一安排出口运输计划。各出口企业、供货单位的出口运输计划按期向本级外贸公司申报。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外贸出口运输计划发运内销商品。
  六、各级计划和生产主管部门应对生产出口商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项,所需材料优先供应;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优先安排。
  七、实行“谁创汇、谁用汇”、“多创汇、多留成、多用汇”,“创用结合”、“有偿调剂外汇”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