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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将黑龙江垦区预算收支指标上划中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将黑龙江垦区预算收支指标上划中央的通知》



                  (1991年5月4日)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和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联合上报的《关于黑龙江垦区财政预算指标划转问题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国阅(1990)85号会议纪要精神,我部同意从1991年1 月1 日起,将黑龙江垦区财政预算收支指标由省级财政预算上划中央财政预算。现将具体指标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人指标。同意上划农垦企业亏损补贴指标4000万元。另外,因林源炼油厂利润上划由中央专项补助你省的4361万元,从1991年起不再补助你省,由中央财政直接增加农垦企业亏损补贴指标。
  你厅每年另给农垦企业亏损补贴1000万元作为周转金问题,同意不上划中央,留在省财政继续作为农垦企业支农周转金,并负责发放,管理和回收,周转使用。
  二、支出指标。同意上划支出指标13267.8 万元。其中:农垦事业费指标3196.5万元、农场事业费指标10671.3 万元。
  三、黑龙江垦区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特种国债指标相应上划中央财政。核定黑龙江省农场总局1991年至1993年每年定额上交“两金”1500万元、特种国债200万元。“两金”上划影响地方财政的610 万元,年终由中央财政专项返还你省。
  四、关于中央补助集体转业官兵离休人员和劳改落实政策人员经费问题。为使集体转业官兵离休人员安度晚年,减轻安置农场的经济负担,同意每年继续补助集体转业官兵离休人员经费850 万元,原补助16个劳改农场落实政策人员经费600 万元,由企业自行解决。
  五、国务院纪要明确:“垦区财务计划上划后,其领导体制仍由部省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垦区的建设和发展负有全面责任。”为此,黑龙江省财政厅也应继续加强对垦区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厅内有关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请你厅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