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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办好国营农场报告的通知》的意见(节录)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办好国营农场报告的通知》的意见(节录)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办好国营农场报告的通知》
                 的意见(节录)
                
               (1991年10月17日)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国营农场各方面的改革。我省垦区经历10多年的改革,各项事业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新局面,说明以往改革方向是正确的。根据国发[1991]42号文件精神,今后垦区的改革应在强调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不断深化。一是巩固和完善“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多种形式的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健全合同、土地、产品、农机、财务等管理制度,强化生产队管理职能,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二是完善工商运建服企业承包制,引进竞争和风险机制,强化约束机制,克服承包中的短期行为,处理好各方面的分配关系,积极开展股份制试点;三是积极推进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发展企业集团,搞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实现贸工农一体化;四是继续完善农场经营承包责任制和场长负责制,处理好农场内部党政工三者之间的关系;五是搞好产业结构调整,以市场为导向,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上述国营农场的各项改革工作由省农场总局负责,省农委配合,进一步搞好调查研究和试验探索,以保证和促进垦区各项改革和经济工作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扎扎实实地做好农业商品基地建设的各项工作。我省垦区计划在“八五”和“九五”期问,经过10年的努力,建成50亿公斤商品粮和50万头奶牛基地。这是加快垦区经济发展和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项目,也是促进我省农业再上新台阶的重大战略措施,省委、省政府大力支持。目前,50亿公斤商品粮基地建设的论证、上报立项等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下步工作应由省农场总局负责,建议省计委配合,抓紧做好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以及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三、进一步搞活农垦商品流通。农垦商业是国营商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视为社会办的商业,农垦商业应享有与地方国营商业同等的待遇。属于计划调拨的商品,各地商业部门应与市县一样按比例给农场指标。要消除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现象,打破地区封锁,凡是放开的农副产品都可多渠道经营和销售,非经省政府批准,地、市、县不准限制农垦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或设卡堵截。根据国发[1991]42号文件精神,国营农场要进一步发挥农工商综合经营的优势,大力推进贸工农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农垦流通体制改革步伐,强化外贸、商业、粮食、物资等流通部门的工作;鼓励流通企业实行多渠道、少环节,灵活经营,扩大农工副产品销售,努力提高农垦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占有率;积极做好在大中城市建立农垦商品期货和批发市场的试点准备工作。上述工作建议由省商业厅、粮食局、农场总局负责落实,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完成。
  四、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户口粮食关系的政策规定。首先,对迁出或迁入城镇的农垦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含离退休人员),各地有关单位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212 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办理城镇户粮关系。此事建议由省公安厅、粮食局、计委联合发文予以具体规定。其次,从1992年起,凡是分配到农垦企事业单位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一律落城镇户口,并从省计委年度“农转非”预留指标中专项解决少量农垦科技人员的城镇户粮关系。第三,鉴于我省“农转非”指标有限和目前尚有大量的农垦干部、职工无法解决城镇户粮关系的实际状况,省公安厅、财政厅、计委和粮食局研究后提议:由省农场总局负责起草关于解决农垦干部、职工城镇户粮关系的专题请示报告,以省政府的名义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国营农场的土地资源不受侵占。从现在起,凡经省政府批准,以省土地管理局发文批复的农场场界,各市、县人民政府都要尽快组织落实,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划界的国营农场,由省土地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尽快完成划界工作。
  国营农场的划界和发证工作,要求在明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六、减轻农垦企业负担,扶持国营农场加快发展。我省的国营农场,大部分是在人烟稀少、自然条件较差和几乎没有社会依托的地区开发建设起来的,随着各项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社会形态。国营农场一方面照章纳税,另一方面又得自己承办各项社会性建设,因而企业的负担很重。鉴于这种实际情况,对与国营农场自办社会性建设有关的税费,如城镇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农垦企业缴纳确有困难的,可通过现行财政和税收体制报批,适当给予减免或实行部分返还。此项工作建议由省财政厅、税务局及各市、县人民政府予以落实。
  七、继续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扶持国营农场发展的各项决定。去年,省委6 届141 次党委会和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关于扶持国营农场发展的13项决定,由于某些原因,目前公路养路费征收和民政工作尚未落实。此项工作建议由省交通厅、民政厅具体办理,省政府办公厅二处负责催办,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