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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委员会、省国营农场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垦区科技进步的决定》(节录)

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委员会、省国营农场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垦区科技进步的决定》(节录)


  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委员会、省国营农场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垦区科技进步的决
                定》(节录)
                
               (1992年8月13日)
  一、增强垦区全员科技意识
  (一)要抓好“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学习。通过学习增强科技意识,使领导层普遍认识到不抓科技进步,就是缺乏起码的领导素质和基本的觉悟,就是严重失职。科技人员要明确科技工作的方向,增强奔向主战场的自觉性和开发新技术的敏锐性,搞好科技推广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职工要提高学习科学、掌握技术的自觉性。
  (二)科技工作要由部门行为转变为全局行为。各级党政领导要定期研究和解决科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生产、建设、流通、文教、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工作特点,研究提出本部门科技进步的方针、目标、措施和政策。积极解决本系统科技进步的问题,其它各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强化服务,大力支持科技工作。
  (三)建立健全科技进步的考核指标体系。要分层次、分对象制定科技考核指标。要把科技进步考核指标纳入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指标总体系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目标责任制的指标总体系中。要把科技进步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依据。
  五、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十三)加快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健全中、初级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形成“凡不经职业技术教育就不能就业”的制度;进行职业中学布局调整,实行统招统分;建立教育、科研、生产、技术推广和经营服务五位一体的办学模式。
  (十四)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岗位职务培训。要坚持面向企业,学用结合,按需培训,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
  (十五)加强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企业继续教育的重点是中级以上人员。这类人员一般每3 年应给予累计不少于3 个月的脱产进修期。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总局人事局、科委和八一农大联合举办“高级研修班”。要注重大学后继续教育,加大培训青年科技人员的力度。
  (十六)改进和加强干部专业证书教育和干部学历教育。学历教育要从垦区经济建设需要出发,强调多专业、少批量,以函授和企业办学为主。
  (十七)加强第一线职工的文化和技术培训。要坚决贯彻执行《工人技术考核实施办法》(1990年总局一号令),建立和完善技术等级考核制度。目前可以先实行技术、文化考绩与本人资金分配挂钩的办法。要实行技师聘任制,重视做好从工人和其他劳动者中选拔技术人才的工作。
  (十八)积极吸引垦区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各企事业单位都可自主地制定一些优惠政策,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吸引人才。
  十、有关科技进步的优惠政策
  (三十七)为了体现政策向推广和成果转化倾斜,总局决定:一、科研、教学人员,从事推广工作应视为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二、长期在农牧场从事科技推广的人员,评定职称时主要考核其推广业绩。三、农牧业科技推广项目,以农场为单位,按新增利润的10%提成,进行奖励,其中的40—50%奖主要推广者,奖金由所在农场的新增效益中支付。对获奖的科研课题,按所认定的效益,比照农牧业科技推广项目奖励办法予以提成奖励。四、鼓励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让中介活动,可经中介服务机构审定同意后,收取当事人支付的酬金。五、总局从今年起将科技进步成果奖的奖金标准由原来一、二、三等奖的1000元、800元、400元分别提高到2000元、1500元和1000元。有特殊贡献者给予重奖。
  (三十八)总局每两年评选100 名对垦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和知识分子,两年内每月给予加发100 元的特殊津贴,并发荣誉证书。
  (三十九)要重视中青年科技骨干的学习提高,鼓励多出成果。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建立中青年科研基金。有目的地选送中青年科技骨干攻读在职硕士生或第二学士学位,必要时可选派出国进修、考察。表现突出的经评审可破格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十)分配到农牧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研究生1000元,本科生800 元,大专生700 元,中专生500 元),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直接执行定级工资,一年见习期满后,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在定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作满4 年,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可变为固定工资,并再上浮两级。
  (四十一)要优先改善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居住条件。计划部门在基本建设投资中要逐年专项安排建一些公房,解决国家统一分配到农牧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住房。
  (四十二)对中级以上的科技人员每年要安排一次体检;凡获总局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项目、课题的主持人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每三年安排一次疗养,凡55周岁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或获总局科技进步一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项目、课题主持人,旅差费执行副厅级干部标准。
  (四十三)鼓励自费学习。自费人员要和人事、教育、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毕业后用人单位应按合同采取专业对口分配就业,其使用和待遇按总局发[1985]26号文件办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自学外语,凡达国家六级外语水平,并在对外谈判中能熟练应用,创造经济效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优先安排这些人员到国外培训、考察或到外经部门、合资企业工作。
  (四十四)在经总局批准的贫困场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知识分子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专以上的毕业生,除享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待遇外,在现工资基础上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四十五)对确实有真才实学、并做出优异成绩的优秀科技人员,可经本专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破格评审为高级职称,在上级未正式批准以前,在垦区内承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享受同等待遇。
  (四十六)进一步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和老专家的作用。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他们开展技术咨询、企业诊断、技术服务、科技扶贫等活动,并妥善解决参与这些活动的收入和待遇问题。总局对离退休科技人员的回聘实行政策放开(因病提前退休者除外),只要用人单位需要,可与本人签定回聘合同,回聘年限和报酬由用人单位自定。
  (四十七)凡在垦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退休后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每年并加发一个月标准工资。已享受科技津贴人员,离退休后科技津贴照发。
  (四十八)倡导机关干部离岗在垦区内办实业。到农场或其它集体企业的,在一定年限内(3 —5 年)保留原职级、待遇,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十九)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活动,收入归己;经单位同意,工作时间兼职的,收入分配由单位自定。
  (五十)科技人员所开发的项目,创办科技实业或与企业合作开发新产品的,投入当年可提取实现利润的20%,第二年和第三年提取税后利润的5 —10%作为奖励经费,一次性奖励参与项目研制开发的有功人员,其中40—50%奖励项目主要研制者。
  (五十一)对科技开发和引进予以奖励,按投产应用三年中最高效益年提取所创利润的10%,也可按3 年中累加所创利润的5%提取,项目主持人或引进人提取其中的40—50%,发放的奖金列入生产成本,不进入工资总额。
  (五十二)鼓励职工搞技术革新,按投产应用3 年累加所创效益的5%提取,其中40—50%奖给主持人;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按3 年所创累计效益的0.5%奖励建议者。
  (五十三)各级纪检、监察、审计和司法部门,要支持科技人员的各种科技活动,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要从有利于发挥科技人员和知识分子的作用出发,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加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