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委员会、省国营农场总局《关于加速发展垦区第三产业的决定》(节录)
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委员会、省国营农场总局《关于加速发展垦区第三产业的决定》(节录)
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委员会、省国营农场总局《关于加速发展垦区第三产业的决定》
(节录)
(1992年12月10日)
一、按中发[1992]5 号文件的规定,我国对国民经济按三次产业作如下划分:第一产业是农业;第二产业是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是除此以外的其它各业,主要包括流通部门,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
二、垦区加速发展第三产业的目标是: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合垦区情况的市场体系、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把目前垦区第三产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20—30%的比重,提高到“九五”期末的40%左右。
三、垦区加速发展第三产业的重点:一是为垦区第一、第二产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二是投资少、见效快、就业容量大、与经济发展和垦区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业批发零售业及直接面对垦区群众的生活服务业;三是与科技进步相关的新兴行业,主要是咨询业、信息业、各种技术服务业等;四是为提高垦区职工素质服务的行业;五是对垦区经济发展有影响的基础行业,主要是交通、通讯、科技、教育和公用事业等。
四、充分发挥垦区各企业及集体、个体兴办第三产业的积极性,广开资金来源和筹资渠道,增加对第三产业的投入。鼓励各种经济成分以资金、房产、设备、技术、信息、劳务等形式投入第三产业。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利用外资在垦区兴办第三产业。
五、允许垦区以外的单位及个人到垦区来兴办国营、集体和私营第三产业企业。可以和垦区内各类企业实行联营、联产、联销。对来垦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垦区各级组织应给予提供方便。
六、简化垦区第三产业开业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工商部门在受理开业申请7 —10天内要给予发照。要积极扩大第三产业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外,允许采取灵活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允许一次性经营或临时经营,允许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经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一企挂几块牌子。
七、对垦区各级党政机关(财务上应与原机关脱钩)或企事业单位所兴办的第三产业,要放宽开办条件,其注册资金只要基本符合生产经营条件,即可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八、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各管理局和农场、工厂都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商品流通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建立商业服务业一条街,定期组织贸易大集,拓宽市场经营范围,促进垦区商品及生产要素流动,当前要特别注意扩大各级产品销售组织和销售队伍,积极贩运和销售垦区的各类产品。要积极吸引附近地区及省内外、国内外的客商,带动本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扩大垦区第三产业企业直接对外经营的权限和范围,鼓励其走出垦区,走向世界。
九、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管价品种和收费标准外,垦区内第三产业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都可以随行就市,分别情况实行浮动定价、同行议价或自行定价的市场调节办法。
十、积极鼓励垦区各级行政管理人员从机关分离出来,领办和创办第三产业经营实体。可先保留一年回到原岗位的身份,编制不减、级别待遇保留。兴办实体的行政人员半年内可由原单位发给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加各种补贴),后半年发给50%工资,第二年开始实行自负盈亏。
十一、垦区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经单位同意,可以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创办、领办各种服务行业,停薪留职的费用由各单位自定。对因三项制度改革而分离的职工,允许其自谋职业,收入全部归己,在一定时间内不收费用。
十二、允许垦区各级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但不能影响本职工作。
十三、垦区内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可以到企业工作或领办、创办、承包、租赁中小企业。可以在不侵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活动,收入全部归己。利用本单位资料、设备、材料须经本单位批准,并核收相应费用。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可以从事第二职业或兼职工作,收入分成比例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商定。
十四、允许离退休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在不侵犯原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和从事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等技术工作,收入归己,原离退休待遇不变。
十五、积极鼓励农业工人从土地上分离出来进场部或经济繁华地区兴办第三产业。对离开土地的农工除收取少量管理费和“养老金”外,不再提取任何费用。
十六、总局、管理局和各农场、工厂,要尽快把现有的内部服务部门向社会开放。在不影响保密和安全的前提下,把内部服务部门由福利型、公益型、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对内部实行有偿服务,尽快与机关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实体。同时鼓励社会上的第三产业服务组织承揽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事务性工作,使这些工作逐步实现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