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委员会、省国营农场总局《关于深化农场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节录)
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委员会、省国营农场总局《关于深化农场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节录)
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委员会、省国营农场总局《关于深化农场管理体制和机构改
革的意见》(节录)
(1992年)
一、这次改革的主题是解决农场体制问题,要从根本上改变计划经济体制的旧模式,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体制。改革的关键是给企业放权,真正落实《条例》规定的企业权利。农场、分场及其它中层管理机构都要放权,不能中间截留,一直放到基层企业和生产队,使他们尽快成为“四自”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走出农场,走上市场。
二、要根据农场体制改革的需要,减少管理层次,调整分场级机构设置。规模较大需要保留的,要转变职能,大幅度精简机构和人员,或直接转为经济实体。规模较小农场的分场能撤就撤,能合则合。不能撤并的,可以作为农场的派出机构。
三、在改革中,在保留现有企业名称的前提下,允许农场、分场、生产队根据实际需要启用新名,一套人马,几块牌子,以利于企业和各基层单位发展市场经济,对外独立经营。
四、要充分体现根本性改革和重大突破的力度,不能左顾右盼,修修补补,必须动“大手术”。机构改革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撤销职能重叠的部门,合并业务相近的机构,严格定员定编,裁减冗员。
五、要切实在转变职能上下功夫。农场体制改革不是简单的机构撤并,核心是实现职能转变,由行政管理型转向经营服务型。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要真正体现改革精神,明确新职能,建立新机制。要切实改变旧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树立强烈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认真解决会议文件多、达标检查多、竞争评比多的问题,达到运转灵活、反应灵敏、优质高效的目的。
六、垦区兼有企业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农场担负着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和社会性工作,农场党委要加强领导,行使好现有的政权、政府职能,确实管好,不能削弱。机构设置要根据场情和工作需要区别对待。公检法等政权部门要大稳定,小调整,设置明显不合理的机构和人员也必须精简,有的可以就近就便合并管理。大中型农场武装部可以单独设立,小型农场可以保留牌子,设专(兼)武装干部。
对由管理局委托农场管理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机构设置要根据职能和工作需要采取不同的办法。职能比较单一、任务量不大的部门,如土地、交通等可以不单独设立机构,可以相对集中,相互兼职;工作量较大的职能机构按照精简原则,可以单设。总之,要从场情出发,不搞一刀切。
七、农场新的管理体制的建立,一定要有利于生产经营与市场的对接,按照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综合协调、社会化服务、经济协作和信息咨询等功能,搞好市场研究和预测,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外向型经济,大力引进新技术、智力和人才,把该加强的部门和机构加强起来。要完善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特别是与发展生产联系紧密的生产、技术、供应、销售等方面的社会化服务,形成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
八、微观必须放活,宏观必须管住。要正确处理下放权力、转变职能和宏观控制的关系。要强化宏观调控手段,建立健全制约监督机制,特别是国有资产管理、经济执法、审计、监督等部门的工作要加强。要注意防止在改革中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破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使改革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运行。
九、要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体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在加强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把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提高到新水平。要加强和改进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使其更好地保证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党群、政工部门要精简合并,但职能不能削弱,事情必须有人管。
十、农场党政领导的设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素质采取不同形式。可以分设,也可兼任,党政主要领导能一人兼的尽量一人兼,也可交叉任职。提倡农场、分场副职直接任(兼)下属经济实体、公司的经理。为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克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要适当延长企业承包期,原则上不能低于5 年。
十一、农场体制改革后,农场所属企业不再套用行政级别,经营者和管理者也不再按行政级别管理。要严格控制各级领导班子职数,现有职数只减不增,防止借体制改革之机盲目增加领导干部职数,提高企业规格和级别。
十二、关于农场机关干部经商问题。中办发[1992]5 号文件规定,要坚持政企分开原则,不允许党政机关干部在职经商办企业。由上级委托下派农场执行政权、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干部属国家机关行政干部序列,不能在职经商办企业。农场机关是企业的一部分,不属于党政机关。因此,允许农场企业机关干部到经济实体和各类公司兼职。
十三、转变职能后建立的各种实体和公司要名符其实,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办成行政型公司,成为新的行政管理层次,增加环节,加重基层负担,与基层争利。要着眼于发展和培殖新的生产力,创造新的价值,在开拓中争效益。要根据市场和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注意科学划分社会分工和经营范围,开辟新的生产、经营、服务门路,形成优势互补,防止盲目竞争,一哄而上。
十四、搞好配套制度改革。深化农场体制改革要靠各项制度保证。要全面落实各项改革措施,防止单打一,顾此失彼。要突出抓好企业“三项制度”的配套改革,建立岗位靠竞争,分配靠贡献,提拔靠业绩的用人机制,彻底打破干部、工人界限,打破“大锅饭、铁饭碗、铁交椅”,通过公开竞争、双向选择、优胜劣汰,认真实行干部的聘任、聘用制。要建立人才市场机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形成一套新的科技和管理人才的管理制度。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制度,为深化改革创造更加宽松的社会环境。
十五、农场体制改革是全方位的改革。要按照系统的观点全面运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要从场情出发,理顺纵向、横向的关系,上下左右都要动,不能上动下不动,互相掣肘。要突破旧的模式,敢试敢闯,大胆实践,不要束缚在老框子里改革。要注意抓好薄弱环节,特别是场直单位的改革,防止“灯下黑”的现象。
十六、要坚持“先开渠,后放水”的原则,重视做好转岗、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改革要同调整产业结构、重点突破场办工业、大力兴办第三产业紧密结合。要积极鼓励机关的技术、业务骨干直接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离开机关承包企业,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农场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在项目、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要注意掌握知识分子政策,妥善安排科技人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防止造成人才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