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垦区加强地方志工作管理的意见
关于支持垦区加强地方志工作管理的意见
黑志办发[2007]1号省农垦总局:
根据2006年第 467号国务院令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和黑发[2006]30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关于“对农垦总局、分局、农场分别比照市、县、乡级政府明确为行政执法主体,全面授予行政执法权”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垦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理顺地方志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繁荣垦区和全省地方志事业,同意授权省农垦总局史志办行使市(地)地方志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省地方志办公室今后将继续加强对省农垦总局史志办的指导和监督,为垦区地方志事业发展提供相关支持。
二○○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