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农业自然灾害

第一节 农业自然灾害



                第一节 农业自然灾害
  黑龙江垦区属自然灾害多发区,旱、涝、风、雹、冻、病、虫等7 种灾害频繁发生,且具有显著的季节性、区域性、连续危害性和不可抗拒性。
  根据10年(1995—2005)农作物自然灾害统计,平均每年受灾面积106.6 万公顷,成灾面积86.6万公顷,占全部作物播种面积的43.6%, 平均损失率为19.44%,最低年份为10.08%,最高年份达34.64%。从作物间看,农作物实际损失率在9.4%~28.2%之间,其中夏收作物在24.2%~28.2%之间,秋收作物在9.4%~15.9% 之间;从灾害种类看,在成灾面积中,旱灾占47%、涝灾占34%、雹灾占7%、冻灾占4%。其中:粮食作物成灾面积80 万公顷,占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44%。 尽管每年都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防雹和人工降雨,但自然灾害仍然给垦区农业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据统计,平均每年因自然灾害减产粮豆约30亿斤,直接经济损失大约18亿元。对垦区人民的生产、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农业还没有摆脱“三年丰收,抵不上一年受灾”,多年致富一年受灾就返贫的局面。
  垦区经济是以第一产业为支柱产业,大农业的兴衰直接影响到二、三产业的发展并由此产生连锁反应。自然灾害对第一产业的影响是直接的,导致粮食产量的下降、质量的降低,影响加工业的达产率和产品质量,加工业的效益受到波及,服务、贸易都受到制约,进而影响垦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