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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业互助保险的改革

第四节 农业互助保险的改革



               第四节 农业互助保险的改革
  2003 年,为充分利用入世后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相关政策,通过运用符合WTO规定的农业保险补贴渠道,建立垦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新体制,加大对农业生产者的保护力度,稳定农业经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总局党委在认真讨论风险办呈报的“关于垦区风险互助体制改革的汇报”后,以黑垦文[2003]1 号批准其改革内容及相关配套实施方案。一是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风险互助办公室”更名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互助保险事业管理局”,确立政策性保险的事业法人资格,赋予农业自然灾害的防御和救助职能,行使政府供给农业保险补贴的管理行为,与国际上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行的做法接轨。二是总局下发了黑垦文[2003]2 号实施农业互助保险文件:约束和规范农场及农户参加农业互助保险的行为,形成垦区内部的法规化;将参加农业互助保险作为享受农业信贷投放、基础建设投资、农业防灾减灾、农业灾害救济等政策的前提来考虑;将农业互助保险工作纳入农场场长经营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三是建立“农户交一块,农场筹一块,总局(国家财政)补一块”的保费筹集方式,破解“农户交不起,风险互助赔不起”这一现实难题,提高风险保障程度,体现保护农户根本利益的宗旨。四是建立农业互助保险实验区,选取一个分局和部分农场设立农业互助保险实验区,创建农业互助保险体制的先进管理方式,力争列入国家农业保险的实验基地,获得国家优惠的政策支持和更大的资金补助。在实验期间,总局借款1 000 万作为总局(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作为争取国家资金补助的先期投入。五是建立与垦区农业互助保险管理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建立职责权限明晰,管理监督分离的新机制;推行业务管理规范化,实现承办业务程序化;建立农业防灾减灾行业管理的新体制;建立资金分户存储,收入、支出两条线的分账管理与核算体系,强化检查与监督。采取以总局农业互助保险统一经营为主导,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1993—2004年农业保险情况表


  2003年在九三、绥化2个分局17个农场建立农业互助保险模式试验区,2004年扩大到9个分局50个农场,从此,拉开了向农业保险推进的序幕。这种模式具有三大优势:一是保费由总局、农场和农户三方承担, 解决了提高保障程度后农民交不起保费的难题; 二是保险签单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三到户”,保证补贴直接兑现到农户;三是坚持承保公开、定损公开和理赔公开的“三公开”原则,体现农垦农业保险诚实守信的宗旨,有效地控制了道德风险。种养两业保险按照“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补贴、独立政策优惠”的原则经营。农保局和农场保险协会按5:5的比例分配保费收入。出险时由农保局和农场协会按相同比例赔付。2003年实现保费收入10 783万元,2004年实现保费收入13 158万元。
  黑龙江垦区从1993—2004年发展农业保险12年,累计承保种植面积 1 908.2万公顷,赔付率高达103.7%(不含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支出),支付赔偿金11.16亿元,148万户家庭农场直接受益,使634万公顷受灾农田迅速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