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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机安全监理体系

第一节 农机安全监理体系



              第一节 农机安全监理体系
  1984年11月15日,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27号和省政府黑政发[1984]100 号文件精神结合垦区实际,农业机械进入千家万户经营和所有,为依法管理农业机械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以农总呈字[1984]98号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设置农机监理机构的请示》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同年11月21日函复省农机局办理。1984年12月30日,省农机局黑农机发[1984]236号,省国营农场总局农总联字[1984]81 号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站农垦分站的通知》文件,明确了黑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站农垦分站是黑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站的分支机构,业务受省农机安全监理站的指导,监理人员由农场总局编制内调剂解决。
  1985年2月13日,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下发了农总机字[1985]9号《关于建立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明确总局、管理局和农场均设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监理人员由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增加编制。文件下发后,按国务院颁发的《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章》和省有关规定,垦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全面展开。不到半年时间,在省农机安全监理站的指导下,总局9 个管理局和85 个农牧场(不含后划回的16 个劳改场)共建农机安全监理站(所)95个,配备专兼职农机监理员365名和生产队农机安全员1 718名。同时,建立健全了监理内业管理制度,并积极开展农机监理工作。
  1985年红星农场农机监理站采取措施提高机车完好率,促进了生产发展。这个场农机监理站的做法:
  一是建立健全各级农机安全监理网络,各生产队都配齐了专兼职农机安全员,各机车组都设了安全员,上下形成了安全网,还组织监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法规教育,提高了业务水平。二是抓好驾驶员的培训,监理站针对家庭农场车辆逐渐增多的特点,举办了两期训练班,采取场、队相结合、分期分批进行技术培训,培训期满后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驾驶证。三是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监理站对全场拖拉机及农具进行了大检查,对不合格者的机车,农具限期修复,不合格者不准参加作业, 在夏检中, 监理站深入到各家庭农场进行抽查,对违章作业的驾驶员进行罚款处理,他们还对各农机户搞审验,对联户或个人经营的拖拉机、配套农具的驾驶员逐台逐人进行审验,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使全场拖拉机完好率达到了98%以上。
  为了进一步加强垦区农机监理队伍管理工作,促进垦区农机监理工作健康地向前发展,1986年初,总局农垦监理分站下发《关于加强农机监理队伍管理和开展先进农机安全监理站(所)评比活动的通知》,并制定评比条件,评比方法,奖励原则及标准,进一步调动了各级农机监理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1987年,垦区开展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时间虽然不长,但已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大部分农机具实行转让和承包的情况下,通过农机安全监理加强了对农业机械的管理;家庭农场自行购置的动力机械办理了落户手续,也都纳入了农场农机管理的范围,做到心中有数不失控。二是对驾驶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这对取缔无证驾车、减少事故起了一定的作用。三是对农用机动车核发行驶证并进行春检、年检,促进了机车技术状态的改善。四是减轻了部分有机户的经济负担。实践证明,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兴办家庭农场以后加强农机管理的重要措施。
  根据农牧渔业部所颁发的《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章》的规定,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均属国家行政部门。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农用拖拉机(包括农用非营业性运输的轮式拖拉机)和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检验、考核和核发牌证,以及农业机械在田间、晒场和场区道路上作业和行驶的安全及技术状态的监理工作。为了更好开展监理工作,农垦监理分站将国家规定的农机监理职能职责作为培训内容之一,组织各级监理人员学习和掌握。
  垦区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九项:
  一是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农机安全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二是制订实施国家有关农机安全规章和规则的细则或补充规定。三是组织进行农机监理人员的培训。四是勘查、鉴定和处理农机肇事。五是组织动力机械的年度检验及驾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及审验工作。六是核发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驾驶人员的号牌和行驶证、驾驶证。七是负责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驾驶员的变动登记,签发转出通知单。八是征收农机监理技术服务费及提出经费计划和使用情况报告。九是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检查,总结交流经验,填写车辆、驾驶员的月份、半年和年度事故报告。
  1994年7月25 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1996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省农垦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负责系统内的农业机械的管理和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受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以上两个《条例》发布施行以来,垦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纳入黑龙江省地方农机法规合法化,为加强农机监理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
  2003年10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年6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发布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以上“两法”和“一例”的发布和施行,使垦区开展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有了充分的法律和法规依据。
  2005年,垦区从总局、各分局和各农牧场都设有比较完整的114个农机安全监理站(所),本着精简机构和精简人员的原则, 暂与各级农机部门实行一套机构、 两块牌子,内部职能和人员分开,配备专兼职农机安全监理员329人,管理区农机安全检查员700人。为了满足开展垦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按照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装备标准,垦区114 个农机安全监理站(所)中,有50%站(所)配备了农机监理专用车;60%配备了摄像机;100%配备了计算机、照相机和事故处理勘测箱。各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执行公务时,着统一式样的农机监理劳保服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