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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机维修市场

第二节 农机维修市场



                第二节 农机维修市场
  1985年以前,计划经济时期,国有农机维修。所有农机维修费由农场和生产队支付,生产队管理和使用者不负任何经济责任,加上缺少维修工作经验,实行四级保养和大、小修制度,拖拉机每作业3~4年必须大拆大卸全面检查维修1 遍。为满足这种维修制度的需要,各农场建农机修理厂,各分场建农机修理厂,各生产队建农机保养间或修理所的维修体制。因而,造成农机维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大,通用设备投放多,导致维修成本加大。
  1985年后,由于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农业生产实行“四到户”和“两自理”,尤其是农业机械到户,农机维修制度和维修体制以及农机维修市场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方面有机户家庭农场或有机户真正成为购买农机的主体和农机的所有者及经营者;另一方面有机户家庭农场或有机户完全有权选择农机维修制度和维修场所,他们最会算明白账。
  由于农机维修工作不挣钱,再加上机械到户,农机维修制度改为推行总成换件制度和视情维修制度,原有的农机维修厂(所)和维修设备很不适应推行新的农机维修制度。所以,对原有绝大多数农场修造(所)维修设备转让或挪作它用,个别没有转让的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进行了调整,多余的厂房和设备推向市场。
  到1993年,有90%的农场修造厂和分场修理所转让给个人,95%的生产队保养间承包给个人。
  随着国内外新型农机设备的不断增加,提高农机折旧率,缩短农机折旧年限,农机维修任务越来越少。继而,农机维修行业出现以个体或联户(含股份制)为主的农机维修市场。总局、分局农机管理部门依据1994 年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相应技术等级的维修人员,经县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核,取得合格证,由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农机维修市场。
  1997年,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取消了对各类维修网点收取年度审验费。2003年,垦区共有各类农机维修市场1 286处,从业人员2 367人。
  2004年10月15 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2月1日施行的新出台的《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明确,农垦总局、分局和农场农机主管部门依据《条例》从宏观上管理和监督辖区内的农机维修市场。但管理约束和处罚力度不够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正常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