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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机销售市场

第三节 农机销售市场



               第三节 农机销售市场
  1985年以前,垦区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总局、分局和农牧场设有较系统的三级国有农机物资部门,即:总局物资局、分局物资处、农场物资科;各级职能部门下设农机供应站(库)。农场用户需要的零配件,通过各级物资部门负责供应解决,由生产队负责结算。
  1985年,垦区改革开放和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原有的各级国有农机供应销售系统全部解体,均推向市场。农机产、供、销需直接对接,取消了中间环节,按市场规律运行。总局、分局农机管理部门依据1994年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具备所销售产品的保管保养条件和相应的检测手段,配备熟悉销售产品知识的人员,经县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管理农机销售市场。
  1997年,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取消了对各类销售网点收取年度审验费的规定。垦区共有各类农机销售市场563处,从业人员1 220人。
  2004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2月1日施行的新出台的《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明确,农垦总局、分局和农场农机主要部门依据《条例》从宏观上管理和监督辖区内的农机销售市场。但管理约束和处罚力度不够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正常开展工作。
  垦区充分发挥农机试验鉴定站和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站的作用,凡是进入垦区市场的国内外整台农业机械,必须由总局农机管理部门组织试验鉴定站进行试验检测,提出详细的测试报告,并经充分论证认可后才能批量引进。 对新研制的农机具在正式投产前, 必须经农机试验站鉴定检测通过新产品鉴定后,方可批量生产。多年来,该站严格依法按章办事,基本控制了不合格或淘汰型农机产品进入垦区市场,不仅减少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和损失,而且为垦区农机产品面向高标准、高质量、现代化方面更新换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