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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依法行政管理

第三节 依法行政管理



               第三节 依法行政管理
  为使垦区的社会和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必须有坚实的水利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和良好的水环境作为保障和支撑。因此,在不断加强和完善垦区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同时,必须搞好垦区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依法用水和依法行政的队伍建设和管理。通过几年的努力,垦区已初步建立了以《水法》为基础,适应垦情的科学、完善、配套和协调的水利行政法规(办法)体系;形成了上下左右关系协调的水管理体系;建立了一支经过专业培训素质较高的水政监察执法队伍,全面开展了对水事违法行为的监察。
                   依法行政
  垦区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根据《水法》和《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制定了一些适应垦情的各种“规定”和“管理办法”,各级水行政部门坚持以《水法》宣传教育为动力,以强化水政水资源管理为核心,强化了水行政管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建立健全水行政管理组织垦区自1992年黑龙江省水利厅下发《黑龙江省水利厅委托省农场总局水利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黑水政字[1992]502 号)后,垦区具有了水行政管理职能,总局和分局水利局是垦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相继组建了“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1994年垦区又成立了以总局主管水利工作副局长为组长、总局水利局局长为副组长、各分局水利局局长为成员的垦区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1994年黑龙江省水利厅下发了《黑龙江省水利厅委托省农场总局负责本系统水土保持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黑水政字[1994]209 号),1997年省水利厅下发了《黑龙江省水利厅委托省农垦总局实施河道管理的通知》(黑水政字[1997]501号),相继垦区编委下发文件《关于核定垦区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机构编制的通知》(黑垦编[1999]1 号),至此垦区水行政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和健全。
  制定了与《水法》相配套的垦区水利管理办法根据国家颁布的《水法》、《水土保持法》和省发布的有关文件及省水利厅下发的“三个委托规定”精神,结合垦区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办法”和“实施意见”:一是总局水利局会同法制办、政研室及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实施《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制定了《黑龙江垦区水资源两费一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二是制定了垦区自己的灌区、涝区、水库、排灌站、堤防、喷灌等工程管理办法和管理标准,使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三是建立健全了《垦区水政执法承诺制》、《垦区行政执法公开办公制》、《垦区水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等10余项水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发到每个水行政管理人员的手中。每年水利工作会上,总局水利局局长都要与各分局水利局长签订水政水资源管理责任状,把水费收缴、行政执法及水资源管理等各项年度工作任务指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积极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为不断增强全民的水法意识,使其学法、懂法、依法办事,垦区各级水行政部门长期以来加大了水法规宣传力度,每年利用3 月22日“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3月22日—28日)的有利时机,结合垦区实际情况,采取领导电视广播讲座、出宣传车、报刊专题报导、 发宣传单、张贴宣传标语(图画)、 制作永久性宣传牌、组织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宣传,有时召开用水大户座谈会,有时利用科普大集在城镇繁华地段设立水法咨询站等多种形式,全方位进行水利普法教育。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上有稿、街上有人”进行大力宣传各种水利法规,通过学习和宣传,增强了广大垦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全民节约用水、依法保护水资源的执法觉悟,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对社会产生了良好的反映。简单地举几例:2000年3月22 日总局主管水利副局长周茂林同志在农垦日报专版发表了《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垦区可持续发展》的文章;1993年总局水利局与《农垦日报》社、农垦广播电视局联合举办了“治水、兴垦、富民”有奖征文和水利专题片大奖赛活动,共收到征文44篇和18部水利专题片,评出等级奖后分报水利部、松辽委和省水利厅,受到上级好评;2000年全垦区共播放处级以上领导电视讲话110人次,自编自印水法宣传单30余种,15万份,出动宣传车150台次,张贴宣传标语1万余条,悬挂过街条幅300余幅,设咨询站10余处,全垦区受教育面达90%以上。
                 水行政执法队伍
  垦区水行政执法队伍始建于1990年,总局和各管理局都成立了水政水资源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成立“水利公安巡警队”。1993年6 月总局编委下发了《关于配备水政监察联络员的通知》(黑垦编字[1993]19号),全垦区水政监察联络员编制共198 人,由各管理局水利部门派驻各农场,执行水行政执法任务。其中宝泉岭和红兴隆管理局各28人、建三江管理局30人、牡丹江管理局29人、九三管理局21人、嫩江管理局12人、绥化管理局9 人、哈尔滨管理局7人、局直5人。同年5月20日又经总局水利局培训、考试、考核,审定任命了224名专职水政监察员和236名兼职水政监察员,大大加强了水政执法队伍的建设。
  2001年3月21日总局编委下发了《关于成立黑龙江农垦水政监察机构的通知》(黑垦编[2001]32号),正式批复总局成立“黑龙江农垦水政监察支队”,为水利局领导下的副处级事业单位,编制5人,各分局成立“黑龙江农垦水政监察支队×××大队”,全垦区总编制198人。至此,垦区水行政执法有了正式的执法队伍,经过几年实践工作,总局水利局每年都对水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和法律等知识培训,每年都和总局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联合举办业务培训班,提高其业务和执法水平,经过考试合格后,由省政府发给行政执法证,方可具备执法资格。至2005年底,全垦区已有471名持证水政执法人员,现有执法装备车28辆,摄像机30部,通讯设备150台套。
                  水事案件查处
  全垦区开展水利执法以来,从上到下,齐抓共管,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依法办事,共查处水事案件964 起。在处理每一起案件时,执法人员首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查清事实,做好笔录,拍好录像(照片),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然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恰当合理的处理,有力地打击了一批违法行为,教育了广大群众,整治了水利秩序,保证了水事活动正常进行。对水利工程建设和工程运行管理及整个水利工作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现有代表性地简举几例典型案件:
  宝泉岭分局二九○农场自然养鱼权纠纷案1996年9 月该场二十七队职工韩某经场水政部门批准办理了“自然水面利用许可证”,以便发展养鱼。事隔数日,本队职工高某带本队证明信和1987年鱼政发给的养殖证来到水政办,经调解双方同意将现有2个鱼池各分1个,有效期1年,如需续办,提前申请交费。1997年初高某办了两个鱼池的“水面证”,而韩某未办“水面证”,只办了“养殖证”,却仍在池中捕鱼,由此产生纠纷,后由水政部门出面与渔政部门协商,维护了“水资源利用许可证”的有效权益,韩某的养殖证由渔政部门收回,但韩某不服,向法院告了水政部门,要求赔偿向鱼池投放鱼苗款5 600 元。水政部门接到法院通知后,到现场进行取证并进行答疑,经开庭审理认为高某办了水面使用证,交纳了水资源费,属合法使用水面,关于赔偿问题,由于原告韩某没办水面使用执照,不存在与水政部门的责权关系,无从谈赔偿。最后法院判决以水政部门依法管理胜诉而结束。
  大西江农场职工毁水保植物带案1997年4月大西江农场一队一承包职工将一条长800米的水保植物带开垦种植,造成水土流失。水政监察人员到现场调查此事,并向生产队长、机务队长及承包者讲明违法开垦的危害,其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据有关法规和毁坏程度进行处理:一是罚款2.0万 元;二是限期恢复植物带,并达到原设计的覆盖率;三是在九三垦区通报批评。使当事人即心服口服,又受到教育,并警示了其他人。
  八五二农场职工毁闸门案八五二农场二分场是蛤蟆通灌区的主灌区,全分场9 万亩耕地为水田,用水紧张时,农户常为用水先后、多少而发生水事纠纷。1997年6 月正值用水高峰期,农场灌区水管员按照计划用水和调度方案,将位于一队的二干一支上的一进水闸关闭,集中供给其他支渠。一队的四位职工种植户违反规定,擅自将闸门拆除扔掉,又将丝杆和起闭机砸坏。农场水政监察员接到报案后,和公安人员一起赶到现场,仅用一天时间将此案破获,由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处理结果是定罪免诉,不追究刑事责任, 赔偿一切损失,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