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水利投资
第一节 水利投资
第一节 水利投资
水利投资政策
20世纪50年代建设初期,垦区是采取“建场定额投资收入低拨,逐级包干”政策,据铁农党委[1958]16号文件中规定,定额投资包括生产、水利及基本建设资金,由上级同意拨付、统一安排,使农场能在边生产、边建设的勤俭建场、因随就简的前提下进行生产,并保证最起码的基本建设。还要求在同一块耕地上面积不再拨付资金,由农场负责经营,自负盈亏,包干到底。可以从前一年生产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抵作第二年支出,年复一年,逐年拨付,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这时期的水利投资主要用于为开荒建场服务的小型排水工程,从1958年的年度计划安排中看出水利投资占年度计划的19%,其他基建投资为46%,其余为生产资金。
20世纪60年代本着“治涝为主,配套为主,当年收益为主”的三主方针,安排水利投资,统一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内。据垦水工字[1962]3 号文件指出:国投的少量资金只能补贴各场机械队伍油料消耗和重点施工,并要求各场要自力更生利用农闲或农忙空隙期间投工投劳义务搞水利建设,主要形式是开展“红五月水利大会战”和“秋冬水利大会战”,人和畜齐上阵,几乎年年都进行会战,有的会战场面相当壮观。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垦区水利投资开始走向“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轨道,但建设项目繁多,投资分散,效果不显著。后期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水利的基础地位重要,农场要巩固发展,离不开水利先行这一基本条件。 从国家到垦区各级领导对水利也引起足够重视。自1975 年三江平原治理项目逐渐提到日程以来,垦区出现了“谁受益,谁负担”、“国家负责大型和骨干工程项目,地方负责小型和配套工程项目”的投资原则,但是规定大于3m3/s 的排干、支骨干工程可以列入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称其为“大水投资”,支渠以下配套工程为垦区小型“农田小水补助费”(简称“小水”)和农场自筹解决。1977年实施的建三江分局的别拉洪河治理工程就是按照这个原则实施的。相继,垦区的三江平原七虎林河、蜿蜒河和浓江鸭绿河等治理工程项目都是按照这个投资原则安排的,同时要求骨干工程和配套工程同时进行,达到“建一处、成一处、效益一处”,充分发挥水利投资效益。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水利投入逐年增加,资金来源呈现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格局:一是国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继续增加,主要安排在防洪治涝骨干工程项目上;二是农业开发资金中水利投资占很重要一部分比例,这部分资金按“三三制”政策配置,即国投、贷款和自筹各占1/3,其中国投中还要有1/2在5 年内偿还国家;三是“小水”无偿拨付给各场;四是扶贫农场投入的资金,垦区有25个贫困农场;五是其他资金投入,其中包括国债、外资软贷、商品粮基地建设中心、中央专项投资和以工代赈等;六是农场自筹资金,其中包括农场从每亩耕地中抽出搞水利资金和农场职工出工(义务工)或以资代劳。1985 年垦区颁发的《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指出, 水利投资分配和使用应按照“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安全”的原则,择优选项,以效益定项目,以项目定投资,适当集中,重点投放,努力做到建一处,成一处,受益一处。这期间投资的重点还是放在防洪除涝上,同时也逐渐加大了旱田喷灌工程投入。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继续搞好防洪治涝的同时,投资重点开始逐渐向以水田为主灌溉工程建设倾斜。实行“兴利除害”并举,在资金来源上,在争取外部投资同时,各场也加大了自筹资金力度,投资比例基本是国家投资和农场自筹各占50%。 近期垦区水利投资总的原则:一是择优选项,集中投放,凡工省效宏,投资少,见效快,增产潜力大的优先投入;二是重点投放,主要用于防洪治涝和灌溉项目中;三是扶持经济贫困、自筹资金短缺而又有脱贫致富积极性的农场,从其解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入手,使其彻底脱贫;四是逐渐重视改善生态环境和职工生活条件的项目,如小流域治理,防病改水等项目;五是投资从过去供给型向经营型转变,形成具有农垦特色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水利投资体系。如合资建设,即上级拨点、农场自筹点、职工负担点的“三点”工程;六是鼓励家庭农场个人投资办水利,对公益性工程可实行股份制和“五小”工程产权改造等;七是为激励水利投入,规定不能按计划完成收水费或自筹资金不到位的农场,实行“一票否决”,不投资建新工程项目。
水利资金使用与管理
20世纪50年代建场初期,投资为拨款制,在管理上较机动灵活,允许农场自行变动。据铁农学字[1958]16号文件规定水利投资包括在建场总投资中,允许农场在生产与基建、水利、工副业所占轻重缓急比例自行负责调剂,但需报上级备案,由总局根据农垦部拨款情况,按季拨付农场,资金由各级财务部门管理。
20世纪60年代水利资金开始实行专项管理,具体责成农垦局财务处和当时的农垦部水利工程局共同管理,垦水工农字[1963]3 号文件规定:水利工程在完成计划时,均需经验收签字后,方能正式拨款,核销支出,凡列入水利投资计划,一经批准,一般不宜修改,如因特殊原因必须变更时,需报区批准机关审批,否则由自行变更者负责。
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家加大了水利投资,垦区各级机关均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实行严格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资金使用实行按计划预算拨付,当时水利投资分“大水”和“小水”,“小水”由总局、分局、农场三级财务部门管理,其具体工程项目从设计、预算到验收由水利部门分级管理,财务部门按水利部门签发的工程进度和签收单进行分期拨款和决算。
20世纪80—90年代,由于资金来源多元化、多渠道,基本实行分头管理,各自把关,但总的原则是专款专用、专户专储,分设账户,不得挪用和挤占,定期审计检查,管理逐渐走上规范化。1998年总局水利局编制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水利财政预算内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办法》,以农垦水发[1998]31号文件下发;1999年财政部、水利部下发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使其水利资金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至2000年垦区已基本形成国家“大水”投资由各级水利部门专项管理,“小水”、“扶贫”、“农发”资金分别由各级财务部门、扶贫办和项目办设立专户管理,纳入各级财务年度预算。自筹资金由各场财务部门、水利部门协调管理。审计部门定期审计监督,使垦区的水利资金管理更加规范化。
水利投资水平及来源渠道
黑龙江垦区从建场至2000年水利建设总投资44.23亿元,其中防洪治涝工程投资26.18亿元,占59.19%;水库工程投资2.35亿元,占5.31%; 灌溉工程投资10.47 亿元,占23.67%;水土保持及改水工程投资1.03亿元,占2.33%;其他4.2亿元,占9.5%。按其来源分:国家投资(包括专项水利基本建设、“小水”、“农发”、“扶贫”)30亿元,占总投资67.82%;垦区自筹13.33亿元,占总投资30.13%;其他投资0.81亿元,占2.05%。
从发展阶段看,垦区初创时期投资为2 032万元,主要为国家投资,1956—1966年垦区发展时期水利投资7 488万元;文化大革命的1967—1975年为20 389万元;1976—1985年垦区新发展时期的水利投资为53 641万元;1986—2000年是垦区水利建设最好时期,投资为245 0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