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造林管理
第八节 造林管理
第八节 造林管理
建立强有力的林业行政管理、政策管理、制度管理是垦区造林绿化事业取得辉煌成果的法宝。
在行政管理上,首先,农场总局、农场管理局、农场分别设立了林业局、林业处、林业科,成立了绿化委员会和绿化办、林业科(绿化办), 森林防火指挥部和防火办、 成立了专业林场、专业苗圃、森林调查队、护林队和营林员队伍,实现多层次分级管理。垦区林业体系建设实施了四级管理,即专业林场(专业苗圃,林业站)—林业科—林业处—林业局。
其次,把专业苗圃作为发展生态林业的基础来抓。垦区造林绿化、营林生产是白手起家的,在时间上比国家和地方林业部门晚30~40 年, 而且一直没有像地方林业局、林场、苗圃那样经过正规的勘测设计后纳入国家开发建设计划。1979年以前垦区还没有专业林场和专业苗圃,仅有几处能育杨、柳插条的简易苗圃,各级也没有专门的林业机构和造林绿化专业队伍。1980年以后,在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同时,加快了专业苗圃、专业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各级自筹投入大量的资金配备专业设施设备,调配骨干,充实林业部门和生产单位的领导,并多次举办育苗技术培训班、林场场长培训班,总局每年冬季还组织林业技术培训班,加快培训林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步伐。经过几年的努力,到2005年,垦区建成了以绥滨、大西江、柳河等一大批专业苗圃和105个专业林场。垦区育苗面积达3.35 万亩,年产成苗3亿多株,其中50%的专业苗圃实现了机械化和半机械化作业,育苗生产水平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在政策管理上,总局为调动各级干部和职工造林绿化的积极性,保证完成造林绿化规划任务,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连年多次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促进造林绿化发展的政策。每一个政策的出台,都是在稳定原有政策的基础上,经过调查,不断完善和增加新的内容,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提高了总局造林绿化政策的信誉。
这些政策是:落实资金渠道,提高造林补贴标准,实行重点投放。
建立营林基金制度。1982 年总局制定了营林基金提取制度,按播种面积每亩提取0.5元。1997年根据《森林法》和国家体改委、林业部林业经济体制改革中《关于建立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要求,将营林基金改为“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提到每年每亩1 元。实践证明该制度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利企、利民,符合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的好政策。
开展义务植树活动,义务植树任务,由每年人均5株,改定为每年人均义务植树3天。
为更好地贯彻全国人大决议,认真落实义务植树“以资代劳”的办法,建立义务植树工程林基地,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等政策。
垦区“四旁”绿化建设实行以奖代投的政策。
积极促进高标准绿化和农防林更新的建设。
建立领导办造林绿化点验收工作制度。
总局将林场和苗圃划分重点林场和重点苗圃,进行定格分类、分期分批地进行扶持和建设。
每年10月1 日前由各级林业部门向土地部门提报翌年造林绿化用地计划,各级土地部门按照省土地局下达的用地计划指标,做好造林绿化用地审批工作,经验收后,办理核减耕地面积及土地变更登记等事宜。
提高林业职工的经济收入,改善林业职工的生活。对以造林为主的林业生产单位实行倾斜优惠政策。
承包计划内造林、幼林抚育管理、育苗生产和入不敷出的次生林抚育作业的林业职工,免交管理费和土地占用费。
林业职工在开办以短养长,以副养林的多种经营时,实行贴息贷款或低息贷款,农场减收50%管理费。
对没有采伐资源的造林林场,农场给林场每个职工就近划拨15~20亩农业用地,作解决林场职工基本生活的基地,走林农结合发展的路子。有开垦荒地条件的林场,支持和组织开荒种地,实行种地与承包造林挂勾,分田到户,3年内免收利、费、税,到第四年起逐步退耕还林。
建立造林绿化工作奖惩责任制。按照领导任期目标造林绿化工作责任制的要求,根据每年各单位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情况,对各级绿化委员会主任、成员、绿化办主任及工作人员实行奖惩制度。
为了加快生态林业体系建设步伐,制定了一系列开发性造林政策。
实行股份制造林,对于面积较大的宜林地可以实行股份制造林,宜林地按林地补偿费标准做为股金,林地公有,林权、产权共有,采取部门、行业、集体、家庭、个人多种形式的股份投资,股金形式多样,按股份制经营管理,产品收益按股分红。
租赁制造林。个人或集体可以承租宜林地,前3 年可以种植经济作物,第四年开始还林,产品分成,租赁时间为树木的一个生长周期,在租赁当事人发生变动时可以继承,也可以转让。
对欠农场资金的职工可以实行造林顶欠,顶欠的方式由农场林业部门与欠账职工商定后签订合同,经农场批准实施。
在划定的宜林地中所造林林种不限,可造用材林,也可造经济林,营造的经济林可列入当年造林计划。
对郁闭度0.3 以下的疏林地、灌木林地,可按地类林相划分等级,确定界线,作价转让给职工群众,由职工群众按优质高效原则,自选林种,自选树种,自费造林,自行管理,收入归己。
对沟塘、林间草地可以承包给个人造林,挖塘养鱼,地权归公,林权归己,收入全部归己,不收任何费用。
已栽的农田防护林、人工用材林等仍归林业部门经营管理,对已规划好的但未进行营造农田防护林、草原防护林的要彻底承包到人,只收土地占用补偿费,可以优先承包给营林员作为创收基地,也可以承包给土地承包者和草原承包者。
对交通部门营造的护路林,水利部门营造的防浪林,实行谁出资造林、管林、谁受益,林权归造林单位。也可承包给水管员、养路工,实行造、管、护一条龙管理,自费更新,收益归己。
为促进机关、学校、医院、工厂院内的绿化,对现有的绿化树木划给所在单位经营管理,更新采伐收入归单位用于绿化,不能更新绿化的不能采伐,更新前要经林业部门批准。
在制度管理上,总局领导一直把造林绿化、林业建设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每年定期召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垦区林业的发展规划,每年都要逐级签订“绿化责任状”和部门实施绿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在领导变动时总局都及时调整绿化委员会成员,以防止断档无人负责,并办理造林绿化的移交手续。
在管护责任制上,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总局先后出台了《林木保护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性规定,使幼林管护工作有了法律法规性的依据。
进入20世纪80年代总局又提出了对薪炭林可以“自选、自管、自用,产品归己”,“农场和集体单位联合造林,签订长期合同,经营多年不变,可以实行林粮间作,间种林带可包给集体或个人,间作收益归己”。以后又提出可以搞开发性造林,兴办个人家庭林场,签订合同,议定一个生长周期,可以继承,可以转让。前哨农场的万太安、李林学从1985年开始办家庭林场,每个家庭林场都有1 000多亩林地;二龙山农场的许振江家庭林场有800多亩落叶松,1999年间伐,一次性收入60多万元。二道河子农场李长彦一次性承包造林1 200多亩。
2000年各农场纷纷将兴办家庭林场,民营苗圃作为林业改革突破口。八五四农场兴办家庭林场130户,自费造林达0.8万亩;云山农场下岗职工那宏承包200 亩荒地办起家庭林场,当年植树6.6万株,并在行间间种小豆收入1.2万元,宝泉岭一季兴办家庭林场90个,家庭林场造林1.10万亩,由于造林明确了投入主体和受益者,大旱之年成活率高达90% 以上,北兴农场林业职工兴办两个民营苗圃,培育30余个品种,产苗400 余万株,不仅个人获得高效益,而且可以解决全场造林绿化用苗。
2000年全垦区兴办家庭林场436个,家庭林场造林8.9万亩,兴办民营苗圃67个,育苗0.20万亩。和平和长水河等场还对欠款挂账大户,又无力偿还的职工,通过自费造林,以林抵债,即解决了呆死账,又加快了绿化进程,深受广大群众欢迎,实现了造林绿化投入主体多元化。
2001年全垦区家庭林场达1 018个,完成造林5万亩,达垦区总造林面积的1/7;民营苗圃91个,育苗0.41万亩,达总育苗面积的1/4;红兴隆局兴办家庭林场315 户,完成造林3.1万亩,占总任务的48%;八五五农场王建江家庭林场一季造林0.11 万亩;九三局、绥化局下发了《关于兴办家庭林场、民营苗圃的若干实施意见》后,群众自费造林积极性高涨,融资250 余万元,发展家庭林场和民营苗圃301 个;北安局兴办家庭林场85 个,民营苗圃21个,营造还欠林1.3万亩;和平、长水河等场营造还欠(款)林近万亩。九三局要求对造林绿化做到四真,即真想、真抓、真干、真投入,全局筹资1 000 万投入春、秋两季造林绿化。红兴隆分局对造林绿化实行了部门分工负责,调动了各部门造林积极性。
2002年退耕还林指标均一次性落实到个人,使造、管、护责任制一次性承包到位。
上述政策、制度至今仍在应用,并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