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立种子林
第二节 建立种子林
第二节 建立种子林
1977年总局党委在龙总党[1977]65号文件中要求各管理局、农牧场要“建立种、苗基地。要采取新建、改造等方法迅速把种子林、种子园和杨树良种采穗圃建立起来”。
1980年总局林业局转发了《黑龙江省林木种子园建立和技术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营建人工母树林和抚育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按着这两个文件要求,总局林业局对垦区人工母树林营建工作又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是垦区各局,各农场、牧场建立林木种子园和母树林都要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林木种子园建立和技术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营建人工母树林和抚育管理暂行办法》。
二是对各农牧场的规划设计任务书的呈报、审批程序和执行做了具体要求:
种子园的设计任务书由各局、场林业处(科)编制,报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报总局主管部门和计统处备案。
设计任务书批准后的生产和基本建设任务由场和管理局在年度计划中进行安排。
1981年总局林业局又转发了林业部《林木选择育种技术要领》,同时指出:近年来垦区林业生产发展很快,但林木选择育种工作至今仍是薄弱环节。有什么种育什么苗,有什么苗造什么林的盲目而被动局面仍未改变,主要受有些同志对林业基础建设认识不足和投资必须解决眼前利益的思想影响,使这项工作一拖再拖,望各局、场应按着林业部颁发的《要领》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数量和质量。
从此,农垦系统营建人工母树林的工作正式纳入了林业工作日程。
随后又下发了黑垦局林种发[1988]5号、农总林字[1989]5号文件,对林木种子乱采滥收,产地不清、品种不纯、质量低劣、损害用户,影响育苗生产等问题,明确了经营政策,开始使垦区林木种子走向了计划采收、合同购销、保证质量的良性发展轨道。但由于垦区无采种母树林,单纯靠外购,没有贮备能力,受市场影响大,质量难以保证,从而加大了育苗成本,影响了育苗质量。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认真落实林业厅关于《黑龙江省林木种子战线三年整改实施方案》的要求,总局决定在“八五”期间结合造林和现有人工用材林、丰产林的基础上,造、改、建一批采种母树林,逐步实现育苗用种自采、自用、自育,逐渐解决林业育苗用种供应渠道和质量问题,制定了《黑龙江省垦区造、改、建人工林采种母树林方案》。从此,以营造落叶松、樟子松为主的人工母树林的工作,在各局、场开展起来,目前,全垦区有落叶松母树林10万余亩,樟子松母树林5万余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