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节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节 野生动物保护
垦区在建场初期乱捕滥猎现象十分普遍,狍子、野猪、雉鸡等,想吃就打。1980年以后,各级成立了林业机构,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从此以后狩猎基本恢复正常。
198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鸟类保护的规定》,黑龙江省1982年3 月发出了关于开展“爱鸟周”活动的通知,决定每年4月最后一周为全省爱鸟周,同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保护鸟类资源的布告》。垦区根据这些规定,每年进入4 月份都在全垦区范围内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中、小学生上街宣传,栽植爱鸟纪念林等活动。以后根据省颁发的《黑龙江省野生动物管理条例》,严加管理,成立猎民协会,发放狩猎许可证,不是猎民协会的不发证。开展大检查,检查市场、饭店是否出售、制作野生动物类食品。
1990年总局颁发了《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林政管理办法》,其中第四章对野生动物保护提出了严格要求:
一是将黑政发[1988]38号文件规定的珍稀野生动物的一、二类保护动物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的三类保护动物为野生动物管理范围。
二是农场林业部门要按省有关规定组织猎民协会。非会员不得参加狩猎生产。猎民要在林政部门的管理和猎民组织的领导下,持狩猎证件,根据林政部门指定的狩猎区域限定的狩猎品种、数量开展狩猎活动,否则,按《野生动物保护法》严肃处理。
三是林政部门要组织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并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定期轮流封禁,以确保野生动物的繁殖生息,扩大野生动物资源。
四是加强对野生动物饲养、经营的严格管理。对无证饲养(驯养)、运输和非法倒卖野生动物的要由林业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收缴,直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严格猎具管理,对本单位猎民猎具进行认真登记注册,建立年度猎民猎具的登记审核制度,由林业和公安部门共同审核,报总局林业局核发狩猎证,总局林政部门于每年十月底进行年检一次,年检同时收取狩猎管理费。
六是狩猎者要按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补偿费用。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猎捕的一、二类保护动物,按动物实体价值的100% 核收,非保护动物按动物实体价值的20%核收。不及时缴纳补偿费的不予核发狩猎指标并收回狩猎证,不准狩猎。
1991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黑政明传[1994]4号)的精神,在全垦区开展了“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活动。每到11 月,全垦区开展轰轰烈烈的宣传教育工作,宣布禁猎期,以后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地收缴了猎枪、猎具,实行了全面禁猎,野生动物资源得到了生栖和繁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