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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护林防火指挥系统

第一节 护林防火指挥系统



               第一节 护林防火指挥系统
  1963年国营农场系统,凡处于林区的农牧场都成立了防火指挥部,分场及生产队都设有防火组织。
  1978年省编委正式批准了省农垦总局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1979年省农垦总局在核定编制时将总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总局林业局核定在一起,共11人,合属办公,1987年为吸取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的教训,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对护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力量,根据省政府护林防火会议关于强化各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总局发出了《关于加强护林防火指挥机构的通知》,通知要求:
  各管理局要尽快按原有编制名额配齐配好护林防火办公室人员,八一农大、干部学院、收获机厂和各农牧场也要相应地充实护林防火办公室人员。
  各管理局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在编制内配1名专职副主任(增加1名管理局副处级领导职数)。
  到2000年总局林业局虽然编制几次变动,人员减至7人,但始终是在一起合属办公,人员没有增加。
  各管理局农牧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也和林业处(科)合属办公。局(处、科)长兼任防火办主任。总局、管理局、农牧场成立防火指挥部。总指挥为总局局长、管理局局长、农牧场场长担任,吸收相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基层单位相应地成立了防火领导小组,由队长(林场场长)担任组长。林地面积较大的牧场设专业扑火队,林地面积少的设兼职扑火队,由农牧场的消防队担任此项工作。
  各级防火指挥部的任务主要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护林防火政策,法令和决定;制定防火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宣传、组织群众,搞好专业队伍建设,严格控制火源;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协助政法、纪检部门查处火案;查清火灾损失,按规定逐级上报;培养典型、总结交流经验。
  各级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权是:部署防火工作,指挥林区各系统、单位、专业化扑火队和群众进行防火救火;调动各部门的人员、物资、车辆扑救森林火灾;对有意违抗、贻误战机,造成损失者,提出处理意见,追究领导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护林防火检查和武装搜山;向纪检、政法部门提出对森林火灾肇事者、失职人员的处理意见;协助财务部门安排护林防火经费,审核扑火开支,管理各种防火设施。
  1999年全垦区9个分局、103个农场有森林防火专职干部575人,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22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