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服务系统
第九章 林业服务体系
第一节 服务系统
第一节 服务系统
服务队伍
兵团时期在司令部生产处内设林业参谋1人,各师司令部生产科设林业参谋1人,各团司令部生产股设林业参谋1人。
1976年兵团撤销,改为黑龙江省农场总局,在各级生产部门设有林业技术人员。1978年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在《关于省农场总局内部机构调整和编制核定的通知》龙编[1978]107号,总局林业和农业在一起, 定名为农林处,核定全局林业管理站40 人,其中:总局林业管理站15人(含林业种子站12人),宝泉岭管理局2人,红兴隆管理局3人,建三江管理局3 人,牡丹江管理局3人,北安管理局3人,九三管理局3人,嫩江管理局(齐齐哈尔)2人,大兴安岭管理局2人,呼伦贝尔管理局2人,绥化管理局1人,哈尔滨管理局1人。
防火指挥部编制42 人,其中:总局防火指挥部5人,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牡丹江、北安、九三、大兴安岭、呼伦贝尔8个管理局各4人,嫩江、绥化2个管理局各2人,哈尔滨管理局1人。
林业研究所编制10人,在九三局科研所编制180人内。
在龙农总[1978]241 号《关于农场总局和管理局机构调整编制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上述编制。
1979年在龙农总[1979]9号《关于农场总局、管理局机构调整和编制定员的通知》中,核定农林处编制30人,防火指挥部事业编制5人。
1980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黑编[1980]234 号文件《关于农场总局内部增设林业局的通知》批复中,为适应垦区发展需要,经省政府同意总局内增设林业局(处级),编制不另增加,由局编制内调剂,同时将农林处改为农业处。从此林业局正式成立。
1996年1月19日,黑编[1996]33号文,省编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批准,设立林业局,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
1997年4月9日黑垦局办文[1997]29号《关于总局更名后有关单位名称问题的通知》将林业局名称前的原“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改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依据省编委批复的《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黑编[1996]33号)和总局党委批准的《农垦总局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黑垦发[1997]5 号),总局林业局挂总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总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总局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总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总局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同意,编制人数10人,内部机构及人员结构是:
局长1人,副局长2人,造林科(科级)2人(含总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副特产科),资源管理科(科级)2人(含林政管理科,野生动物管理科),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处级)3人。
总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林业局领导兼任。
2000年11月16日在总局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对总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重新进行了明确,设在林业局。根据省编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0]162号)和总局党委、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机构组建及农垦总局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垦文[2000]23号)精神,总局林业局挂总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总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总局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总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总局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同意,总局林业局内设职能科室为:绿化办(含造林绿化科)、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资源管理科、林政管理科(含野生动物管理科)、综合科(含林副特产科)。人员编制:核定总局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1名。
总局林业局机构框架图
服务内容
1980年定编时林业局的主要职能
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政府的林业方针、政策和法令,动员和组织垦区人民植树造林,绿化垦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垦区森林资源,搞好森林防火工作。
职责范围:根据党和国家及省政府的林业方针、政策和法令,研究拟定具体的政策、措施,经总局批准下达后组织实施, 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协同计委编制全垦区林业中、 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并组织实施,研究和推动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指导全垦区植树造林和垦区绿化,及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采种育苗和林业种子等各类林业基地和项目建设。组织指导全垦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审计、监督、检查,监督森林采伐限额的贯彻执行。指导管理森林经营,抚育采伐、审批发证、封山育林、 木材综合利用。对全垦区专业林场、 苗圃、森调队、护林队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垦区林政管理,林业公安和森林保卫工作,查处乱砍滥伐工作。全垦区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管理,及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垦区森林防火工作,查处火灾案件。组织指导全垦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指导自产木材的贮运调拨、外销、加工及综合利用,审查和办理外运车皮计划手续。组织指导果树、浆果、食用菌、中草药及林副产业生产、加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林业,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林业人才培训工作。
1996年机构改革时林业局的主要职能
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政府的林业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定垦区具体政策、规定和措施并监督执行;制订垦区林业发展规划、计划,审批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垦区林业体制改革;负责组织指导垦区造林绿化及林业基地的建设;管理垦区森林资源及采伐;负责垦区木材和林政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管理以及森林植物检疫、防治工作;负责垦区森林防火工作。
1997年机构改革时林业局的主要职能
职能转变:强化宏观调控,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指导,组织协调,健全法制,提供服务和监督检查;重点抓好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管理;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审核、发放各种执法证件;强化林业行业管理和森林资源管理。
转移下放的职能:总局与农场《造林绿化、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状》和《森林防火责任状》的签订;农场造林绿化、义务植树、育苗任务的落实;造林设计审批、种子、种苗产地检疫、调运、生产队营区绿化、农田林网化达标验收;农场级领导办造林绿化点登记册保存及监督检查等职能均下放给分局。一般火灾、火警的调度指挥和火案查处下放给分局和农场。幼林验收分布图、义务植树登记册、苗圃档案管理下放给农场。
主要职责:总局林业局是省政府授权总局主管垦区林业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林业发展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垦区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规程、办法、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垦区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组织制定垦区年度造林绿化计划,并负责指导、检查、验收、评比、表彰。核定造林投资;组织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的立项、论证、实施、协调扶贫造林和项目开发造林;检查、验收、兑现各分局“造林绿化、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负责垦区造林绿化统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及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火灾统计上报及垦区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宏观调配工作。组织、指导垦区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审核农牧场采伐计划、 采伐限额及核发采伐证,并监督执行;核定育林基金数额,并负责收缴;负责垦区森林资源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垦区木材凭证采伐、运输、经营等林政管理工作;负责林权、林地管理,协调解决林权纠纷;负责权限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及权限外的初审、报批工作;指导垦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核发“使用林地许可证”、“自产材省内运输证”;负责自产材省外火车整车运输管理。负责垦区内以森林景观和野生动物类型为主的自然保护区的审定和建立后的宏观管理;负责垦区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 发放及管理野生动物运输证、 狩猎证、野生动物饲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负责垦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及管理,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重、特大案件,并负责案件统计、汇总上报。指导、监督垦区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负责垦区森林植物检疫队伍建设和管理,并领取、发放和管理森林植物检疫证。 指导垦区林木种子、 种苗、花卉等基地建设;审定和发放垦区林木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组织编制垦区《森林经营方案》,审批基层《森林经营方案》;制订和定期修改营林生产、林木采伐、森林抚育、调查设计、造林验收等林业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申报重大科研项目,指导林业新技术、新成果的开发、推广应用,提供科技信息服务,指导林学会、园艺学会、食用菌协会、花卉协会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林业系统职称评定工作。指导垦区林业产业化工作,发展种、养、采、加等第三产业;指导垦区林地、林木资产化管理工作。协助总局安全办监督、检查垦区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总局森林防火指挥部、总局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000年机构改革时林业局的主要职能
划入的职能:划入原总局水利局承担的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为主的水土流失治理职能。
主要职责:总局林业局是总局主管垦区林业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林业发展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垦区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规程、办法和发展战略。负责组织、协调垦区治理水土流失等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的立项、论证和实施;检查、验收年度造林绿化任务,核定造林投资;验收、兑现各分局及农牧场“造林绿化、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状”。监督和协调垦区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及案件查处工作;统一管理入山证、用火许可证及森林防火设施设备调配工作;负责火灾统计工作。组织、管理、指导垦区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和动态监督;编制、审核各农牧场采伐计划、采伐限额,核发采伐证;核定育林基金。负责垦区林政管理工作。管理权限内的木材运输、经营及林权、林地,协调处理林权纠纷;审批和呈报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和指导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及林地开发利用;管理自产材省外火车整车运输,并核发“使用林地许可证”,“木材加工许可证”,“自产材省内运输证”。负责垦区内以森林景观、湿地和野生动物类型为主的自然保护区的审定和建后管理; 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 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重、特大案件;核发野生动物运输证、狩猎证、饲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指导、监督垦区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管理和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证。指导垦区林木种子、种苗、花卉等基地建设,审定和核发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组织编制垦区《森林经营方案》,审批基层《森林经营方案》;制订和定期修改营林生产、森林抚育采伐、调查设计、造林验收等林业生产技术规程及标准。组织申报重大的林业科研项目,提供科技信息服务,指导林业新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指导垦区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完善林地、林木资产化监管措施,推进林业产业化,发展种、养、采、加等第三产业。负责林业系统行政执法和检疫队伍建设,组织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指导林学会、园艺学会、食用菌协会、花卉协会工作。承担总局森林防火指挥部、总局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总局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