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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养殖业在困境中求发展

第一节 养殖业在困境中求发展



             第一节 养殖业在困境中求发展
  畜牧业处于艰难时期垦区从建场时起,畜牧业的规模很小,职工家庭的养殖数量很少,是以公养为主。1949年共有17个农场,养猪存栏1 643头,平均每个农场养97头,其中公养1 421头,占86.5%,家庭养猪只占13.5%。红兴隆局养猪529头,全部为公养;宝泉岭局养猪120头,其中公养100头,占83.3%;北安局全部为公养,其中赵光农场养猪最多为238头,全部是公养;牡丹江局120头,全部为公养;嫩江局479头,其中公养277头,占57.8%,泰来农场养猪38头,全部为公养。1949年公养禽903只、马1 032匹、黄牛373头,全部为公养。
  随着农场不断发展,畜牧业也取得一定的发展。1955年垦区共有农场63个,比1949年增加了2.7倍。马匹存栏16 159匹,平均每个农场有256匹,比1949年增1.6倍,生猪存栏19 648头,增长10倍,禽存栏13 715只,增长14倍。这种发展形势没有持续多久即受到1958年“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延后性的作用,使畜牧业很长时间内处于艰难时期。1959年马5.37万匹,到1965年下降到4.7万匹,下降了12.4%,同期黄牛由3.28万头,增到3.54万头,增长7.9%,同期生猪由22.6万头,增到23.3万头,增长3%,家禽由67.2万只降到14.5万只,下降了78.4%。奶牛2 887头增到7 197头,增长1.4倍,羊由2.4万头增长到3.9万头,增长67%。养殖业在困境中求发展,直到1976年才得到全面发展。
  生猪实行派养派购垦区的畜牧业在遭到“大跃进”的折腾,经历了割“资本主义尾巴”的伤害,三年严重自然灾害的打击后,除了大牲畜仍保持着一定发展外,其他家畜一直处于低迷状态。群众生活受到影响,人们怨声载道。农垦部和农垦局发现和意识到这种情况,允许职工重新种自留地、小开荒,搞些家庭副业,职工家庭副业主要是猪禽。家庭养猪农场不给饲料,靠自留地生产的粮食解决饲料。1961年国营农场按照中共中央“六十条”的规定,分给职工一定数量的自留地。1963年中共黑龙江省委规定:“省属国营农场园田地平均每人最多不超过五市分,小开荒1962 年已开的暂时不变动,1963年不在搞小开荒。”东北农垦总局规定每人3分自留地。农场职工种自留地所得归个人所有,但产品不能进入自由市场。国家允许农场职工自留地政策,为职工发展家庭副业创造了条件,解决了职工部分自需的副产品,使职工增加了收入,改善了生活,受到农场广大职工的赞成。由于解决了自留地的问题,家庭养猪得到了发展。1958年受“共产风”的影响,私养猪只有11 990头,占养猪总数的7%,1961年又有了恢复性的发展,私养数达到 57 229头,占当年养猪数的32%,到1965年私养猪数为130 987 头,占养猪257 018头的50.8%。公养与私养各占一半。
  20世纪60年代的猪肉,鸡蛋供应紧张,凭票供应,城市每人每月半斤肉都保障不了。为解决人民吃肉难的问题,政府采取很多措施,鼓励群众养猪,有些是强制性的。一是派养派购,这在农村更为明显。国营农场的肥猪收购与上交工作由商业部门负责。根据各农场耕地面积多少确定上交任务。当时规定上交1头肥猪奖给10尺布票,上缴1头肥猪顶交200 斤商品粮,超任务的奖的更多。农场养猪采取的形式不同,二九○农场是以生产队集中饲养肥猪为主,家庭养肥猪为辅。友谊农场实行公养母猪,仔猪卖给家庭搞育肥,由农场统一收购统一上交。二是职工养的肥猪,实行交留各半的政策。养1头交1半,养2头交1头。有的两家职工合伙交1头留1头。职工交的肥猪,同样给布票,并返给100斤饲料粮。
  到了1979年,总局专门下发了龙垦总字[1979]160 号文件《关于对农牧场交售商品猪实行奖售饲料粮和加价的通知》。
  文件规定,肥猪每毛斤奖售饲料1 市斤,凭接收单位市、县的食品公司开具证明到所在地的市、县粮库结算。
  加价奖励。农牧场有交售任务,完成任务的按接收单位的实际重量,加价25%, 对户养超出部分再加价25%。
  各农场交售的肥猪,都交到所在地的食品收购部门,总局佳木斯肉联厂成立后,东四局基本上交到佳木斯肉联厂,也有少量交到附近市县的,西部各农场基本交到当地食品收购部门。
  实行职工家庭限养、禁养畜禽政策1968年,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成立时,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主任潘复生兼任生产建设兵团政委。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指示兵团说,兵团是全民,不能有“自留地”,“个体经济”。
  1968年12月,兵团做出决定:“职工中自留地应予取消,由连队集中种菜供应。”“养猪,要大力发展公养,职工私养猪要严格限制, 改变性质, 不能养母猪,由连队供应仔猪,给适当饲料,养肥后连队统一收购交售国家,并给职工个人一定报酬”。这个决定的强制推行,不仅给职工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也造成了职工的经济困难。这样,在文化大革命前曾经有一定程度发展,并作为职工家庭收入补充的副业的养猪、养禽,靠近山区的采山野菜、山货、养蜂,靠近水面的捕捞、苇子编织等等, 都一律被当作为 “资本主义尾巴”全部彻底割掉了。1970年初,兵团党委根据老职工及基层干部的强烈反应,对职工家庭自给性生产,做了一些适当修改。按家庭人口计算,4口人以下,给自留地不超过2分地,5口人以上不超过3分地(由连队进行调整分配,如果房前屋后无地可种,不得另外开地、分地),只准种蔬菜,收获的蔬菜不准出卖。关于职工家庭养猪的规定也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不能参加集体劳动的职工家属,每户可养1至2头育肥猪”。同时,又重申必须“统一纳入收购计划。不准私人杀猪出卖……”军人家属,按部队规定执行,不准养猪。从上述修改的政策上看,虽然有些放宽,但限制仍然是十分严格的。
  这项规定的出台,使家庭养猪业遭到损害。三师二十九团(现双鸭山农场),1968年文件下达以前养猪5 164头,其中家庭养猪2 474头,占总数的47.9%,到1970年养猪数6 196头,但家庭养猪只有1 086头,占总数的17.5%,相比下降了30.4个百分点。三师十八团(现友谊农场),1968年养猪数为44 263头,其中职工家庭养猪为27 000头,占总数61%,但到1970年时,养猪数为32 055头,总饲养量下降了27.5%,而职工家庭养猪为15 418 头,占总数52%,相比下降了9个百分点。其他各团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