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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畜牧业行政执法

第十一节 畜牧业行政执法



               第十一节 畜牧业行政执法
  垦区畜牧渔业执法工作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随着畜牧渔业生产的发展,行业管理体制不健全、畜牧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一些破坏畜牧渔业生产秩序的问题逐步凸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争取垦区畜牧渔业的行政执法权,省政府根据垦区实际情况授予了相应的执法权。
  草原行政执法1994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畜牧局以黑牧(草)字[1994]83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授权省农场总局对草原工作实行系统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总局和各管理局草原监理站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草原法律、法规,依法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同年,总局把每年的 5月份定位农垦系统“草原法宣传月”。为了更好地管理垦区的草原,总局、各分局在畜牧水产局内部设有草原监理站,并配备了专职草原站长。至2000年垦区各分局和农牧场都配备了专职草原监理员,草原面积较大的23个农牧场设有草原监理所。经省畜牧局和省法制局系统培训,垦区共有草原监理员191名,其中总局3名,分局23名,各农牧场165名。
  1996年,总局以黑垦局发[1996]5 号文件下发了《黑龙江垦区草原资源承包开发实施方案》,垦区草原监理部门把草原承包开发作为主要工作来抓,采取户包经营、集体承包经营、引资开发承包等几种承包形式,调动了广大职工群众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建设草原的积极性。通过加强对草原承包合同的管理,使双方权利和义务均受到法律保护。1999年6 月,省农垦总局被省人民政府授予草原承包工作先进单位。几年来,垦区各级草原监理站以宣传草原法律法规为前提,以严厉打击毁草开荒为主线,大力加强草原行政执法力度,逐步使垦区草原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198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黑龙江省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后,经总局请示,省畜牧局于1990年以黑牧(综)字[1990]84号文件形式委托省农场总局对本系统兽医卫生行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于1994年以黑牧(综)字[1994]34号文件形式委托省农场总局对垦区种畜禽实行系统管理。1996年省畜牧局、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又以委托协议书的形式对农场系统的畜禽及产品的检疫、监督和兽药监督管理三项工作进行全系统委托。1999年省贸易厅以黑贸屠管字[1999]13号文件批准农垦总局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实行系统管理。同年,省农垦总局编委以黑垦编字[1999]4号文件批准在垦区设立畜禽屠宰管理所。2000年颁布的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中, 进一步明确授权省农垦总局在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本条例做好本系统的动物防疫工作。在争取委托和授权前后,垦区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在畜禽的综合管理、防疫灭病、检疫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据不完全统计,1990—1998年,总局共举办24 期兽医卫生检疫员学习班,参加培训人员3 061人次。垦区在全局2462名兽医人员中选拔了80名兽医卫生监督员,306 名兽医卫生检疫员,负责全局兽医卫生监督检疫工作。垦区经审批挂牌的屠宰点126个,98%的农场实现了定点屠宰、到点检疫。在严格屠宰、检疫、销售等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在较大的肉类市场推行“销售信誉卡”和“挂牌销售”制度,有利地打击了不法商贩,仅1998年上半年,垦区共检疫猪肉7 250 495公斤,检出病害猪肉12 515公斤,全部做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