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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林业管理

第六节 林业管理


   
  为加强林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了如下林业管理制度:
  一、造林验收制度
  为提高造林质量和造林保存率,巩固造林成果,自1979年开始认真贯彻执行总局制定的造林验收10条标准,在农场全面验收的基础上,管局和总局进行抽查,然后确定是否拨给造林投资。这一制度,对加强林业管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改变了过去那种“只要造林投资不见林”的状况。
  二、造林奖惩制度
  管局于1983年下发48号文件,规定了林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年初管局林业领导与各场主管领导签定造林、育苗、义务植树、护林防火责任状;各场主管领导与生产队长,生产队长与承包组、专业户、家庭林场、营林员,逐一签定责任状。年终总结兑现,从总局造林投资中提取2%作为奖励基金,对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林木保护制度
  1980年,国家颁布了《森林法》,总局根据森林法制定了林木保护条例,管局根据上级规定制定了《绿化林保护条例》,印发到基层单位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对那些不请示、不报告、擅自伐树毁林的肇事者,依据条例处以罚款。通过贯彻林木保护制度,1984年全局毁林案件下降50%。
  为加强护林防火工作,各单位普遍制定护林防火制度和防火公约,做到防火组织落实,措施落实,广泛进行宣传教育,严禁乱砍滥伐,确保林地不发生火灾。每年春、秋两季规定护林防火戒严期,严禁野外弄火,并要求逐级签定护林防火责任状,认真做好护林防火工作。自1983年开始,全局连续3年无森林火灾,受到佳木斯市政府的表彰和奖励,管局林业处被评为护林防火先进单位。
  附:历年造林面积统计表
               历年造林面积统计表           单位:亩



  
               历年造林面积统计表           单位: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