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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1982年9月,黑龙江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决定在农垦系统设置人民检察院。同年10月,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正式组成,下设刑事检察一科、二科;经济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科与办公室,编制24人。
  垦区人民检察院于1983年8月16日正式办公。在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斗争中,认真贯彻执行了“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抓紧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同时开展了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对依法需要逮捕和起诉的犯罪分子,及时做出批捕和起诉的决定。1983年3月至1985年12月,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325人,起诉361人,受理经济案件36起,其中立案侦察8起、结案7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