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垦法院
第三节 农垦法院
一、机构沿革
1968年以前,农垦系统没有法院,有关刑事案件,由当地市、县法院受理。1968年后,兵团二师设军事法院,负责审理辖区内的案件。1976年兵团改制,军事法院撤销,经省政府批准,各农场设人民法庭。干部由农场调配,业务归所在市、县法院领导。1982年10月,成立宝泉岭农垦法院,编制30人,当时调干部23人。下设刑事、民事、经济3个审判庭、办公室、司法行政科与信访科。1983年8月1日,农垦法院正式办公。在垦区内,除依兰农场法庭归依兰县法院领导之外,其余12个农场法庭,分别由鹤岗市、汤原县、萝北县、绥滨县移交给农垦法院领导,作为农垦法院的派出机构。12个法庭共有民警54名,其中:副科级以上17名,党员43名。
二、刑事审判
农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定罪关、量刑关、审判程序关及法律文书关,稳、准、狠地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1983年8月至1985年底,共审理各种刑事案件241起,判处罪犯357人。其中: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三大刑”案件14起,15人,占结案总数的4.2%;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105人,占结案总数的42.7%;先后在宝泉岭、江滨、梧桐河、新华等农场及局直糖厂召开公判大会17次,参加人数9.5万人次,印发布告1.2万张,较好地发挥了审判的作用,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促进了社会治安的好转。
三、民事审判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办案”的方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该调解的尽力调解,该判决的就判决,正确调解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农垦法院于1984年4月在共青农场召开第一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讨论了重大疑难案件。要求在卷宗装订与管理上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到1985年底,共审理民事案件904起,其中离婚案698起,扶养案16起,赡养案42起,债务案33起,赔偿案52起,继承案9起,房屋案6起,宅基地案1起,其它纠纷案47起。
四、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起步较晚,1985年才开始受理案件。到年底共受理了各种经济案件20起,其中购销合同纠纷9件、承包合同纠纷2件、买卖纠纷3件、行政纠纷1件、技术转让纠纷1件、建筑承包合同纠纷2件、农业合作合同纠纷1件,借款合同纠纷1件。在经济案件审理中,认真执行了有关经济法规与政策,坚持原则,做到每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维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调整了经济关系或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