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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教育经费

第九节 教育经费


    
  垦区普通教育属于企业办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垦区教育事业不断发展,但由于国拨教育经费远远不能满足教育事业的需要,因此,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各企业单位在安排财政预算时,都能注意给教育经费划拨一定的补贴指标,其比例为1:1(不含基建),逐渐做到年年递增,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同时注意向社会集资,发展教育事业。
  职工教育经费由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