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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药品与制剂

第八节 药品与制剂


   
  五十年代,按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管理药品。六十年代至七十年代中期,按1963年《药典》与卫生部《关于医院制剂工作若干规定》执行。七十年代后期到八十年代,按1977年《药典》与《药政管理条例》执行。1979年,国务院颁布《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药品供应,在1976年以前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1976年5月改由商业部门负责。管局设医药供应站,属省内3级站。各场与管局中心医院所需药品,主要从医药站购入,同时,从地方医药站购进一部份。供需矛盾不大,药品短缺现象,基本得到解决。
  各场医院、局中心医院与精神病防治院,都设有中、西药库、药局(房),并有药械科与制剂室。制剂与药检设施配备齐全。各医院一般只配制大输液制剂葡萄糖、生理盐水、平衡盐等。对毒、麻、剧限制药品实行特殊管理,专人专柜专用处方,专门登记,专门审批手续与购买程序。
  为确保人民健康,保证药物治疗有效,在1982年根据卫生部决定,全局共清查淘汰了90种药品,价值175686.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