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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流动资金

第四节 流动资金


农场的流动资金,是由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解决的。维持企业生产周转最低需要,是财政拨款,季节性、临时性的需要,由银行贷款解决。从1963年开始就已执行了流动资金定额管理,对每个核算单位的定额流动资金,每年核定一次。非定额资金每月投资金使用计划,经场批准后拨补资金。“文革”期间,钱是花着看,年终算,财权分散,领导人人都可以批条子支付现金。这个时期的流动资金管理处于吃大锅饭状态。1978年开始,恢复合理的规章制度。年初给各单位核定定额流动资金。每月各单位都要编制月份财务收支使用计划.实行备用金报审等管理制度。
  1982年以来,兴办家庭农(牧)场后的资金使用情况:
  1.农场对家庭农场实行生产费用限额垫支办法。每年按计划播种面积,每亩核给生产费用20.00元,按银行规定纳利息,超限额,原则上是自费解决。
  但是在年末分配时,凡是存款户,必须首先按10元/亩提留化肥、农药储备款,完成肥料、农药储备后,争取油料,三材10元/亩,达到生产费用基本自理。
  2.对家庭牧场的生产费用原则上不予垫交,如确实有困难者,由本人书面申请,找出保人,生产队统一报场审批后贷款,但是产品出售,必须由出纳员统一办理收款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垫支,
  3.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农场不予垫交生产费用:私自卖粮户,劳务收现金户、有粮不交户、挂帐建房户、购买设备户、购买高档商品户、婚,丧事大操大办户、探亲旅游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