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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报酬形式

第四节 劳动报酬形式


1955年,农场职工实行“工资及物价津贴”,每个工资分的实物量为混合粮1斤、白细布0.1市尺、豆油0.4市斤、海盐0.4市斤。
  1956年,工人统一实行八级工资制,实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
  1958年,实行产量工资制,基本工资先发80%,完成产量计划后补发20%,年终每个工人都有跃进奖金。
  1962年,工资支付形式按月薪日记办法,职工每月按出勤天数计算支付工资。
  1968~1971年,实行“月薪月付”。干部每月发基本工资,工人按每月出勤25.5天发给基本工资,多出勤多发,少出勤按所缺天数扣发。
  1973年,在部分连队进行工资改革试点,实行“工分制”。
  1980年,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政策,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1982年,农场除文教卫生系统外,其余单位一律实行浮动工资加奖励的政策。
  1983年,根据省委有关精神和总局(1982)106号、宝局(1983) 1号文件精神,农场对农牧生产队实行产量工资形式。
  1984年11月以后,土地承包到户,农机具全部转让给职工个人,农牧生产队不再每月发工资。只有机关、学校、医院、基层单位干部和管理人员按月发给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