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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交通运输管理

第五节 交通运输管理


1982年前,农场没有专设运输管理机构。也没有较完整的运输管理章程,只是不系统地做些规定。如:一、车辆行驶必须由单位领导和调度统一调配,方可进行运输;二、在运输中车辆发生空驴和私运,要追查驾驶员责任,包赔经济损失;三、车辆在运输中岁生丢货、缺货或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由责任者按照损失价值的一定比例包赔,严重者,再给予行政处分;四、对运输服务单位的运费结算,要按实际公里计算,不准超过国家运费标准;五、从事场外长途运输的车辆,跨省行驶必须经主管交通部门和场领导批准等等。
  1982年以来,农场初步建立了专业运输的对口管理机构,凡从事营运的车辆和去外地长期运输的车辆。都必须经交通部门办理营运手续,签发“准行证”和“行车路单”。并开展运输管理稽查工作。负责营运车辆的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保证合法经营,取缔违章运输,打击经济犯罪。场成立了运输管理站,由省下达统一编制,业务归省运管局领导,执行公路运输管理的文件法规,规定一切营运车辆必须办理营运手续,由运管站征收运输管理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监督检查运输部门及用户的定价执行情况。并负责货源管理,实行计划运输。统一对国营、集体、个体车辆进行运力调整。对农场的客运工作、联运工作进行全面管理,促进商品流通,搞活运输市场。
  附:绥滨农场历年单车运输经营成本情况表。
        绥滨农场历年单车运输经营成本情况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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