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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党风党性党纪教育

第三节 党风党性党纪教育


1980年3月党中央颁布《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以后,农场党委采取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贯彻。共举办党员学习《准则》训练班4期,受训党员986人,占党员总数的90.10%绝大多数党支部,通过联系本单位的实际,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了自己存在的不良现象和问题,针对存在的某种不正之风,建立了规章制度。1980~1981年,纪委先后下发了《关于纠正不正之风的几项规定》和《严禁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决定》。1983年1月,又制定下发了《关于春节期间容易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的通知》和《纪律检查工作的重点和措施》。这些“小立法”对加强党性、端正党风,起到了一定作用,对擅自处理农副产品,以物换物,卡脖子,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等不正之风查处了几起,使不正之风有所收敛,社会风气有了明显好转。
  中共绥滨农场第六次党代会做出决定,为适应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实行全党抓党风的措施,纪检工作也必须扭转职责不明,吃“大锅饭”的现象。纪委不仅是查处案件的机构,而且是检查监督抓党风的权力机关。把责任落实到组织、人头,级级负责,人人负责,形成一个全党抓党风的局面。同时,做出了关于《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决议》。决议第四条中规定:“反对特权,搞好党风”。党委成员要自觉认识到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在政治上、生活上搞特殊化的权利,要带头端正党风,严守纪律,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殊化,不挥霍浪费国家财产;不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安排工作;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始终保持劳动人民的本色。为了使党委生活会开的更活跃,纪委广泛收集征求党内外的意见,制定出加强党委成员自身建设的十条措施,明确规定了党委的学习日和民主生活会,过好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1983年3月1日,纪委协助党委制定了绥滨农场实现党风根本好转规划报告。1984年3月27日,纪委再次协助党委制定了实现党风进一步好转的几项措施,如《党委抓党风责任制少,明确了端正党风的责任范围,具体措施和要求,党风好转的标准以及端正党风的检查制度等。党委决心“彻底纠正,决不再搞下不为例”。从此,纪委在场党委领导下,对党委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起到了监督和保证作用。1985年,农场被评为管局党风基本好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