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福利
第七节 福利
50年代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职工收入除工资收入外,每年入冬后,每个职工发给37元取暖费;1968年8月1日开始,按当时人口每人发给口粮补贴5角,生不增死不减,1958年以前,按工资的10%发给边境补助费,后被取消;70年代初,为照顾女知识青年的福利,每个女职工每月发给5角卫生费。1984年以前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家属医疗享受半费。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职工工资不断增加,物价也不断上涨。为解决粮油价格上涨而又不影响职工生活的矛盾,职工从1983年后,开始享受粮油倒挂,即市场粮油统销价格高于粮油供应价格的部分由农场给以补贴,即所谓“倒挂”;并从1983年开始每月发给职工副食补贴5元,洗理费2元,1984年后,副食补贴增加到10元,每个职工每年发给菜金补贴费20元,取暖费由37元增加到42元。并从1984年12月恢复边境补贴费,按工资的10%发给。
每年,工会都安排退离休老干部,在职体弱干部、劳动模范等约20多人去太湖、兴城、大连等地疗养。